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燕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的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在流转的同时具备了流转价格。中国农业改革取得的经济增长,是以土地使用权的改革为前提,其优点是容易发动和推广。
在现代世界经济中,农民往往处于边缘位置,他们一只脚站在市场内,另一只脚留在维生经济中,农民部分地参与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地投入和产出市场。农户选择的土地流转对象、流转方式、价格高低,都深刻地影响着土地流转市场,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多根据各地独特的比较优势(各地最适应生产特定作物或牲畜的物质资源的地区分布),进行相应的农业投入与产出,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
笔者认为,土地流转应以农户为核心。
在土地流转当中,价格发挥着路标作用,它把资源引向最需要它们的地方。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应该是土地流转市场的核心,合理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有助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
作为经济整体中的单个人,所有其他人的行为都被“抽象”在一个参数里,这个参数就是价格。目前我国以农户为流转主体。
流转去向主要可以分为四大类:农户→农户(本村或本地农户、外来农户)、农户→种粮大户、公司+农户、农户入股土地合作社。四种主要流转形式考虑的因素、诉求不一样,流转价格亦有较大差别,应确立若干种因素及其在影响农村土地。
笔者在江西南昌、新建、新干、九江、遂川、安义等多个县市、20个乡镇进行实地调研,随机发放240份问卷(每个乡镇5-10份)。调查采用入户访问为主,每个村庄访问1-2个农户,每个县不超过50份,分别选择与镇、县城或远或近的村庄,以保证问卷的多样性。共收回210份有效问卷,有效率达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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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发现,江西的土地流转主要有如下四种形式:
在上述被调查的几个县里,笔者发现,农田大量抛荒的现象几乎没有,只在个别村庄发现少量农田存在暂时性抛荒的现象。农户外出务工,通常会转租给本村农户或亲友进行耕种。有将近1/3(32.1%)的农户的土地流转选择私下交易,不经过村委会。问及原因,29.2%认为私下交易方便;34.6%农户认为村里自己或已有农户之间的流转之转租年限不确定,可以随时收回,23.4%农户认为农户之间的流转纠纷少。
通过问卷分析发现,40.7%的受调查村庄存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为。土地的肥沃程度、产量会明显影响流转价格高低。农户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组织化程度对流转价格几乎不发生作用。有些村庄的流转价格选择以农业补贴的价格130元/亩为流转价格 (江西的农业补贴是130元/亩,农村土地使用权发生流转后,无论何种形式,农业补贴都归农户所有。)。调查发现,农户→农户形式下发生转入或转出土地行为的农户,转入者45岁以上占40.6%,这与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现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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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价格普遍较低。为保持对承包土地的承包权,30.3%农户选择“为了不荒废土地”而将土地转出,原因应归结为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约束:如果农田超过两年不进行耕种,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
亲友之间的流转一般都是价格低下或零价格。以新干县为例,农户之间的流转价格为零的情况占40.7%,即便有价格也普遍不高,在60元、80元、100元、130元之间浮动,且有一定地域性差别。南昌县、新建县靠近省城南昌,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相对稍高,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价格在150-400元左右。
虽然不拥有土地的产权,但农民也不会放弃与其承包土地相伴的一些权利。一些农民子女入读高校,农民不愿意将其户口迁离,仍保留子女在当前土地制度下享有的一些农业补贴等福利等。在村域经济没有更多其他农业经济市场主体渗入的情况下,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其行为仍然适应了“人类行为具有自利以及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逐利经济人之特点,无论处于完全竞争与不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农户都会争取单一的效用函数(农户所有成员的联合福利)最大化,以收入作为效用函数的唯一自变量,农户明显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效用最大化。
造成农户→农户流转价格低下的主要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户土地产权不明晰以及农业比较收益低,51.4%农户认为家庭承包的田地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保障,农民仍然处于维持生计状态中;二是农村宗族色彩的传统影响,农户之间多为至亲或同宗亲友;三是该流转方式多发生在江西经济比较落后地区,其农业边际成本与收益较低下。
根据江西省农业部门的统计,2012年江西省百亩以上种粮大户为11736户,比2011年增加2424户。江西省种粮大户与农民之间,多成立专业合作社,如新余市湖陂葡萄专业合作社、九江志强养蜂专业合作社等。江西省农业厅规定从2013年起将逐步提高种粮大户的补贴门槛,并取消现行对种粮大户的现金直接补贴,改为通过项目支持种粮大户发展。能够获得项目支持的种粮大户“身价”门槛也相应提高,包括承租并实际耕种500亩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和承租并实际耕种1000亩以上农田的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两大类。
