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期刊出版增刊活动,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下发了《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前,须报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期刊出版增刊应刊印“增刊备案号”,不再使用“增刊许可证编号”。
《通知》指出,期刊出版单位要自觉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出版增刊;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出版增刊;增刊出版不得偏离正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非学术期刊不得利用增刊出版学术论文版。《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完善对期刊出版增刊编、印、发等环节的管理,对期刊出版单位违规出版增刊予以处罚和纠正。
1月15日,广电总局发布通知,要求停止播出“肝病治疗仪”等55条电视广告。通知强调,由于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肝病治疗仪”“毛主席翡翠金钻国表”“纤体收腹衣加雅莉”“姜老太鼻康膜”“凯撒金首饰”“北京京坛医院胎记靶向清除术”等55条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停止播出。
1月17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公布了《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根据办法,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同时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的影片在大陆发行方面,享受国产影片相关待遇。
办法规定,台湾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50%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50%以上。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
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宣讲会上宣布,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于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并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