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

2013-06-18 07:03邱立军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支农农村金融吉林省

邱立军

(1.吉林省金融文化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8;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系,吉林 长春 130028)

为了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2006—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金融部门的支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吉林省长期以来忽视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使得农村金融体系未能很好地发挥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对于新农村建设势在必行。

一、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发展情况及不足

(一)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发展情况

自“十一五”规划以来,吉林省在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等思想的指导下,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效果显著,农村经济快速增长。现代农业建设形成了以粮食生产为基础,大力推进畜牧业、园艺特产业、林业、农产品加工业持续较快发展,形成多业并举、提质增效、互促共进、良性发展的新格局。[1]截至2011年,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和农林牧渔总产值达到1 277.44亿元和2 275.15亿元,分别是2004年的2.25倍和2.42倍。粮食生产在受自然环境影响明显的情况下增长了600万吨,实现了阶段性目标跨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7 509元,是2004年3 000元的2.5倍,超过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农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04年的45.6%降低到2011年的35.2%,与吉林省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2.7%非常接近,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详见表1)。

(二)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发展不足

新农村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是经济建设。在经济建设方面吉林省虽然已经取得了以上的骄人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农村经济在吉林省经济发展中贡献率有下降的趋势。其主要表现为吉林省第一产业的贡献率由2004年的12%上升至2005年的14.5%,随后开始下降至2011年的4.5%(详见表2)。二是农民收入水平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加大。尽管新农村建设中加大了财政、信贷支持的力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是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比,差距却越来越大。两者的差距由2004年的4 841元增加到2011年的10 287元(详见图1)。收入差距的扩大,表明农民没有真正富裕,不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吉林省农村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情况

自新农村建设以来,吉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这与吉林省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是分不开的。迄今为止已经形成的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拥有着为数众多的涉农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它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农业贷款资金以及一系列的金融服务。

表1 2004—2011年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指标一览表

表2 吉林省三次产业贡献率

图1 城乡居民收入对比图

(一)银行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情况

随着中央解决“三农问题”和“新农村建设”指示精神的提出,吉林省积极进行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创新,不断加大信贷投入的力度,改善银行服务,形成了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的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体系。截至2011年底,吉林省已有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55家,支行及支行以下营业网点1 553个,从业人员21 459人,农村合作金融每年投放农业贷款总额占全省各类金融机构投放农业贷款总额已达到90%以上。中国农业银行回归农村、邮政储蓄银行迅速发展,扩大了商业性农村金融的规模。2009年农行成立了畜牧业贷款中心,自中心成立以来,培训客户经理487人,累计投放畜牧业贷款57.44亿元。[2]农业发展银行是吉林省唯一一个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至2011年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吉林省有9个二级分行,支行及支行以下营业网点49个,从业人员1 647人。农业发展银行实施“两轮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发展以粮油收储、加工、流通为重点的全产业链信贷业务,着力发展以支持新农村建设、水利建设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为吉林省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农村村镇银行、小贷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村金融的新鲜血液。20家村镇银行、1家小贷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共有从业人员966人,其中20家村镇银行2011年提供贷款37.82亿元,这些微小金融组织为农村金融增添了活力。这些农村金融机构自新农村建设以来逐年增加贷款的投入,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从2004年的196.53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622亿元,增长了2.1倍。由于自2007年乡镇企业贷款数额没有统计,加之2010年和2011年的农业贷款数用当年农林牧渔贷款数替代,实际贷款数据应远大于表中数据。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农村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详见表3)。

表3 农村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农村贷款增长表

农业贷款2010年和2011年无统计数据,用人民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农林牧渔贷款数据代替。

