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原因和对策分析

2013-04-29 18:23王秀丽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3年5期
关键词:弱化社会责任

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现状,并进一步从博弈的角度分析了弱化的原因和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社会责任;弱化

作者简介:王秀丽(1977-),女,山东济南人,齐鲁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投资。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5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119-03

一、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现状

从利益相关者和全球企业公民理论的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所承担的经济、法律、伦理、慈善等方面的责任。虽然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加大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力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通过国别比较,在华跨国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母国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存在社会责任弱化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些在跨国公司的母国较为普遍的社会责任实践,在华跨国公司还不能积极主动的去承担。二是“双重标准”,即在环保、消费者责任等方面在华跨国公司以低于母国的标准承担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在员工责任方面,一些跨国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劳工权益的情况。在安全卫生、劳工标准以及工伤、医疗救治方面,都存在逃避社会责任问题。在外资、合资企业遍布的珠三角地区,每年发生断指事故个案至少有3万宗,被机器切断的手指头超过4万根。中国的洋快餐店肯德基、麦当劳和必胜客等也长期存在违反《劳动法》问题,支付给小时工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价格欺诈行为。 2011年部分家乐福和沃尔玛超市均存在虚构原价、低价促销吸引顾客,并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和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二是消费者国别歧视。丰田于2010年数次对雷克萨斯、皇冠等8款有缺陷的车实施全球召回,但未包括中国市场。三是产品安全不达标。2011年11月调查发现,中国内地及香港出售的强生婴儿洗发水仍含有致癌物质。

(三)污染环境

在环境污染方面,部分跨国公司与本国公司采取双重标准,控制环境污染的力度不足,环境指标与其他国家相比很低,造成了很多环境污染隐患。2006年6月,全国各级环保局综合2004-2006年的涉及环保违规的企业,共有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名列榜单。2011年6月,由康菲和中海油合资建设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漏油,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海洋污染面积达6200平方公里。

(四)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部分在华跨国公司依据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对中国市场展开全面收购,在某些行业形成了一定的垄断力量,同时通过内部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偷税漏税,获取不正当竞争收益,限制正常市场竞争。部分跨国公司还为了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地位,制造相关虚假舆论宣传,扰乱市场秩序。2011年3月下旬,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多次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导致部分城市出现了抢购日化产品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中国市场经济稳定的重要问题,不仅导致东道国收入外流,还造成其政治权利的软化和腐败问题。2010 年6月,强生公司被曝行贿药监局副部级官员;同年,IBM 被曝在华设有行贿基金,向中国官员提供海外旅游、娱乐和不恰当礼品等行为。2011年5月,雅芳作为世界最大的美容品直销商在中国市场中爆出贿赂问题。

二、从博弈的角度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原因

跨国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度,主要来自于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压力和监督。跨国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国际组织、政府和社会公众,其中,与跨国公司利益相关的社会公众包括供应商、当地居民、各团体组织和媒体机构。跨国公司的生产和决策过程,会受到来自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同时,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和态度,也会影响到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这一双方相互影响的过程,就是博弈的过程。因此可以说,在社会责任问题上,跨国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博弈均衡的过程。在对是否实现承担社会责任这一目标的博弈过程中,跨国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同时利益相关者的监管力度和社会责任意识不足,最终导致跨国公司选择弱化社会责任作为博弈均衡中的优势选择,这也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根本原因。下面对跨国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均衡做简单的分析

(一)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与国际组织的博弈

在社会责任方面,当前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种国际性的、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各国国情差别、标准各异、法律框架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同时每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和政治经济体制也有差别,导致这种统一的行为规范至今没有形成,也最终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存在不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时,无法受到国际社会相关组织的制裁。如果跨国公司由此能够受到经济上的处罚,同时在企业名誉上也会有所损失,跨国公司必然能够强化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从跨国公司与国际组织博弈的过程来看,由于缺乏国际组织统一标准以及相应惩罚措施,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在关于社会责任的博弈中,可以逃避惩罚,对社会责任的弱化就成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优势选择,以最大化自身的经济效益。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在与国际组织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由于国际组织的惩罚力度不足,致使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弱化社会责任的优势选择

(二)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与政府的博弈

对待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中国当地政府为了政绩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大多采取迎合跨国公司的行为,同时关于社会责任方面的法规监管机制不健全,也不存在关于社会责任问题的完善的制度和标准,从而导致跨国公司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行为,弱化社会责任,采取有别于母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招商引资政策给予跨国公司在华享有特殊待遇。从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来, 中国政府大多以超国民待遇来对待跨国公司。在我国各地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些地方领导盲目下达不切实际的硬指标,为了实现这些招商引资的硬指标,部分地区开始实施全民招商运动,以尽可能的实现对外资的引入。在税收方面,对跨国公司实现最大程度的优惠,甚至在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方面一并免除,更别谈是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方面的监督和制裁。更有甚者,因为担心打击跨国公司会影响到外商投资的热情,及时发现跨国公司有偷税漏税和环境资源损害方面的违法行为,也会对跨国进行放纵或是包庇。这些现象不仅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流失,也会无形中给予了跨国公司某种特权,造成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正是因为部分地区政府所给予跨国公司的特权,跨国公司才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污染环境、降低工资标准、以及产品安全标准下降等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

