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厅联合发布《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一次常务会通过,在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中规定,开山采石削山建房应当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同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区、植物园、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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