社保和商保经办的优势比较

2013-06-19 18:01熊先军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10期
关键词:经办委托机构

文/熊先军

社保和商保经办的优势比较

文/熊先军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化解居民灾难性风险,是完善医保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措施。这一决策导向的出发点和方向无疑是正确的,符合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及其基本原理。问题是如何通过具体政策实现。

目前提出的措施,是要运用市场手段,通过向商保购买医疗服务的办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哪种类型的机构经办,哪些业务需要向市场购买服务,以及向谁购买,如果按市场经济的逻辑,应当是由市场通过竞争来确定。但要运用市场手段,前提是国家办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是具有市场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行政化的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也不能是具有垄断权力。而政府直接用发文件的方式指定向商业保险购买,这种方式本身就是计划而非市场手段。

还有一个公认道理,即政府机构的效率一定比不上商业机构,这个道理已经被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实践以及经济学理论证明是正确的,但这个道理存在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这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非常完善,有市场经济的制度和法律基础;二是商业机构确实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能力,而不是通过拥有垄断权力获得竞争能力。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特别是在医疗服务行业、保险行业的改革还在进行当中,还拥有非常大的垄断权力。因此,前面提到的公认的道理,在目前的中国就可能不是那么回事。

既然在目前现实情况下我们很难由市场竞争进行优劣选择,就有必要讨论一下,用医保基金委托商业经办和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哪个具有优势。参保人员缴纳保费,然后在患病时得到补偿,简单的比喻就类似你有120元委托别人买东西。你肯定要找一个会办事的人,这个人很安全,能给你买来又多又好的东西。现在你面前有叫“社保”和“商保”的两个人,你怎么比较,如何选择?

1 “社保”和“商保”的机构抗风险能力

我们知道,“社保”是地级统筹,也就是说,120元的医保基金可能分散在多个机构。假定是三个,120元就可能分成30元、50元、40元分别放在三个机构,这些机构之间基金不能通用。可能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当每个地区需支付的医疗费都是40元时,那个只有30元的机构就没有能力支付了。解决的办法就是要将分散在三个机构的钱集中在一个机构。途径或者是社保提高统筹层次搞省级统筹,或者通过购买“再保险”。我们几个大的商业保险公司表面都是全国性的大公司,但各地分公司各自核算,如果从“再保险”的角度看,“商保”至少要在省一级建立风险平衡机制,才能优于“社保”,而且还要有实行地市级统筹的“社保”存在提供重特大病保障会出险的前提。但从实际来看,各地“社保”基金有结余而尚无此忧,各商保公司也没有在省级进行风险平衡之能。而相关文件中规定,首先在居民医保有结余的地区先行。既然有结余,又何必要委托“商保”利用“再保险”的市场手段。

2 “社保”和“商保”对资金的增值能力

如果你把120元委托别人,这个人能够把120元通过合法手段增值到130元甚至更多,你至少愿意让他留下10元的赚头仍然用120元为你买东西,如果你不那么大度,你可能要求只给5元的赚头。医保是现收现付,边筹边花,基本上没有钱可以做长期投资。“社保”的途径只有银行利息,120元最多拿到整存零取一年期的利息,估计没多少。那么商保呢,政策上讲有三种途径,除存银行拿利息外,一是也许可以到金融市场炒股和买基金,但就目前金融市场的情况似乎没有多少赚钱的希望;二是可以通过贷款投资,但医保是现收现付,很难拿出资金做长期投资,赚头也不大。不管怎样,“商保”比“社保”在增值这一块有途径上的政策优势。但问题是,文件为什么还要规定在120元中保证“商保”有4%的盈利,还要承担“商保”的运营成本?而“社保”不能从120元中提运营成本,更不能盈利归己。那么,社保将120元加银行利息全部用于支付参保人费用,与委托商保后120元先扣除4%的盈利再扣除成本相比,哪种情况有利于参保人?

3 “社保”和“商保”购买医疗服务的有效性

假定将被委托的两个人都承诺,把你给的120元钱全部用来买东西,你肯定要了解他们买东西的能力。比如,如果是一男一女的话,你肯定选女的,因为一般的女同志会买东西。那么“社保”和“商保”在医疗服务市场买东西谁的能力强一些?有一个科斯原理:假定交易费用为零,充分市场竞争情况下,无论产权界定给谁,效率是一样的。现实情况是,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永远不存在,因此,交易费用的大小就决定了效率。那么在中国医疗服务供给方还是行政垄断的现实情况下,社保和商保购买医疗服务谁的交易费用可能最小,我们可以从6个方面比较。一是对医疗服务市场信息掌握的程度,“社保”有组织医药专家的手段,强于“商保”;二是与医疗机构的价格谈判能力,“社保”有十几年的数据和经验,强于“商保”;三是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能力,“社保”有法定权利,强于“商保”,“商保”连进医院查病历的可能都没有;四是现代化信息系统的支撑,“社保”网连到了各类医院以及银行等外围,形成了上下左右贯通的全国网络,强于“商保”;五是对参保人信息的了解程度,如家庭收入等,“社保”强于“商保”;六是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的灵活性,这一点,一个是市场用人机制、一个是参公机制,“商保”肯定强于“社保”,这可能是一些地方委托“商保”的重要因素。但既然讲基本医保是政府的民生工程,为什么就不能给“社保”机构多点编制?为什么不允许“社保”提管理费,而允许“商保”强行从基金中盈利?如果这6个交易成本方面的对比不考虑,其中隐情难免让人想象。

不论是政府财政的钱、医保基金等社会的钱,还是个人的钱,花的时候都要充分应用市场机制,都要货比三家,这是基本原理,只是个常识。专家们有时把理论搞得很玄乎,并在玄乎中作简单推论而不是细心求证,如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是委托商业机构等等。专家们讲讲也就罢了,无非是道行有深浅,观点有不同。但直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搞指令性委托,就很难说符合市场机制的基本常识了。

(作者单位: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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