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永远是最高优先级

2013-05-02 01:20蒋志洲
质量与标准化 2013年3期
关键词:上海通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

文/本刊记者 蒋志洲

从国际大环境来看,拥有完善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和强大的召回调查能力是一个汽车强国必须具备的条件。在普通消费者眼中,政府部门掌握召回调查能力是可以信赖的,也是政府职能服务于民生的重要体现。从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至今,我国相关部门一直在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法规、制度进行探索和研究。2013年1月1日,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一对中国汽车行业影响深远的法规,对生产厂家销售有缺陷产品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管控手段,而且从原来的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使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更多的约束力。

那么,从企业的角度而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会对企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汽车生产企业会否因此而改变以往的营销策略?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与汽车产业发达国家的召回体系又有哪些不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上海通用汽车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已经近三个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后,对国内汽车市场、汽车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对汽车生产企业而言,该召回制度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实施召回制度的主体,汽车生产企业在维护自身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大力维护公共安全和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其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增强了企业的风险意识。第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要求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比如上海通用汽车就将质量管理覆盖包括供应链在内的整个业务链,牢固树立“质量永远是最高优先级”的理念,这也是企业精神和文化的重要体现。

促使企业提高质量和服务意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意识,同时也促使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以适应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增长。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企业对车辆产品质量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建立良好品牌形象和企业口碑的基本保障,这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所以并不会给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上海通用汽车一直严格遵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可行的召回体系,已经多次顺利完成了召回活动。

比如,2012年5月11日,上海通用汽车召回部分2012年款的爱唯欧车辆,涉及车辆数为47415辆。原因是储液壶供应商因工艺问题,导致部分车辆制动液的传感器不能有效监控液位状态,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驾驶员无法及时获知低液位警示。

2012年12月15日,上海通用汽车因驾驶员侧安全带预紧器锁头的布置原因,召回部分别克GL8豪华商务车,共计77579辆。

这些召回活动,都是上海通用汽车对产品质量负责的体现,也是通用品牌一直以来对质量高标准严要求的体现。

目前,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对待召回的态度不外乎三种:其一,积极响应,直面挑战;其二,不温不火,仍在观望;其三,避谈缺陷,美化不足。上海通用汽车对召回始终保持着“积极响应,直面挑战”的态度。通过这些年上海通用汽车采取的多次主动召回表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参与世界汽车工业发展和竞争的需要,也是汽车企业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主动应对而不能被动观望。

国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日趋与世界接轨

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过一些汽车生产企业为赚眼球、赚广告效应而高调宣传召回,把召回当作秀。对此,上海通用汽车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推进作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意识,同时也促使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以适应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增长。主动召回活动已经给汽车企业带来了不少正面影响,如果一味只是宣传召回新闻,这可能会丧失召回本身的意义,并不可取。

在汽车产业发达国家,召回已是普遍采用的汽车质量保障法规。其召回制度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从缺陷调查评估,到向监管部门报备及申请召回,再到区域内实施召回”的召回流程。召回活动早已经是相关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对车辆产品质量负责的体现,是企业建立品牌形象的保证。

目前,国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逐年发展,不管从制度方面还是从企业的认识方面,都日趋与世界接轨。

召回与三包的区别

1.性质不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2.法律依据不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活动。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3.对象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4.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针对家用车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

5.解决方式不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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