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法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2013-05-14 11:50毛竹
卷宗 2013年11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知情权行政法

摘 要:现代民主的两大构成要素为公开与参与,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或民众的知情权,就不可能有大众参与。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的基石之一,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从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及我国目前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分析在新世纪的法制环境下,我国应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一制度,从而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更加深入和健全。

关键词:信息公开;行政法;知情权

1 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包括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界定,学者们有许多不同看法,大多数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以相关法律为依据,通过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知情权的信息资源,允许公民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按照相关法律合法利用各级政府所控制的信息。

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动或依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2002年10月,广州出台了第一部地方性政府公开条例《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定于2003年1月1日实施,同年,就在广州发现了第一例SARS患者。没有重大危机应急经验的政府在这次危机处理中缓慢了,犹豫了,使人们在“非典”疫情出现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得到可靠情报,盲目地猜疑与恐慌,谣言四起,来自国内国外对中国政府批评的声音越来越多,瞒报、延报、不公开,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遗憾和和极其恶劣的影响。一位传播学专家认为,越是影响重大的时间,越要求信息的及时公开,因为重大事件的广受关注和本身复杂性,都为流言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而对付流言的一个办法,就是要比它走得更快。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没有几天,新中国经历了建国以来最大的公共危机事件——5·12汶川大地震。八级大地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半个中国在灾难带来的恐慌中惴惴不安,悲痛的阴影笼罩着每一个中国人。地震发生后,国内媒体第一时间报道了这场危机,境外记者迅速被批准奔赴灾区采访,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进行有效地组织动员,温总理率先奔赴灾区指挥抗震工作,全国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在这次重大公共危机中,政府、民众和媒体都经历了非常严峻的挑战和考验,而政府快速有效的反映以及及时通畅地公开信息的表现另人瞩目。政府将信息公开的做法大大稳定了民心,消除了谣言的散播,促进了抗震工作的开展,同时也树立了政府自身的良好形象,增强了民族的凝聚力、举国动员力和舆论传播力,得到了世界各国、海外媒体和公众的广泛赞誉。

虽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与有关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还相对落后。由于处于特定历史时期,以及传统政治、经济因素影响,建国之初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基本上奉行秘密主义原则。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行政公开的统一法律,但相关的思想制度现已存在,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之中。

3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由于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很多的不合理不可行的地方。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观念上的落后。我国公务员有一部分人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官本位思想在头脑中根深蒂固。行政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恩赐。既然行政工作的宗旨是服务人民,

那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了解与自己利益或公共利益有关的行政信息、资料等也就是当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了。正如美国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詹姆斯麦迪逊所言:“一个民选政府如果没有广泛的信息或是没有取得这些信息的方法,那么它只能是一场闹剧或悲剧的前奏或者可能二者兼而有之。知识将永远统治无知,因而准备成为他们自己主人的人一定要用知识赋予的力量武装自己。

第二,出于利益冲突考虑或者为了进行地方保护。在我国虽然是实行市场经济,但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仍然是市场的主导,政府手里尚掌握有控制市场主体的准入、市场资源的配置等关系公民个人与群体切身利益的实权。实施行政公开之后,无疑会使一部分领导对权力失去操纵能力,这对于一贯喜欢将权力玩于股掌间的人来说是非常不能接受的。他们信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思想,将手中的权术神秘化、私人化,大搞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的勾当,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第三,制度的不健全。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外部机制的软弱,仅靠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能达到法治的目的的。“一个法律程序是正当的,至少意味该程序能够满足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因为这是使某个法律程序具备规定性和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入手,只有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和制度的惯性, 才能使局面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4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4.1 完善法律制度

首先,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使其代替条例更权威、更有力、更科学、更细致地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其次,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如英国就制定了《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日本制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实施细则》,这样可以完善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体系,使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最后,制定相应的更加明确的监督救济和仲裁制度,逐步完善行政、司法、媒体监督制度,还要使我国公民可以获得更多的救济途径,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社会成本,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4.2 转变主体观念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公民来说,要提高主人翁意识,要关心国家大事,民族命运,培养自己信息认知的能力,更要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从行政相对人被动的位置走上行政合作人主动的位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更要明确自身的权利,变被动为主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政府来说,就要将自己放在服务者的位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立服务型政府,变管理为服务。

4.3 保持媒体独立

保持媒体的独立性,传媒自由度不应该受政府控制,目前,我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近两万种,构成了庞大的媒体监督平台,可抨击时弊。可是敢于讲真话的有多少呢?国家新闻总署署长柳斌杰曾说:“我们违背了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自缚手脚。”新闻工作者理应以守望公众利益为目的,忠实迅速地向社会报告事件真相,向公众讲真话。

总之,我们应立足国情,综合考虑政治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和传统习惯等因素,采用公众易于接受,社会成本较低的方式建立完善多样化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在法律规范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程凡卿.政府信息公开与法治政府建设[J].现代企业文化,2008.6

[2] 周良玉.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J].法治研究,2008.11

作者简介

毛竹(1988-),女(汉族),四川西昌人,四川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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