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威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涵盖面广,而伦理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本文从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进程研究其发展历史,探究其表现形式,结合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了解其成因,而传统法律在现代如何实现其转型也是讨论的内容,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论证以期进一步了解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特征。
关键词:伦理化 传统法律 宗法制度 法治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从原理上可以理解为,传统中国的人伦道德,亦即儒家伦理或者说宗法伦理,内化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支配着它的变化和发展,表现为儒家伦理成为国家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内容和人们的法律意识渗透了儒家伦理的意蕴。”[1]当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时,儒家的纲常礼教学说便不仅仅只是指导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道德密切结合的伦理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进程
伦理化的进程,按照目前学术界研究的一般结论,从汉朝武帝时起至《唐律》的诞生,前前后后长达七个半世纪,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汉,主要是汉武帝时期到东汉末年这段时间;第二阶段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第三阶段是隋唐时期,《唐律》集其大成。伦理化进程伴随着历朝历代法律的发展,而实质就是礼教或者说儒家伦理对传统中国法律的价值产生渐进式影响的过程,直至把儒家伦理奉为最高的评判标准,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
在中国古代青铜器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实质性区别,神权法与神权法思想存在的价值是服务于奴隶制王权,使王权神圣化。而到了西周时期,神权政治的统治地位有所动摇,天命思想和神权法正在慢慢退出历史舞台。法律与宗教伦理的真正分离,大致在春秋至汉初这一期间。这段时期,“天命”观念随着“礼崩乐坏”而消逝,人的解放成了社会发展的主流,故神权思想对人们的影响渐趋弱化。“加之法家思想占据了战国至汉初时期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法家的‘严刑峻法将规制人的道德训条‘礼从法制中剔除出去,以期达到‘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政治效果。”[3]到了汉武帝时期,法律走上了伦理化的道路,西汉大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倡导和引经决狱的实践推进了伦理化的进程。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第一阶段即初期阶段,礼教对于法律的影响采用的是侧近式,如通过儒家经书来判案。“引经决狱”反映了当时儒家礼教对于法律的改造和对司法实践的深刻影响。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受过儒家思想熏陶的地方领袖在中央权威遭到破坏的政治背景下,启用大批儒生立法。“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于是他们把握此时机,可以以大刀阔斧的方式为所欲为,有更多的机会尽量将儒家之精华-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4]从这一时期的立法,《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法典的颁布,可以显现出伦理化在不断地深入和扩大。第三阶段,《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表明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改造至《唐律》已经完成,此后,中国法律伦理化的特征到清末引进西方法律才渐渐弱化,摆脱儒家伦理的控制与支配,自己实现独立发展。
二、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
儒家伦理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价值上的影响必将通过某种载体传达出来,所以我们可以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感觉到它的存在,同时在成文化法典或是条文中有所反映。从社会结构来看,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这一特征在國家政治领域、家庭领域以及社会领域均有所体现。
(一)在国家政治领域中的表现
1.君为臣纲。从汉律确定“不忠”为大逆不道,发展到魏晋的“重罪十条”,再演变为隋唐及宋元明清的“十恶”犯罪,尤其是前三恶的“谋反”、“谋叛”及“谋大逆”诸罪,集中体现了“君为臣纲”在法律中的逐步深入和重要性,表明法律确认君权的无限和至尊。择其一例,《唐律疏议》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5]这正是儒家宗法伦理道德观念所体现的礼教思想,盖因其触犯了君王统治而为儒家礼教所不容。
2.官爵因身份享有司法特权。“从西周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西汉针对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的上请制度,到曹魏时期‘八议制度入律,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官当制度,到《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到唐朝确认贵族官僚罪责减免原则”,[6]俱体现了儒家贵贱有等、亲属有分的传统思想,赋予贵族、官僚法律上的种种特权,这也是儒家礼教对法律影响所致。
(二)在家庭领域的体现
1.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从古至今,孝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可以媲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它赋予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违反父母教令的子女要受到刑法制裁。《唐律疏议.斗讼》“子孙违反教令”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7]宋代以后,父母对不孝之子甚至有了处死权。到明朝清朝父母有请求官府代为惩处不顺父母、赌博、供养有阙的子女的权力。
2.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儒家所奉行的礼的规范之一就是父母在子女不得有私财,还将子孙“别籍异财”列为不孝罪状之一,家长对于财产的支配权可见一斑。封建法律如此保护家长在财产上的支配权,不仅是强制推行孝道,维护纲常名教所致,更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防止家族财产分散危及宗法等级制度。
3.父母对子女的主婚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句传统婚姻形成方式的精辟总结,反映了儒家伦理对于父母支配子女婚姻的保护。子女自己做主婚配的结合方式,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会对其予以刑事处罚。这种现象不仅是民刑不分的反映,更是儒家礼教对父权保护的价值观念渗透到法律中所致。
4.丈夫对妻子的权利。在封建统治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双重影响下,纲常礼教对于夫权的保护反映到法律中。汉代以来,法律规定有“七出”之条,男女婚姻中男方占主导地位,可以休妻,但女子却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她们没有独立的人格,儒家经典教义规定的三从四德使其紧紧依附于男子。
5.族长对子孙族人的惩罚权。在古代,子孙族人违反国法族规的行为,往往先由家族内部处理,而且族长处理家族内部纠纷的权力得到了国家的支持。从封建统治政权结构不难看出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家族与家庭是儒家伦理存在的基础,如果不维护夫权、父权、族权,儒家礼教失去存在的基础更何谈渗透到国家意识形态中去。
