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建设现状与面临挑战

2013-04-29 22:46徐亮梁景原杨天开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13年5期
关键词:运营模式智慧城市挑战

徐亮 梁景原 杨天开

摘 要:在“智慧城市”资源共享、协同管理、应用聚合的主体需求下,整个信息产业链会发生导向性变革,整个建设模式和产业链模式将紧紧围绕智慧城市主体需求展开。而借助这场变革,政府、企业、市场在智慧城市浪潮建设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多维融合的运营模式与各个环节的参与方的关联也愈加密切。

关键词:智慧城市 运营模式 挑战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5-082-02

1 运营模式对智慧城市建设的意义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具体工程建设完成后的运营又是一件长期复杂的工作。不同的智慧信息化项目需要应当根据其独有特性选择不同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因此对智慧城市产业链及建设运营模式的分析及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影响因素如下:

(1)基础数据资源的共建共享的相关整合因素。

目前我国对信息资源的归属、采集、开发等等相关的管理规则并不清晰,导致了不少政府部门和行业数据产权部门化和区域化。并且在法规规范方面缺乏硬性规定,极大的制约了政府信息服务效能、协同管理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成为阻碍信息化发展的瓶颈。

(2)运营数据资源的有效开发的市场机制因素。

政府占有60%以上的社会资源,并且分散于各个部委办局,数据信息资源市场开放和使用效率不足,普遍存在信息利用率不高,缺乏竞争、激励和考核机制,缺乏对公众使用信息资源的服务意识和信息资源的协调管理,造成国家数据资源开发产业化比较低。

(3)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运营的政策保障因素。

各个政府部门对信息资源的分割和垄断使巨大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与实际共享情况形成鲜明反差,关于政府数据安全,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保存等方面缺乏相关规定的社会需求与供给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行业和区域角度都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法规标准。

(4)多维信息安全的需求保障的相关保障因素。

传统的静态安全措施无法适应动态变化的、多维互联的智慧系统应用环境。智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范围内各行各业的数据资源,加上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所对应的安全机制没有完善,保障数据安全成为首要任务。

(5)面向智慧城市运营的统筹规划因素。

科学加强智慧城市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最大限度的实现跨门、行业、领域的信息集成和利用,兼顾目前信息资源现有配置与管理状况,对分散异构的信息资源系统实现合理整合,并在新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上开发新应用,实现信息资源的最大增值,使智慧城市的产业经济、城市管理、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智慧管理。

(6)面向智慧城市运营的组织保障因素。

智慧城市运营是一项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综合性、基础性工作,需要建设,梳理、规范建设、运营、行政各项流程,以更加科学和精细的方式来提升政府的行政服务效能和管理模式,增强智慧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保障智慧城市的运营。

3 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现状分析

3.1 政府运营

智慧城市完全由政府进行投资建设和推动,涉及到公共安全、市政服务等领域相关平台和系统建设完成后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具体的工程建设以及运营工作可由政府直接负责也可外由社会资源承建和代维。针对政府各部门基础信息化建设、专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一般可以由部门信息化预算资金建设;针对信息互通共享项目的建设,建成后的系统和数据需要对外开发和共享的,可利用政府信息化专项资金进行集中投资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3.2 市场运作

智慧城市的建设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资源通过自己建设或者与政府共同建设并运营维护。此种模式发挥了市场化的效率和服务优势,并可利用社会资源的资金加快智慧城市建设,以满足用户需求,并缓解政府沉重的财政压力。市场运作模式主要是针对有一定增值性服务信息化需求,面向社会的,未来有一定盈利模式,且涉及政府部门较少、易于监管的智慧城市项目。

在市场运作模式下,可以按照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开展:

(1)政府主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司化运作。

此种模式下,智慧城市的建设虽然对社会进行开放,吸引社会资源的参与,但还是应当由政府为主导来进行项目的推动。具体可由政府进行部分投资,政府为主成立信息化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由国资委进行控股,同时注意要吸引社会相关的信息化企业参股到投资公司中。投资公司成立后按照公司化进行独立运作,进行智慧城市的建设与运营,但是政府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还需要对投资公司进行监管。

另外投资公司还可根据不同的信息化需求和行业领域投资成立专业的信息化投资子公司,如交通信息化投资公司、市民卡投资公司等。此种模式适合前期投资大,虽然后期有一定的盈利性,但主要还是公共服务为主,且涉及到行政部门较多的城市工程。

这种模式不仅可以有效的吸引社会优质资源,同时还有利于将相关信息化产业做大做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2)政府提供引导资金和政策支持,与社会资源进行合作,共同建设和运营。