(二)保险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情况

2004年,吉林省政府主导,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正式成立,并在全省9个地区全部设立分支机构,服务网络覆盖了全省,成为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的主力军。从2007年开始,吉林省全面开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使农业保险这项新的惠农政策更加深入、全面、广泛地惠及了全省广大农民。2007年以来,以安华保险和人保财险为主的保险公司采取多种措施使得保险服务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的突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费支出迅猛增长(详见表4)。几年以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促进了农业再生产能力的恢复,有效保护了农村生产力,同时促进了信贷对农业的支持,推动了农村融资模式创新,增加了农民的生产性投入。

表4 保费收支一览表

三、吉林省农村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吉林省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其农村人口总数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51.5%。大多数农民家庭自有资金有限,在生产和生活上都需要外部资金的支持,加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向国外劳务输出,还有一些农民开始创办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所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外部资金支持。不仅如此,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资金需求也大幅度增加。以粮食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为例,2011年,粮食产量达到600亿斤,按每斤粮食成本0.38元计算(不包括物价上涨因素),保守估计粮食生产需投入资金将达到228亿元。[3]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3 000亿元,按现有的贷款资金占企业产值比率(约40%)计算,需贷款资金至少将在1 200亿元左右,两项共需资金总量应在1 400亿元左右,总体资金需求会远远大于这个数据。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提出,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改善支农服务手段,逐年加大支农贷款的投放力度,2006-2009年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累计只有1 350多亿元。这四年的贷款数据满足不了一年的粮食和农产品加工对资金的需求,与全省农业发展需求资金的总量相比更是远远不够的。据吉林省金融办的抽样调研,吉林省农村金融满足率不到40%。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日益显著,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支农重任难当

农村合作金融是支农主力军,但自身存在较大问题,支农重任难当。一是信贷人员数量有限,支农效率不高。有限的信贷人员承担着越来越多的信贷任务,无暇顾及资金使用效果,支农效率不高。二是资本充足率下滑,抵御风险能力降低。2011年长春农商行和九台农商行因对外股权投资冲减资本,资本充足率分别下降1.67和3.27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所有者权益为-7.61亿元,农村合作银行所有者权益为-1.5亿元,情况非常严峻。三是不良贷款余额大、比率高。截至2011年末,吉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99.6亿元,不良贷款率19.76%,高于全省银行业不良率13.1个百分点。2011年末有42家农合机构不良率等风险指标超过监管标准。四是案件频繁发生,风险隐患较大。2011年全年农合机构共暴露和发生案件18起、假借冒名贷款整治清理案件16起、新案2起,风险隐患较大。

此外,新兴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也存在问题。第一,存款来源不足,经营规模小。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少,缺乏现代化服务手段,对储户的吸引力小。这些因素导致了“村镇银行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却在农村解决不了资金来源问题”。第二,金融产品单一,服务功能不完善。村镇银行目前开办了存款、贷款业务。由于没有加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结算业务基本没有开展起来。由此可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较慢,支农力量薄弱。

(三)吉林省涉农金融机构资金外流严重

邮政储蓄银行在吉林省的城市中有305个分支机构,在县城及县城以下有分支机构752个,2011年底存款余额755.38亿元,贷款余额65.86亿元,存差为689.52亿元。按照分支机构的数量估算,大约有480亿元的资金流出农村,加之其贷款不可能全部投放农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流出农村资金量更多。不仅如此,村镇银行也一定程度地发挥了抽水机的作用。20家村镇银行的资产规模虽然已达84亿元,但是其贷款余额只有37.82亿元,资金抽水机的作用无疑。资金的外流,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紧张程度,与成立银行的初衷相悖。

(四)吉林省农业保险体系尚不完善

吉林省在2007年就开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几年来农业保险业务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一是农业保险企业较少,到目前为止允许符合条件的安华、人保、安盟三家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性农业保险几乎没有。二是参保的农户不全,保费收入不多。2011年,参保比例只占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70%,保费收入也只有8亿元。三是巨灾风险基金尚未建立,农业保险赔付资金匮乏。无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发生时,一边是农民损失惨重,一边是在理赔时只能按比例赔付,远远无法弥补受灾损失。四是农业保险种类少、范围小,农业经济发展保障不足。安华农保只承保粮油作物、能繁母猪、奶牛等险种,其他农业保险险种很少,并且农作物只保旱灾、涝灾、雹灾等,不保虫灾,农村经济发展保障不足。

