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度经济学角度的权力寻租现象分析

2013-05-14 07:06张家平
当代经济 2013年14期
关键词:政权产权经济学

○张家平

(东北财经大学)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与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我国经济建设工作取得的成就是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速度在国际范围内都处于领先地位。然而正如人类社会中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无法避免腐败“病毒”的寄存一样,我国行政领域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权力寻租现象,对我国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极为不利。虽然党和政府在改革中对权力寻租现象给予了充分重视,同时也采取了大量措施加以避免和解决,然而现阶段,权力寻租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各种腐败案件层出不穷,而且更倾向于涉案金额逐渐增多的大案、要案,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造成了严重阻碍。本文在对权力寻租现象及其危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我国政府权力寻租现象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权力寻租遏制对策,为我国行政领域内的腐败防治工作提供参考建议。

一、寻租理论与权力寻租现象

寻租理论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公共选择学派的重要理论成果。最初“寻租”只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主要用于对本身不具备供给弹性,但仍可为其所有者带来利益的资源要素进行描述。公共选择学派将这一经济学理论成功向政治领域推广,使之和政治权力间形成了有机结合,发展出“权力寻租”概念。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引入了寻租理论,使这一理论得到了迅速的传播,在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中,可以用这一理论对腐败根源进行解释,同时可以通过寻租理论对腐败根治方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根据权力寻租的相关阐释,政府官员是政府权力的行使主体,可以根据制度赋予自身的相应权力,采用不同形式的政府行为调控并管理所有社会资源,使社会资源的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政府官员作为经济人之一,会不断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此时,如果制度建设无法对政府官员相关权力行使过程进行有力监察与管控,就会为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提供大量缺口,而官员本身缺乏相应的自我监督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行使制度赋予的相应政府权力时,很容易会失去理性,运用自身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进行利益牟取,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发生。

二、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我国政府权力寻租现象进行分析

1、制度经济学角度的权力寻租现象产生的根源分析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制度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的形式多样的规则,主要以法律条文为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社会规定和既定风俗习惯等,由外在规则与内在规则共同组成。简单来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运用经济学方法对制度展开研究的经济学,主要的研究内容包括产权理论、公共选择过程与组织、科斯创建的交易费用理论等,产权和交易费用是其研究核心。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对于政治规则和有效产权形成之间的关系十分关注,根据其中的理论可知,在进行规则设定中,当对于产权预估的收益超出自身成本时,产权就会出现。根据这一规则等级结构,产权的有效性取决于政治规则的有效与否。在政治活动中,如果政治当事人受政治规则的明确规制,政治交易具有较低的成本时就会导致有效产权出现,否则就会形成无效产权。如在政治交易中人们一旦投入了大量资源,就会对生产活动造成抑制,导致对财富进行再分配时获取的利益高于生产活动的利益,而追逐政治权力的过程一旦超过追逐产权过程获取的利益,将会导致人们将更多的资本和精力投入到政治权力的追逐与争取中,实现自身在财富再分配过程中最大利益的获取目的,这样将会导致各种腐败问题发生。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依赖于政治规则建立的有效性,只有开展制度创新,才能够对这种现象下导致的资源配置扭曲问题进行解决或抑制,使各种寻租腐败现象如徇私枉法和钱权交易等得到最大程度的削弱。

2、探究权力寻租现象的本质

根据缪尔达尔相关理论可知,寻租现象的本质就是软政权的具体体现。软政权这一概念正是由缪尔达尔在研究东南亚国家的制度、社会与经济等内在联系时提出的,描述的是西方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凌驾于法律及制度之上的无序状态。虽然现阶段我国并不是软政权格局,但目前已存在着诸多软政权现象,这需要被给予极大的重视。

(1)软政权分析。软政权中涵盖的规则与法律是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纪律与规则,具体的表现形式有立法的缺失及法律遵守与实施工作的缺失,政府公务人员对相关指令与规程不加以遵守,对于一些权利拥有者的相关行为应当进行管理与约束,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上级公务人员和纪检监察机关不但对其行为缺乏主观上的严格管束,有时甚至还和他们存在私下串通,牟取个人及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软政权也包含腐败现象。这些行为在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常有因果循环关系,彼此可以诱发,同时还可展现积累效果。对于软政权国家而言,国家法令、制度和规范都不是硬性的规定,存在巨大的商讨空间,执行或不执行都不会受到管制和惩处,这就会导致有些公务人员在执行国家机关相关制度时,采取主观选择的策略,如果对执行者自身有利益就会采取执行,如果对其自身没有利益就刻意忽略,导致“钱权交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2)软政权危害。在软政权国家中,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存在严重的不均衡,引发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使政府的威信严重降低,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严重影响。第二,在市场经济建设中,软政权的存在很难建立稳定而明确的市场经济秩序及规则问题,即使建立起来相关规则,也很难保证规则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第三,软政权是寻租腐败滋生与蔓延的温床,导致腐败问题成为一种常态。第四,使市场机制中的资源配置产生了扭曲,导致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权力寻租中,使收入与分配间造成扭曲,形成系统性的逆向选择。第五,由于人为造成的信息、利益、人力的分配不均和层级监管的缺失,软政权对政企分离制度的推行具有严重的阻碍作用。