农户将土地转出给种粮大户耕种,种粮大户经营项目多样,粮食生产、蔬菜大棚、养殖业、经济作物种植等,价格相对较高。种植水稻,土地贫瘠的也有90—100元/亩,中等肥沃有200元/亩;种植经济作物(如花生、蔬菜大棚等),一般价格在700—1000元/亩浮动。调查表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户年龄、组织化程度与其关系并不显著。33.7%农户认为,农田的肥沃程度、亩产量、种植品种与实际流转价格之间存在显性关系,土地越肥沃,价格越高,种植品种的收益越高、亩产量越高,价格同样较高,且物价上涨与流转价格存在密切关系,流转价格会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安义县种粮大户凌继河成立绿能农业公司,转包鼎湖镇鼎湖村等村庄近一万亩农田,从事高产水稻种植。采取“公司+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形式,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每年一签,租期为一年。2011年农户农田转包价格为350元/亩,2012年转包价格为420元/亩,2013年流转价格为460元/亩。调查中问及农户为什么每年一签,农户回答因为物价会上涨所以价格抬高。深层原因则是因为机械化或现代良种的推广使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业利润的提高而导致流转租金的抬高。
持有的收入来源之农业要素的边际偏好与动机达到均衡状态时,收入流价格会相应增加。种粮大户(或专业大户)依据各地的比较优势,与农户之间围绕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存在博弈、合作、互惠关系。农户与种粮大户的合作过程中,通常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双方实行监管,在合作中实现利益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相比无偿或低价转租给本村农户而言,种粮大户开出的每亩流转价格较高。但由于缺乏更完善的制度制约,导致少数地区出现种粮大户钻制度空子的搭便车行为(将土地荒废,只为骗取政府补贴现象)。
公司与农户之间,通常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自2012年起江西省开始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该年3月有13家企业被江西省农业厅认定为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至此,重点龙头企业达40家。截至2011年,全省加工型龙头企业达2800多家。472家省级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500亿元,其中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3家,超10亿元的24家。
农户将土地转出给农业龙头企业公司耕种,大多经营粮食生产、蔬菜大棚等。以丰城市为例,该市开发富硒产业,引进农业龙头企业10个,引导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农户以旱地200元/亩、山地60元/亩、水田300元/亩的流转价格转租给公司。农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以及技术支持,企业直接安排农民就业超过5000人。
靖安县鑫植源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每年平卧菊三七产值达2000万元。该企业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每亩地支付500斤谷子给农民,留守于村的年长农民在该企业务工,每月有1000元工资。调查问及农民是否满意,农户很满意地回答比种田划算,至少每个月有1千元的工资收入。
通过问卷整理发现,24.2%农户认为年龄、受教育程度与“公司+农户”方式的流转价格关系不显著;32.2%农户认为土地的肥沃程度、亩产量与其关系显著。土地越肥沃、亩产量越高,该田地转出的价格相对较高。
“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已经成为江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强劲势力。龙头企业(公司)依托各地独有的比较优势,承包上万亩以上的农田或山林,发展生态农业。农户既获得流转价格收益,留守在村里的年纪稍长农户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在龙头企业公司耕作,每个月能获得一笔较为可观的收入,从而实现农民增收。
2010年5月,为发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江西省工商局出台22项新举措,首次规定农民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
但农户入股土地合作社在江西省并不多见,遂川县雩田镇迈出了第一步。2012年3月,遂川县雩田镇以龙脑村为中心,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创建龙脑万亩井冈蜜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收益,对农民进行年终分红,按四六分成,农户得四成,合作社得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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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价格发挥着三方面作用:一是传递信息,二是为资源使用者提供激励使其接受信息的引导,三是为资源所有者提供激励使其遵循这些信息。
通过问卷分析比较,大部分农户更愿意将土地转出给种粮大户或龙头企业;甚至有些农户同时选择种粮大户和龙头企业。问及原因,选择转出给本村农户的,23.4%认为纠纷少、方便;选择转出给种粮大户或“公司+农户”的,34.8%选择转出价格高。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个人效用函数只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个人最优选择只是价格和收入的函数。从表3可以分析得出,农户选择差别的依据显然是由价格和收入这两个因素所决定。而新的农业市场主体(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其改变农业投入和产出的水平与类别、规避农业风险以及不确定性方面能力强大,同时大幅采用农业机械化操作或采用农业新技术、新良种等,从而导致农业生产率得到提高,农业收入相应提高。
1.江西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以转包和出租为主,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及价格存在地区差异。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流转方式以农户→农户为主,流转价格偏低甚至无偿;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流入方以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公司为主,流转价格相对教高。
2.江西农户之间自发的流转价格偏低。口头约定为主,承租期限不确定,可随时收回;种粮大户、龙头企业依据各地比较优势进行农业投入与生产。