四、吉林省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政策环境上,国家要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通过风险补偿基金或税收优惠对高风险的贷款予以定额补贴,提高支农的积极性。在法治环境上,要加快制定《政策性银行条例》,尽快修订完善《担保法》和《破产法》。在完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在制度环境上,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小额存款进行保险,真正实现农村金融的退出机制。在诚信环境上,吉林省要尽快建立覆盖所有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征信体系,改善农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二)明确功能定位,打造金融支农合力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要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扩大支农再贷款的数量,解决金融机构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尽量保证流出资金再流回农村,尽快吸纳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改善农村的支付环境。农业银行要明确中央“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定位,支持新农村建设,加快业务经营战略转型,重点支持农业发展现代化,促进农业产业带、产业链的形成,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要加快商业化改革,和村镇银行一起真正发挥县域及以下商业银行支农的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明确其服务城乡的市场定位,培训信贷人员,开展信贷业务,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发放贷款继续支持粮棉油收购的同时,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支持。要明确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定位,商业银行之间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定能形成金融支农的合力,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

(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主力军作用

深化信用社的改革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产权制度上,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信用社稳定的微观基础。为此,要明确所有者职责,解决所有者管理缺位问题,解决存款化股金问题,从而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关系。在内控制度上,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一系列完整的财务会计、信贷、奖惩及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界定“三会”的职责,实现三权分立,明确业务分工,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统一协调、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在产品创新上,不断推出新产品,提高农信社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在“农贷通”、“直补宝”基础上创新更多的信贷产品,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在贷款管理上,要加强信贷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规范制度流程,严管新增贷款,强化贷后管理,清收不良贷款,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

(四)探索信贷模式创新,解决抵押担保问题

农业信贷作为基本的农村金融模式,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传统农村信贷模式面临着信息不对称、供需结构不合理、风险分担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因素所导致的困境,无法充分发挥支农惠农的作用。[4]因而,加强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需要从信贷模式创新入手,为农村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信贷支持。“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已在吉林省46个县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进一步扩大宣传,增加直补资金贷款的数额。“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信贷模式创新能够有效地解决农业信贷的抵押担保问题,但试点要稳妥进行。要合理确定物权融资公司的收费问题,防止因收费过高增加农民负担,导致农户惜贷,物权公司业务少。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及还款的方式,尽量确保贷款到期能收回,土地收益权返还。期限较长的贷款应引入人身意外险,以确保发生意外后贷款的安全。要探讨物权融资担保公司的保证金的来源问题以及担保能力持久问题。

(五)制定《地方保险细则》,保证农村经济信贷稳定

虽然国家已颁布《农业保险条例》,但由于吉林省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急需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以推动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在全省范围建立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准入与退出制度,明确准入与退出条件,增加开展农业保险的企业。二是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取消二轮土地承保限制,将二轮承包之外的其他粮油作物纳入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实现农业保险应保尽保。三是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补贴区域,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产业的险种。四是建立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风险隐患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基础信息实行无偿服务。五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国家巨灾风险制度没有建立前,建立农业保险巨灾机制,以省政府为主、保险经营企业为辅,切实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应对措施。

[1]郝庆升.吉林省新农村建设现状分析[J].当代生态农业,2012,(1).

[2]沙龙云.打造畜牧业金融服务新品牌[J].中国农村金融,2012,(7).

[3]王珉.展望我省2007年发展——议振兴:http://www.chinajilin.com.cn/zhuanti/content/2007-03/09/content_751278.htm

[4]孙勇智,孙启明.信贷模式创新、金融支持与农村经济发展——以黑龙江省为例[J].当代经济研究,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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