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管理市场有真经

2013-06-15 16:47马军
公务员文萃 2013年7期
关键词:食者法令病猪

◎马军

古人管理市场有真经

◎马军

市场管理,历来就不是个轻松的话题。因为它太琐碎、太芜杂,不只牵涉的利益面广,而且无休无止。可是,我们的古人于此却做得较为不错,值得为此甚感头疼的当今的我们借鉴一二。

为了维护市容市貌和市场秩序,历代政府都有明确的法令和强有力的措施。

比如商户欺街占道、乱倒垃圾现象,往往是剪不断、理还乱。对此,唐朝政府专门颁布敕令:“凡自有正铺者,不得在铺前再建造偏铺。”后来,《唐律》又进一步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摆摊做买卖可以,但是必须远离政府衙门十丈,也就是今天的33米以外。离民房太近了也不行,不能少于1.7米。出圈犯界者,不用执法者伤透脑筋左右权衡,因为律法上说得明明白白:“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杖和笞都是由荆或竹板制作的刑具,各有固定的长度、尺寸和分量,打在身上的地方也是有明确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该用哪个杖、打在什么位置、打到什么程度,照着做就行了。打完后还不算完,还要令受刑者在限定时间内将擅自改变的东西恢复原状。

《宋刑统》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秽物垃圾不倒到应该倒的地方,却倒到街上,不用说、不用讲,“杖六十”。而且,负责的官员失职渎职,与之同罪,拉过来乒乓六十大棍。

到了明代,处置力度更大,涉事者要“枷号一个月发落”。戴着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

对于掺杂使假坑害消费者的无良商户,《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免危害他人,否则杖打九十;如果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食用者中毒,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出现严重后果致人丧命者,要被判处绞刑;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食用了变质食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按过失杀人论罪;他人因盗食身亡的,不予论罪,但须杖打九十,因为你违背了“速焚之”的律条。

明代规定:“凡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清代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由于有了这些严厉到位的法令,知法犯法的现象大为减少,因为高昂的甚至付出性命的代价已经远远大于那点投机取巧的所得。据《谢承书》载,东汉公沙穆叫人到集市上卖掉病猪,临行前特意嘱咐,要实话实说告诉买主咱们卖的是病猪,人家乐意买图的是便宜,万不可骗人家一个好猪的价钱。清代江西茶商朱文炽,如果他的茶叶不够新鲜了,出售时一定会在茶叶的包装上注明“陈茶”二字。这固然不排除道德的因素,但是法令的红线绝对是最后也是最为有效的保障。

简单、明确、合理、刚性,这应该是法令的核心特征和本质内容,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至高无上地位的根本途径。在这个神圣的王国,没有弹性的空间,没有下不为例,更没有因人而异厚此薄彼。一句话:该咋办就咋办,差一点都不行。这也是我们伟大智慧的先人历经数千年司法实践留下的真经。

(摘自《发现》)

猜你喜欢
食者法令病猪
氟苯尼考对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的治疗效果观察
病猪喂药有办法
有没有以抹香鲸为食的掠食者?
中药方剂治疗猪支原体肺炎的效果观察
乘风破浪的法令纹
洗沙
秦簡“月食者”新證
基于高热性猪病诊疗和防制对策分析
瑞士:龙虾下锅前要无痛死亡
食肉动物就是掠食动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