3.农户→种粮大户(专业大户)的流转价格相较稍高,但其带给农民的利益并不稳定。须提供更稳定的流转平台以及出台相关政策加以扶持。
4.“公司+农户”型土地流转价格相对偏低,但其富农意义更持久长远。农业龙头企业公司立足本土本乡资源优势,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5.农民专业合作社贯穿于“农户→种粮大户”与“公司+农户”形式中。江西全省已建立近2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但也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流于形式现象,接受调查的农户表示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不清楚其作用,协约签订之后,农户不再过问。
通过调查分析,农户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合作顺利进行与互惠互利能否实现的关键在于合理制度的安排与调节。只有依赖于可行的制度安排,才能将阻碍合作与不确定性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减少外部性以及搭便车行为的发生,从而实现农户与其他市场主体互利双赢。
家庭农场将成为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兴代表。2013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虽然响亮提出发展家庭农场的口号,但是学界对家庭农场缺乏明确的定义与界定标准,是迫切需要进行深刻探讨的问题。
价格和收益是农户选择其他市场主体时所考虑的主要函数,综合调查研究分析,江西省应大力扶持种粮大户、发展“公司+农户”,并为其提供更良好制度载体以及流转平台,以推动江西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以及农业现代化之实现,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以及农民增收。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作为界定产权的主要角色——政府,政府下放的大部分权利在最初是无法转移的,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允许农民转移土地使用权。但随着市场经济、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政府需要经常修改或界定产权结构,政府在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上只是做了简单的修补而已。中国农村改革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体系之间的互相配合,但如何重建产权秩序特别是转型时期的产权秩序或疏通家庭小农业与大市场的通道,是关键问题。
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下,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部分收益权属于国家与集体,农民拥有土地却实际上又无权,农民土地产权不明晰,这是导致当前部分村、镇集体滥用权力寻租,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例增多,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低下的根本原因。确权于民,农民主动流转,允许农地抵押,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是推进我国当前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当前农户与农户之间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低下的根本所在。
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在其著作中指出,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取决于对农业的投资,来自农业部门的增长以意味农业所能形成的收入的增加,因此必须向农业投资,向农民投资。他同时指出,农场问题的关键问题不是规模问题,不是大与小的问题,而在于要素的均衡性问题,即农场各个组成部分与作出决策所根据的经济信息状况,以及与对做出有效决策的经济刺激和奖励状况的关系。而向农民投资主要是向农民进行特殊投资,使他们获得必要的新技能和新知识(如土壤、植物、动物和机械的科学技能和知识),学会有效地使用现代农业要素,从而实现农业的经济增长,把人力资本作为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
对大量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而言,其家庭承包的责任田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之提高,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制度下,更多地依赖于由于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带来的农业增收的提高程度,基于同理,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公司方能吸引更多农户将土地转租给他们进行规模经营。
因此,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应加大财政、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增加农业产业化投资,扶持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投入,支持龙头企业以及种粮大户的发展,并建立相关创新激励机制。同时,加强技术投入,培养专项农业技术人才与管理人才,并安排此类人才到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进行技术辅导与支持,以规避农业市场的不经济。
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依托地方比较优势,寻找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搭建好平台,吸引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前来扎根,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将“赣”字特色农业产品推向全国甚至远销国外,并积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以推动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的提高,带动当地农民致富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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