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铭
摘要:自2009年起,中央将基层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机制,实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門的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根据新的保障机制,中西部地区政法机关办案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分别承担,同时要求同级财政切实做好本级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中西部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条件有了显著改善,保障水平日益提高,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经费保障层次不高
1.是保障覆盖面仍不够广。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四个方面,目前由中央专项经费保障仅为公用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该院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中央转移支付和同级财政补助收入。机关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中的日常运行经费;两房”项目建设经费都需要依靠同级县财政补助,每年经费来源的大头仍需依靠当地财政部门供给。但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所在地财政部门只能重点保障人员支出和基本运转,而对于资本性支出、发展性支出保障有心无力,客观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硬件与软件发展上的与时俱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是检察业务装备经费下发不通畅,时效性较差。目前全国各省检察业务装备基本都由省级检察院统一采购、发放,这虽然有利于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指挥,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装备采购周期过长,集中采购数量过多,售后服务不到位,发放途径多样化导致不能及时清点和上账;另一方面现有的装备采购计划以每一年度为单位,且每年采购经费有限,各基层院只能逐年完善装备保障,如年中新增装备需求也只能等待下一个采购年度,一定程度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3.是办案经费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现行检察业务经费按定额拨付,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办案经费支出逐年增长,若不对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标准进行逐年进行调整,使之保持合理的增长,将影响检察机关的健康发展。
(二)新时期检察工作对经费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1.是检察职能履行需要更高的经费保障。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不断向经济建设重要领域渗透,犯罪类型和手段不断翻新,逐步呈现出犯罪手段高端化、隐蔽化、智能化的特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查办难度显著增加,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上升,对装备的科技化、信息化要求也进一步加强。办案经费的紧缺,已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实际影响。
2.是修改后刑事法和民诉法带来的新增工作量对检察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要求,检察机关需要新增加大量工作,如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修改各类法律文书、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待、刑事和解、调解监督等一系列工作。新增职能的实现要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性要求更加严格、细致,这极大的增加了办案过程中各类资源和财力的消耗。一方面对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化装备提出了经费保障要求,另外一方面也增大了人员经常性费用的支出,工作量和人员的增加必然导致经费的增加,而目前这一部分增加的费用并没有专门经费保障,只能从原有的定额办案经费中支取,加剧了基层院的经费紧张情况。
二、经费保障的几点探索
1.是逐步增加中央转移支付所占比例。目前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实际需要的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中,所占比例偏低,导致包括贫困县在内的中西部基层地区财政负担过重,无力支持检察机关日益增长的各项业务经费。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逐步增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所占比例,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基层院的支持力度,从而把部分基层地区过重的财政负担,转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这也有利于省级财政根据全省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和财政状况,统筹分配、合理规划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2.是建立合理的基层经费标准调整机制。为满足新时期检察业务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检察机关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使检察执法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既顺应了时代需求、符合经济规律,又能调动干警积极性、改善办公办案硬件软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严格参照上一年度检察机关各项经费的人均实际支出以及当地的财政收入增长水平,做科学合理的调整。
3.是改革检察装备经费的下发方式。全国检察装备采购都采用省级为单位,基层院统一在装备计划内进行选择的模式,这种方式虽有利于资金的管理使用,但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业务装备经费的使用效益,各基层院缺乏自主性。建议省级单位下放部分权力,按比例预留一定装备计划款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统一承担基层检察日常装备采购工作,真正做到集中采购与按需购买的平衡,使得经费使用更好的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