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能把足协关进笼子里吗

2013-04-29 15:10刘耿
瞭望东方周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张剑中国足协国际足联

刘耿

1月25日下午两点,在北京夕照寺街东玖大厦的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813会议室,中国足球职业化20年来最封闭的一次负责人换届正在进行。

这是五次主任更替中仅有的一次严防死守。上午8时,东玖大厦的保安收到通知,“足协不再接待”记者,并设立了一条封锁线,下午,封锁线被蜂拥而来的记者突破,更严格的安保措施转移到八楼。

采访的攻守战在低烈度、长时间地持续着,一个保安经过都会撩起“长枪短炮”的咔嚓声。

大概除了外交部的新闻发言人,足管中心主任是中国曝光率最高的正局级干部。

体育总局里流行的一个段子是:如果你爱他,就送他去足协,因为那里是天堂;如果你恨他,就送他去足协,因为那里是地狱。

第一印象:没有理会记者

韦迪一脸轻松地走出了夕照寺,张剑表情凝重地进去了,这是一次表情完全错位的权力交接。

这亦是一次出人意料的中场换人,被换上场的不情愿,被换下场的不甘心。

韦迪在告别辞中说,他用三年时间摸清楚了足球是怎么回事。然而,刚摸好,他就走了。有消息称,16日韦迪接到免职电话,翌日,他就跑去总局求情。他的副手薛立在致谢后,一度哽咽。薛立即日起调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担任党委书记。

张剑传说中的目标落点是体操中心。他的前任韦迪去了汽摩中心,算是平安着陆,再往上数的两个前任南勇、谢亚龙,均在服刑。自从2000年以来的四任足管中心主任:阎世铎、谢亚龙、南勇、韦迪,职业生涯的共同点是高开低走,高至被吹捧为中国足球的大救星,低至人生负值。

沪上的一名体育评论员称:“有一项不合FIFA规则的‘非法任命,总是间歇性燃起人们对中国足球的希望……在经历了阎、谢、南、韦之后,旁观者却很难分辨出,这些中国足球的‘领导者,他们当政期的不同之处又在哪里……体制内的在想着如何平稳‘混完这届,体制外的在想着如何‘熬完这届,然后,共同进入下一循环。这是一个周而复始的普罗米修斯之刑。”

显然,张剑若不来点新政,看空他的人更多。

看媒体的语词变化,谢亚龙从“龙哥”到“哑聋”,韦迪从“伟”到“伪”,新班子上任所受的无节制吹捧,实际上往往是为受吹捧者摔得更重积蓄势能。

从“没有一个足球记者认识张剑”到“所有的足球记者都在打听张剑”,仅用了一天的时间。感受到这股强大媒体力的张剑在刻意保持低调。很多媒体这样描述对张剑的第一印象:“低着头、板着脸、看手机,没有理会记者。”

空降干部

张剑是名空降干部。

自上世纪80年代毕业分配进入国家体委,从体育经济司产业处处长,再到后来的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剑二十多年始终没离開过机关大楼。

既没有任何实务工作经验,更不曾主持过任何一个竞技运动中心的工作,与足球这项号称天下第一,又已高度职业化并深度走向市场的运动项目也没有值得一说的交集。这是为媒体所诟病最深的一点。

总局为张剑配了一个球员出身的搭档魏吉祥,这位体彩中心副主任新任足管中心党委书记。理论上懂足球的张剑加上实际上懂足球的魏吉祥就全活了。

继“阎世铎+王俊生”、“谢亚龙+南勇”之后,足管中心又同时出现了两位正局级干部。在实践中,双头制的管理模式并不具备优势。与张剑走在一起的时候,魏吉祥总是主动地退后半个身位,形成一种微妙而又具体的关系。

但是,将张剑界定为足球的门外汉,并不妥帖。

张剑加入体育总局之后,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阶段,北大法律专业毕业的他进入专项工作小组。他对体育立法工作和规章制度比较重视,曾提出过制定《足球法》以及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体育总局向中央汇报工作的总结与计划大多出自他手。