在该模式下,鼓励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社会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

(3)政府牵头,社会资源出资建设,到期移交政府。

这种模式,政府提供政策和资源的支持,主要由社会资源来出资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根据社会资源是否参与运营,又可分为两种模式:BOT模式和BT模式。1)BOT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作为委托方的政府会将智慧城市的建设特许权授予作为承包商的企业,由企业在特许期内负责工程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待特许期结束后再将工程的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2)BT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属于政府的智慧城市的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项目建设和移交后,政府按协议赎回相关设备和设施,政府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

(4)政府与多方社会资源共同参与,以示范工程带动产业发展。

这种模式主要针对创新型产业工程,政府与生产企业、物联网、互联网、通信等信息产业企业和科研院所紧密合作,建设智慧应用的示范区。政府给予政策倾斜以及引导资金、研究经费上的扶持,由参与企业出资建设运营,拓展融资渠道。以示范效应推进该工程的推广,提升智慧城市建设规模和层次。

4 智慧城市建设主体参与者和面临挑战

在智慧城市的经营和服务过程中,有几个主体要素,分别是政府,智慧城市的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云计算基础设施服务提供者以及云计算应用服务提供者。确保智慧城市的良性运营发展,必须把握智慧城市的经济发展需求、社会服务需求、行政服务需求,云计算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以及云计算应用服务提供商,能够提供大数据树立服务和可视化分析,集合社会厂商相关资源、建设相关服务标准、行业标准、数据标准,共同推动集中化、集约化、规模化、创新性的智慧城市运营生态环境。

4.1 主体建设者分析

政府是智慧城市的牵头组织者,必须对智慧城市整体设计、建设、运营以及服务进行全程监管,优化和综合各种应用,集合各种资源,形成城市的整体发展合力。

(1)智慧城市的设计者和建设者。

智慧城市需要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信息和资源数据中心,构建融合的基础网络,通过分层、分内容建设,达到平台能力及应用的可成长、可扩充,创造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系统框架。

(2)智慧城市的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

随着城市信息化应用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围绕建设创新应用,开放运营,资源整合共享资源,高效服务的智慧城市,政府在推动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机制,负责统筹实施,顶层规划,运营保障,服务保障,服务拓展等工作。

同时打造能力开放平台,吸引多方资源参与,整合产业链的协同发展。通过打造智慧城市核心平台,为城市搭建城市级别的数据仓库,循环运营整个体系,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3)云计算基础设施服务提供者。

通过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模化建设,实现集约化投资和设施资源的共享,完善的运营与服务保障制度以及流程,建设安全的信息保障和监管。

(4)云计算应用服务提供者。

提供创新性、开放性以及共享性的云计算应用服务和行业应用服务。

4.2 面临的挑战分析

4.2.1 协同方面的挑战

(1)加强各种政策之间的协同和衔接,形成政策体系。

(2)加强不同行业之间的互联互通的规范和标准形成资源的共享机制性。

(3)加强不同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协同管理的能力,增强业务协同能力。

4.2.2 技术人才方面的挑战

智慧城市行业近期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一个最重要的保障就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要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注重高技能创新型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再教育,以即将推进的各示范项目为载体,培育一批高水平的人才队伍。

4.2.3 安全模式挑战

加强人、专业技术、设备和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保密意识、增强保密安全防护能力,完善保密安全监督检查机制。

4.2.4 资源整合挑战

城市的各种信息服务资源、民生经济资源等同样都属于城市的基本资源。政府需要解构和整合各种资源基础核心的数据和信息,逐步建立完善城市资源数据库。

(1)政府必须逐步建设、运营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对各领域业务信息加以整合,建设统一有序的信息资源体系,支持信息资源的数据共享和服务聚合。

(2)涉及维稳安全、市政服务等非盈利性、非商业化的应用系统及其子平台由政府自建自营,而其余各项服务与应用应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源为主建设和运营。

(3)所有智慧城市的服务与应用必须与政府建设运营的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和城市信息资源数据库对接。

(4)只有遵循政府对智慧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政府许可下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社会单元,其业务系统和才能够与城市管理与服务平台及城市资源数据库进行对接。

参考文献:

[1] 单志广.智慧城市与大数据运营[J].财经界,2012(06).

[2] 陆伟良.智慧城市的昨天、今天、与明天[A].中国智慧城市建设促进会江苏分会成立大会暨2012中国智慧城市及物联网高级研讨培训班专集[C].2012:44-55.

[3] 黄新光,魏进武,刘露,等.智慧城市建设与发展研究[J].电信网技术,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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