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4-29 21:13梁坚
大观周刊 2013年5期
关键词:讯问问题对策

梁坚

摘要: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它的效果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能否做出正确的批捕决定。为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审查批捕 讯问 问题 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时间、人力不够用

对于已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由于批捕期限只有7天,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显得时间紧迫。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多,案卷材料多,如果要对每一犯罪嫌疑人都进行讯问,在时间上显得更加仓促。特别是从目前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具体情况来看,在人员、办案经费等各方面都不足,据笔者所知,有些县、区的侦查监督部门少的只有两人,多的也只有3人,多数连一部办案的车子也没有,特别是看守所远离县、区的地方,提审时他们骑着自行车来回要跑十多公里路,不但办案人员辛苦,而且把主要精力放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上,也不利于全面细致地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侦查卷等有关证据材料,这种情况很难履行监督职能,难以把握案件质量。

2.嫌疑人翻供、使审批工作骑虎难下

审查批捕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会经常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有畏罪心理,担心案子到了检察机关要受的处罚,往往有些犯罪嫌疑人原先在侦查机关已经交代过的事实,而检察机关讯问时,他们就部分翻供或全面翻供。比如我们在审查批捕吴某盗窃手机一案时,原先他向侦查机关交代是偷了4部手机,当我们在审查批捕期间提审他时,他改口说只偷了两部,而且将偷2部手机的时间 、地址等情节都交代清楚了,究竟是认定2部还是认定4部,如果认定2部,数额又不够,如果认定4部,说明提审没有取得实质性效果,在这种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情况下,批还是不批,在短时间内就很难作出决定,批了又怕捕错,如不批,犯罪嫌疑人属流窜作案,一但改变了强制措施,以后要再抓捕他就很难了。遇到这种情况就使我们的审批工作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此外,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讯问时全面否认,这种尴尬状况的出现,也给我们审查批捕工作带来了不便。

3.讯问不当,会打乱侦查部署

侦破案件是侦查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的批捕阶段,只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检察机关批捕以后,有些案件侦查机关还要按照事先拟定的部署和方案进行大量的侦查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对于有些案件以后案情发展的趋势还不能完全了解和把握,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其它重大犯罪和主要同案人,报捕时侦查机关对这一部分涉嫌的罪行或同案人还未完全掌握,尚在保密之中,检察机关单凭报捕的材料和证据就更加难以知晓其中的内情,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从而打乱侦查机关事先拟定的取证部署,给批捕以后的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4.增加了办案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时,主要是以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 侦查卷为主,在侦查卷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往往已经进行过多次,检察机关在决定捕与不捕时,主要是根据案卷中的事实和证据,符合条件的就作出批捕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捕决定。如果每人每案都必須讯问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重复劳动,增加了办案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二、完善对策

1.延长刑拘期限,增加审批时间

根据刑诉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3日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一般刑拘最长期限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刑拘最长期限为37日。因此,笔者建议,应将该条规定的刑拘期限稍作修改,再适当延长,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改为10天或15天,不但更有利于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的报捕材料,而且也能抽出时间去讯问犯罪嫌疑人,能进一步保证办案质量。

2.讯问前拟好提纲,讯问时有的放矢

笔者认为,在讯问前应该拟好提审提纲,在讯问的时候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首先,应讯问其刑事拘留的时间,从中发现侦查机关是否有超期羁押现象。比如我们曾经在提审时就发现有一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讲的拘留时间与案卷中拘留证上的时间不相符,两者相差6天,后经核实,发现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延长了拘留时间后还不够用,所以将拘留证上拘留的时间往后挪动了6天,造成了超期。发现问题后,检察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书面纠正意见。其二、应着重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前向侦查机关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是否是真实,并应认真听取其作罪轻或者无罪的辩解,从中发现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其三、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还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于难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四、在讯问时,应宜粗不宜细,不纠缠枝节问题,一般只需讯问报捕中认定的事实,对于其他还未查明的重大案情,讯问时一般不去触及,以免引起犯罪嫌疑人猜忌,给以后的侦查工作带来麻烦。讯问笔录一般放在内卷中自己掌握,而不必放在侦查卷中作证据使用。其五、对于一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为了节省办案经费,缩短诉讼时间,笔者建议一般宜不去讯问为好。

3.认真审查证据,讯问时制服翻供

逼供、诱供、屈打成招,往往造成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间讯问时,有的犯罪嫌疑人就往往利用这一点作为进行翻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审查批捕中应将工作做在前面。首先在审查案卷,核实证据时,就要去伪存真,做到心中有数。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要直接点公安人员有否逼供,只问其在公安的交待是否属实或是否主动交待,而让其自然回答,记录在卷就行了,若回答有逼供、诱供现象,就应当查明原委。如果属嫌疑人企图逃避罪责,加害于公安侦查人员就应当向其指出,指明刑事政策,打消其侥幸心理,以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把握住审查批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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