6.亲属间犯罪。纵观汉代至清朝的法律,对于亲属间犯罪往往比一般犯罪处罚更为严厉。如斗、杀、伤罪,奸罪等,循其规律便是将对伦理关系的侵犯程度作为处罚的标准进行判断。别贵贱,序尊卑的思想从儒家礼教延伸至法律条文中。
(三)在社会领域的体现
1.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守礼的要求轻利重义,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可见在法律中小人和利处于劣势地位。官吏在断案过程中,着重保护的是民风民俗,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则次之,这与经济领域重农抑商政策也可结合起来。
2.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儒家礼教维护等级特权,根据贵贱之分,饮食、着装、言行、职业、婚配皆有不同,不同等级之间发生逾越会在刑罚上进行处置,这也是纲常伦理反映到法律中的体现。
3.狱讼方面。司法判例遵循“德主刑辅,刚柔相济”的原则,如流放制度、传统五刑等残酷刑罚和大赦、录囚、秋审朝审等宽恕制度,都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体现。
三、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经历了汉代到隋唐的发展完成其历程,在家庭、社会和国家政治等领域以不同形态表现出来,回溯事物发展必得探求其原因,而伦理化反映到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两个层面。
(一)经济结构层面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奠定了法律伦理化的基本属性。”[8]中国传统社会以农业为主导,以个体为单位的小农经济非常普遍。受自然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传统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实现自给自足模式生产,而小农经营主要依靠劳动力和生产经验技术,这便突出了长者和男子的地位。受自然条件限制的农业生产巩固了父权、夫权和族权,使家庭家族紧紧联系在一起,这种宗法观念因生产实践得到强化,二者相互结合,进一步稳固了宗法统治。家庭生活中的长幼之分、贵贱之别被儒家礼教系统化、规范化,反过来又影响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生产生活。封建统治离不开家庭单位,故这种儒家伦理被统治者所利用,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重农抑商政策推动传统法律伦理化进一步发展。中国一直是个农业大国,经济发展以农业为命脉,而自然灾害频繁,生产力水平无法得到进步,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巩固,大力推动农业经济,进行技术革新,而商业不仅不能推动农业的发展,反而容易动摇封建统治。商业和商人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代,被看成是“奢靡、浮夸”的代表,不务实际,追名逐利,受到各家思想的批驳,遭到统治阶级的打压,商业发展步履维艰。在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下,商业不能不从农业发展寻求出路,而家庭是农业生产的单位,维护社会统治,先得稳固家庭,便又回溯到了儒家伦理的层面上,重农抑商政策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上进一步促进了伦理化的发展。
(二)社会结构层面
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社会体制。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经济结构,由于自然条件和生产经验所致,形成了男子对女子,長辈对晚辈的绝对统治地位,而这与由血缘关系主导的家庭生活吻合,两者结合形成了名为宗法的新型家庭关系。而对于家庭生活中的纠纷,用严刑峻法来处理往往有悖于以和为贵的社会价值理念,通过伦理道德来进行评价更适合各地的民风民俗。统治者为了维护其宗法等级制度,势必要从社会结构的最小单位——家进行管理,故而在法律中融入了伦常礼教等内容。可见,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特征与宗法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有密切联系。除了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层面的原因外,传统社会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统治者维护政权的目的,各家学派对于礼与法关系的论证与宣扬以及恶劣的自然环境导致的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等因素对于传统法律受到伦常礼教的影响呈现伦理化特征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
四、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评价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发展,用张中秋先生的观点来讲,是合理且合适的。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其对儒家礼教的支持,宗法小农经济,传统的世俗伦理观念和天然的血缘联系使得伦理化的发展有了肥沃的土壤,反过来它的发展又保障了宗法统治,使其得以稳固和延续。但是,因伦常礼教渗透到法律中而产生的影响又是不可忽视的。它借用家庭单位宣扬其价值,由此壮大了夫权、父权和族权,造成了女子的人身依附性,长辈对晚辈绝对的支配权,民刑纠纷一律用刑罚手段予以解决,谓之“家族本位,伦理法治”。[9]
朱苏力教授一直倡导法律的“本土资源化”,从固有法律传统中寻找对现代法治有价值的资源。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历经七个半世纪完成其进程,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自有其可资借鉴之处,而我们应该从中学习对现代法制建设有裨益的观点。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政权,要求臣民遵守法律和秩序,这对于当代的我们遵纪守法具有先导和借鉴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古代法律中有不少因失信于人而获罪的先例,不诚信不仅意味着道德上受到谴责,而且会有相应的刑罚处罚,现当代不遵守城市信用原则虽然不会在刑法上进行评价,但在以民为主的背景下,为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保持良好经济往来,诚信的丧失意味着经济基础受损,所以伦理化法律对于我们亦有益处。除了守法和诚信外,传统法律与当代相联系还体现在和谐社会的构建。统治者对百姓用道德和刑法进行规范就是为了稳固统治防治社会发生动乱,也是和谐理念的体现,这与我们当下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脉相承。
法律文化从属性上讲是文化的一种,而文化要想传承和延续下去,就得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不断进行革新,哲学上谓之“扬弃”。带着伦理化烙印的传统法律对于现代法治有其借鉴价值,但是我们用现代观点去评价发现其似乎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格格不入,故而要实现其转型,才能继续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10]这份文件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同时,传统法律要想保持生命力,就必须摒弃人治的理念,向法治化迈进。另一方面,司法程序在古代法律中只有工具的价值,而现代法律倡导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程序已不仅仅只是实体权利的保障,其自身对于法治文明的发展意义重大,这是传统法律所欠缺的。最后,司法独立是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在传统法律中,统治者揽大权于一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司法往往被君权和行政所支配,对于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无法起到保护作用,而现代法律层面,司法独立依旧是我们的追求。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形成自有其自身的原因,我们不能单纯用现代眼光去评判历史的对错,但若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使其精髓得以传承万世,势必要实现转型,任重而道远,这需要当代法律人共同为之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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