(3)权力寻租现象与软政权之间的联系。权力寻租和软政权之间存在着互相关联、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软政权是滋生权力寻租的基本环境,为权力寻租的出现和蔓延提供了稳固的社会结构。同时,因为不良行为的积累效应和因果循环关系,权力寻租现象的普遍性会进一步削弱国家机关的威信,使制度、规范及法律的约束力被进一步削弱,使软政权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另外,权力寻租的蔓延会创造出更多的政客腐败及诚信缺失问题,促进了不诚信商人与官员“安全的”私下勾结并通过非法寻租的途径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对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将软政权概念引入权力寻租现象分析中,可以使权力寻租问题的研究更为深入,能够从更深层次上对权力寻租现象产生的根源及防治方法进行研究和探讨。根据道格拉斯·诺斯相关理论可知,之所以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原因就是贫困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建设不完善,政府缺少足够的法律执行威信,造成制度的约束能力较差,使该国家的经济发展极为缓慢,甚至一度停滞不前。软政权国家充斥着设租—寻租的运作过程,很多公职人员会对制度赋予自身的公共权力加以滥用,实现个人私利的牟取,权力寻租常见的操作方式是进行威吓与利诱,导致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贯彻。

三、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对权力寻租现象进行抑制

现阶段我国在制度层面的建设中还存在诸多漏洞,这常会造成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制度创新与法律建设,最大限度地抑制权力寻租现象的滋生与蔓延。

1、加强法律与制度建设

作为公职人员执行各项公职活动过程的主要依据,法律与制度的建设工作是抑制权力寻租现象发生的主要措施。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加强控制,做好法律监督及惩处工作。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制度,通过事前监督使权力寻租活动可以得到较大几率的曝光,使经济人产生心理畏惧,从而使其权力寻租参与率有效降低,做到有效防范,使各个主体不敢轻易跨越“红线”。在各项行政活动开展过程中,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对于各项经济活动的开展和运行做好必要的监督。另外,还要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保证在权力寻租发生后可以对这一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和惩戒,使非法寻租活动中参与者的成本大幅提高,使其参与权力寻租的成本值远超过期望的收益值,造成得不偿失局面,杜绝非法寻租现象的再次发生。

2、加强经济管控力度

从经济方面对权力寻租现象进行抑制,主要是将资金进行消散处理。我国现阶段的资本与土地等产权市场与要素市场还存在着不完善问题,很多内容都是由政府进行直接管理与决策的,需要循序渐进地开展高效的政企分离工作。同时,很多监督与管理的内容都是政府机构本身的职能内容,很难做到完全放权,因此,我国的权力寻租现象是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完全根除的。如对于集体公共工程、企业的产权交易(尤其是央企与私企之间的交易活动)、土地批租和外贸活动中对于进口及出口的配额决定等,存在的租金较大,是我国发生寻租问题的主要领域。因此,要开展寻租治理工作,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手段实现租金消散目的,将这些领域中的行政调控转变为市场调控,具体的经济管控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对产权市场和要素市场进行完善,保证政府的经济管理等行政行为与企业经营主体的逐渐脱离。第二,完善招投标制度。在政府性质的公共工程项目、房地产项目的审批中坚决贯彻执行招投标机制,并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独立审查和评估,对廉政风险点进行锁定和监控,进一步提高非法寻租的成本。第三,建立健全拍卖制度。对于政府的合法设租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并组织公开竞价,保证良性竞争,同时将政府在管制工作中获取的租金统一收纳到国库中。

3、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对权力寻租现象进行预防及遏制,还需要从文化建设方面开展相应的辅助,主要是提高经济人的政治觉悟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在职业道德及职业操守教育工作中,使之树立正确的是非观、道德观,在内心深处培养对权力寻租现象的厌恶与不耻,使其效用函数和偏好可以朝着正确的方向转变,在意识到权利寻租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之前对寻租活动主动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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