2003年,张剑就参与了中超联赛准入制度的调研。

2008年,总局与十八个部委起草职业俱乐部的准入标准,张剑作为总局政法司的领导介入其中。

从2011年起,张剑频繁介入足球,似在为“接班”做准备。是年,他成为了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刘延东担任组长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成员之一;5月,在首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上,张剑作了《关于我国足球治理问题的若干思考》的报告;9月,在杭州召开的全国重点足球城市研讨会上,蔡振华曾当着全国分管足球工作的体育局局长的面强力推荐张剑,也当着韦迪和薛立的面;10月,张剑又跟随蔡振华赴日本调研。

2012年4月,张剑在全国体育政策法规规划会议上发表《以求实创新精神,做好体育政策法规规划工作》的报告,大篇幅对比中国足球、日本足球;9月,由张剑带队的总局足球调研小组前往中国足协调研“管办分离”。

姬宇阳、秦云等知名体育评论员仍然对本刊记者坚称:“‘说和‘做是两回事。”

阎世铎与张剑几乎有雷同的职业轨迹,调任足管中心之前,也有在政策法规司任职的经历,作为前国家体育总局局长伍绍祖的得力助手,总局高层领导的讲话多是出自阎世铎之手,阎世铎曾主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起草工作,历时八年,也曾写过一些足球改革的论文。然而,阎并没有为中国足球留下法律遗产。

中国足球改革的再启程从法律始

张剑上任后要处理的遗留疑难问题,基本都是法律问题:

大连实德与阿尔滨合并案中,足协的相关章程与《公司法》相悖;如何处罚那些早在去年4月,就已被法律界定为曾经涉黑的众多中超中甲俱乐部,是个司法问题;原本四年一届的足代会已有10年未开,FIFA(国际足联)一直催促中国足协按照章程召开足代会,这是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冲突的问题;将韦迪开了个头的管办分离进行到底,将足管中心和足协正式分离,是解决足协在FIFA中的“非法”地位问题,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正是造成中国足球混乱的源头;还有一个不大不小的于涛转会案,为了避免向申花支付高额的补偿金及受申花的优先续约权羁绊,职业球员于涛走了一条富有想象力的曲线:先把自己注册为业余球员,再以业余球员身份加盟申鑫,这个方式若被认可,纷纷效仿,中国足球转会市场就会失去“红绿灯”。

人们自然寄望于张剑的法律人出身,认为可以以法律为跌入谷底的中国足球筑底。在“打黑”余音未了的后谢亚龙时代,祭出法律大旗,无疑是最得人心的,这或许是这次换人最大的政治正确。

但是,无论体制内还是体制外对于这次换人所寄予的厚望都不止步于法律。

前述沪上体育评论员认为:“在法律真正将‘非法关在笼子里之前,我们只能以谨慎乐观的心态观望,因为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况是体制将法律关在了笼子里、本土的体制将普世的FIFA关在了笼子里。”

专业的足球人士更希望看到体制的改革。北京的體育评论员秦云就对由行政当局一手包办中国足协这个民间社团领导班子的模式是否合法、合理存有疑问,按照FIFA规定,足协是绝对不能由政府部门来指定领导者的,只能通过选举产生,很多媒体将张剑报道成足协主席,这是一个常识错误,张剑是足管中心的主任,虽然足管中心主任履行一下选举程序就能成为足协主席。这个半官半民的身份问题,正是管办分离所要解决的。

而在总局看来,中国足球目前的问题并非是简单的国家队水平问题,是规则政策经济等等混乱的综合性问题。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足协就希望有法律人士加入,并从北大法律系引进过人才,但没过多久不知何故就离开了。2000年,阎世铎从政策法规司就任,可视为这种法律情结的延续。后任谢亚龙也有总局科研所的经历。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鲍明晓说:“从国际上看,好的国际体育组织,包括好的联盟,基本上都是学法律的。像足球这样商业化、职业化的项目,需要一个很完整的法律框架。”

