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及特点

2013-04-29 22:46刘铁军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13年5期

刘铁军

摘 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险隐患众多的情况,结合近年来此类场所发生的火灾典型案例,对此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特点进行分析,与各位从事防火执法监督工作的同仁们共同探讨。

关键词:公众聚集场所 火灾危险性 火灾特点

中图分类号:TU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5-128-02

1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全国各行各业越发突飞猛进,结构复杂、人员密集的商场、市场、宾馆、影剧院、夜总会等公众聚集场所与日俱增,这不但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更丰富了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与此同时,也给消防工作带来了困扰和危机。由于部分经营者只重经济效益,忽视防火安全,许多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着大量且严重的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例如: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发生特大恶性火灾,烧死326人,其中少年儿童占288名,134人受伤;1999年5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极批发市场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88.6万元。2000年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309人中毒窒息死亡;2005年广东省汕头市华南宾馆火灾,31人死亡、3人重伤;2006年广州颐达大型纺织厂失火,200多人逃生,8小时烧掉3亿。从上述典型火灾案例中不难看出,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不彻底根除,一旦失控,都将形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2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

公共聚集场所大多数集中在都市比较繁华、人员相对集中地段;或者设立在其它的建筑物内。为了追求高档、豪华、气派,讲究艺术美感,部分场所使用大量未经阻燃处理的可燃、易燃材料来装修,埋下众多火灾隐患;还有的部分场所为了方便管理和防止失窃,竟忽视消防法律、法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有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宽度、高度,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均不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大多数公众聚集场所布局也相对紧密,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隐患,主要包括防火分区小、防火分隔差、消防设施没有进行维护保养、疏散通道条件差、指示标志不明确、电器设备安装不规范,出现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的现象以及一些用火用气不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情况。综上所述,本文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作探讨。

2.1 可燃和易燃材料多

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商场内经营的商品大部分是可燃物品,如服装、鞋帽、纺织用品等;还有一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如空气清新剂、灭害灵、指甲油、摩丝制品等;还有货架、柜台等也常采用可燃材料。一些宾馆、饭店和公共娱乐场所多采用未经阻燃处理的地毯、窗帘;墙面内采用填充海绵、泡沫等可燃物来隔音;顶棚的装饰、装修也常采用一些可燃、易燃材料;大多数室内家具均为可燃的木制品等等,这类场所几乎到处都充满了可燃物品,这样的现状,一旦遗留火患,不及时彻底清除,将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伤亡和损失。

2.2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多种经营,场所人员密集,疏散困难

目前,一些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如宾馆等内部不仅仅提供住宿,而且还有餐饮、健身房、桑拿室、KTV等娱乐配套设施,多数由不同的经营者承包,使消防管理变得很复杂,甚至脱节,造成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得不到可靠保障。加之人员流动大,相对集中,特别是在一些节假日期间,顾客云集,而且部分从业人员未经过培训,无证上岗,对一些基本的安全应急常识知知甚少,可以想象,在人员流动如此集中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火灾,场内人员容易惊慌失措,乱跑乱撞,相互拥挤,很难及时疏散,加之人员对火灾烟气的恐惧心理,在缺乏消防安全培训、无应急照明设施、安全出口被锁、疏散通道和疏散门未按建筑防火规范设置等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混乱局面,出现踩死、踩伤等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2.3 消防设施设置和器材配备不完善

部分公众聚集场所的承包经营者缺乏消防安全常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消防安全管理,不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置了也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至年久失效,变成垃圾废物。还有的公共聚集场所不按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和灭火器,一旦发生火灾,在火势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将没有办法得到保障。