2、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和责任标准的过低,同时处罚力度过轻。发达国家由于法制健全度和社会责任标准普遍高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标准严格的国家,跨国公司的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会受到发达国家政府的严厉制裁。但是,中国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标准很低,监督机制也完善,关于社会责任的法规制度不健全,最终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实行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双重标准,弱化社会责任,同时也造成了跨国公司将大量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多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这不仅攫取了我国的廉价资源,而且也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环境。由于处罚力度较轻,即使跨国公司被发现违规肆意侵害消费者和雇员的合法权益,跨国公司也能以较少、较低的成本加以解决。

因此,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在与各个地方政府的博弈中,由于各级政府的政企不分、法规制度缺失、规制不足和监管失效的情况,导致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依然处于优势地位,可以逃避惩罚,采取符合自己的优势策略即弱化社会责任的承担。

(三)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与供应商企业、消费者与社会团体的博弈

由于中国的企业和居民大众对于社会责任的认识普遍不足,致使在社会公众中很难形成如同发达国家那样的公众媒体舆论监督环境。对于供应商来说,他们很希望能够与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实现合作,会尽可能的遵守和实施跨国公司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并一味的讨好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其主要目的也只是希望能够获得更久的、更稳定的合同,并不关注跨国公司是否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消费者方面,中国大多居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大多为农村人口,收入水平较低,对产品的消费大多以价廉为导向,并不重视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以及产品的后期处理所导致的质量和资源损害问题。对广大居民来说,跨国公司的投资除了能够为他们提供相对丰富和低廉的产品外,还能够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在这种认识下,是不可能对跨国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的。另外,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力量很薄弱,发展水平较低,政府对它们的发展又有着严格的限定,在关于社会责任问题上,非政府组织的话语权很弱,也很难对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的问题实现有效的监督。

因此,与中国供应商企业、居民消费者和非政府组织相比,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无疑处于博弈的优势地位,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必然采取与母国不一致的双重社会责任标准。

(四)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与媒体机构的博弈

在督促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生力军中,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西方国家,媒体机构的监督和舆论宣传力度很强,由此产生的强大的社会压力会致使相关违规企业的道德风险进一步转化为商业风险,企业由此付出的代价会很大,迫使企业不得不很好的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但在中国,公民的维权意识比较薄弱,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不足,很难对跨国公司的违规行为产生一定的震慑压力。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各主流媒体,为了迎合当地政府的需要,往往对跨国公司的违规行为报道在一定的政策引导下进行,采取包容的态度,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相关媒体为了突出当地政府干部的有效政绩,会不说真话,反而与企业利益集团和高权者共同谋私联手欺骗大众。

因此,在华的跨国公司在与我国的媒体机构的博弈中,媒体机构的舆论宣传监督作用不够,仍然处于博弈的优势地位,致使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避免由道德风险转化为商业风险的可能,理所当然的选择自身的优势策略即弱化对东道国社会责任的承担。

通过上面对现实经济中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所面临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状况的分析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之所以选择弱化社会责任的承担,主要在于跨国公司在面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时,弱化社会责任所获得的惩罚和规制不足,最终使跨国公司选择的优势策略为弱化社会责任。而对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来说,由于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利益相关者主体对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社会效益重视程度不够,监督和规制力度不足,最终导致各利益相关者选择弱化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三、解决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弱化社会责任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从上文分析可以得知, 弱化社会责任,是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优势选择。要提高社会责任的承担力度,需要相应提升博弈双方的社会责任意识,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一)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

随着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视,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必将树立良好的声誉,拥有更高的竞争优势。因此对跨国公司来说,应该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社会责任的承担是每一个全球企业公民应尽的责任。跨国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带来较高的企业品牌和企业文化优势。随着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加剧,品牌优势和文化优势已经成为企业新的国际竞争优势,获得这一优势,可以支撑跨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持续和稳定的发展。而且随着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的奖惩力度的加强,跨国公司必须改变过去被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状态,转变为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利益相关者群体积极主动监管社会责任问题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利益相关者主体必须加强对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视,积极主动的对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有力的监管和奖惩,只有对社会责任问题实现真正的监管,才能给予跨国公司强硬的社会压力,最终导致跨国公司强化在华社会责任问题,避免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

(三)引入多元化的奖惩机制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参与博弈的各利益相关者主体都应该参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问题的监管和奖惩,实施多元化的奖惩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奖惩机制:

1、国际组织方面。鉴于目前没有针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统一的法规和准则,国际组织应该致力于制定符合现实情况的相关法规政策,加大奖惩力度,同时对已有的法规政策进行修订,在加强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惩罚力度的同时,鼓励和奖励作为全球公民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使其建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2、政府方面。对于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社会责任弱化问题,政府应该负主要的监管职责。具体来说,政府可以从法律和政策两个方面来加大监管力度。在法律方面,应该加强环境、劳动和资源等方面的立法,对社会责任实施细则进行具体化设定,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方面的惩罚,避免出现跨国公司逃避惩罚或惩罚力度不足的情况。在政策方面,应该对跨国公司的弱化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常规的定期的评估,实施有效的奖惩机制。如果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实行授予“社会责任公民”荣誉、税收减免、政府采购优先等奖励措施,减少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如果跨国公司不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问题,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给予重罚,以加大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压力。

3、消费者和新闻媒体方面。消费者是跨国公司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加强其对社会责任弱化问题的监督力度。应该引导消费者不仅应该关注跨国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方面的问题,而且应该加强监督跨国公司在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对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的问题,应该加大报道力度,对跨国公司实行强有力的舆论监督和外部压力。同时对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给予积极报道,树立跨国公司的良好形象,形成讲社会责任的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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