在人种上同类、在水平上一流的日本足球,迄今十三任足协主席中,四人法律出身、四人经济出身。

张剑认为中国足球最应该学日本。张剑在接触足球前的政经痕迹很明显,其在总局依次转过的部门是政策研究室(政策法规司的前身)、体育经济司、政策法规司。

张剑对日本足球比较欣赏的是,在日本谈到足球,先谈文化和价值观。他在日本足球考察报告中说,“日本足协领导人说为了不被眼前微小的变化、刺激或氛围所动摇,必须有愿景。这就是足球文化的生动体现。我们缺少的可能恰恰是这些,因而一直摇摆不定,其实就是急功近利的思维在作怪。”

关于中国足球的话语中,他已经不止一次地提到过“理念”和“愿景”。年龄是他提“愿景”的本钱。刚刚47岁的张剑是近几届足管中心领导中上任时最为年轻的一位。

韦迪在离任发言中对足球的领悟是:“其他项目都是生产线,而足球是系统工程。”

这些信号都意味着中国足球的长线正在顶层设计中。

法律是目前体制内与体制外的最大公约数,中国足球改革的再启程从法律始,仍是实践中的最优选择。

内部行业管理方面一定程度上与国际脱轨

世界上的足球发达国家不仅足球法律、法规发展得相当完善,而且有具体法律法规来对足球进行明确的保障,如意大利的足球法、英格兰的足球规则、西班牙的皇家法院、法国的民法、阿根廷的宪法、巴西的贝利法等,这些国家的足球法律法规制定得非常详细,基本上我们能想到的,里面都有。

本刊记者采访了国际体育仲裁员吴炜律师及其助理姜元哲、西班牙的体育法专家Alejandro Pascual,从与国际通行做法的视角来看张剑所面临的法律难题。

他们认为,目前中国足球在内部行业管理方面比较混乱且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脱轨,很难做到以理服人。

首先,法规透明度不够。国际足联的所有法规都被清楚地列于其官方网站中,然而,查阅中国足协的网站,只有一部分法规能够查到,如《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另一部分法规,甚至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法规,如《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准入标准和监管办法》则无法查找到。足协如果不能将其所有法规分门别类、清晰地公布在其官方网站上,其法规就缺乏“公知性”,没有“公知性”也就没有“公信力”。

其次,法规种类、内容缺失。足协目前的基本法规如《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基本是翻译和照搬了国际足联的相关法规。但是国际足联并不是单纯靠其公布的各项法规处理具体问题的,国际足联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规体系,既有《国际足联章程》、《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等基础依据,又有对法规的相关解释,比如《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评论》。

除此之外,国际足联每年还要发布诸多通函对法规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具体化解释,以应用于实践,更重要的是,国际足联的球员身份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每年对足球纠纷作出了大量的裁决,这些裁决被公开发布在国际足联的官网中,并构成了案例法,对处理具体足球争议产生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与国际足联的法规体系作对比,中国足协目前的法规建设还需进一步提高。

此外,中国足协的纠纷处理机制混乱。仲裁委员会实际上隶属于中国足协,这首先就违背了仲裁的独立性。足协对于纠纷处理有绝对决定权,不受任何监督和复议,这不符合法治精神,必然导致公信力不足。国际足联处理的足球案件的总体思路是内部处理+外部独立仲裁,从欧美各国对“赌球”、“黑哨”的处罚及实施状况来看,它们对足球联赛中违法踢假球和消极踢球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在审查和调查过程中,足总和法律机构几乎同时展开司法程序,而司法机关首先得到线索,不必通过联赛委员会就开始介入。

在谈宏伟目标之前,先把这些具体问题解决,或许对于中国足球改革更有意义、更小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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