2.4 配电箱、灯具等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不符合防火规范安全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3.1.11规定,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然而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在超负荷用点的情况下,将一些功率相当大的照明灯具直接挂在易燃装饰物墙上,热量聚集,引发火灾;还有一些商场、超市把配电箱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甚至有的用未经过阻燃处理的窗帘将其遮挡,这样,在超负荷用电保险丝负荷过大的情况下,所释放的火花也极易引发火灾;还有的部分商场、市场和一些公共娱乐场所为了节约,在电器线路敷设时,电线应该穿阻燃管的而用一般绝缘管代替,有的甚至干脆不穿,将电线乱拉乱接,由于长时间超负荷用电(一般均在12小时以上),加之安装、使用不慎,极易造成局部过载,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3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特点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的发生发展大体上经历五个阶段,即初起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下降阶段和熄灭阶段。火灾既然是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那么什么是燃烧呢?消防燃烧学定义:燃烧是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二者兼有为特征的一种放热、发光的化学反映。根据火灾与燃烧的定义不难看出,火灾自身的发展是量的积累到突变的过程,一旦发生将难以控制,也将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下面根据前文所述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和上述火灾与燃烧的定义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特点做阐述。

3.1 燃烧迅速、猛烈,蔓延速度快

大多数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与经营面积较大,空间范围广,空气具有良好的流通条件,且内部放有大量可燃、易燃物品如:衣物、鞋帽、纺织品、木质家俱等;在内部装饰、装修过程中,使用可燃织物如:化纤地毯、海绵等。发生火灾后,若是在火灾初期没有对火灾进行及时扑救或有效控制,火势会沿着可燃物迅速燃烧,蔓延到其它部位而发展到猛烈阶段,使火势难以控制。

3.2 在完全与不完全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气体的烟雾

由于市场上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的阻燃材料成熟品种少,且价格昂贵等因素,致使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易燃材料及各种塑料、化纤、海绵制品等,火灾发生后,在大量可燃、易燃物品完全与不完全燃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氰、氰化氰、氯气等有毒产物,大面积扩散蔓延,致使被困人员呼吸困难,以至窒息死亡。

3.3 火灾扑救难度大,人员高度集中,难以及时疏散

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位于繁华地段的一些大型商场、宾馆、夜总会等,这些大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故火灾荷载大,加之这些场所所在建筑跨度大,空间高,空气流通,火灾发生时,火势迅猛,火场温度高,建筑物发生倒塌的危险性增大,同时在堵截火热蔓延、降低火场温度时需要大量的二氧化碳泡沫和消防用水,不利于消防部队开展扑救。

公众聚集场所人员相对集中,密度大,有的疏散通道缺少或不畅通,有的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安全出口狭窄或数量不足,有的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有毒气体会造成人员的窒息或中毒;另外,产生的浓烟使现场人员视野模糊,惊慌失措,出现互相拥挤、践踏现象,一时难以疏散,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这样,在消防部队开展火灾扑救之前或同时,还必须组织力量营救被困人员,减弱了消防部队扑救火灾的力量,延误了火势控制时间,火势就可能通过建筑物的中庭、自动扶梯、中央空调风管等设施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快速传播蔓延,在很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立体火灾,造成火灾扑救困难。

上述因素给火灾的扑救和火势的控制增加了难度,火势极易趋向发展和猛烈阶段,势必造成对比邻建筑物的威胁,殃及池鱼,最后带来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1993年北京隆福商厦“8·12”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千万元以上;1994年吉林银都夜总会“11·15”火灾殃及临近博物馆和图书馆,致使包括一具7000万年的恐龙化石在内的大量珍贵文物遭到焚烧破坏。

4 结束语

公众聚集场所作为一个人员集中、社会性强、建筑功能复杂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要实现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灾害的防治,除了从其社会性方面考虑外,还须从此类场所的火灾预防和危险性评价方面来突破,从而实现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防治的有效性和经济性的完美结合。因此,要不断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此类场所火灾灾害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中国火灾大典编辑委员会.中国火灾大典[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

[2] 宋光积.典型火灾案例选编-21世纪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丛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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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杜文锋.消防燃烧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