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尸案”第一被告无罪释放

2013-04-29 00:44
华声晨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北海市北海被告

晨报记者

时间回溯到2009年11月14日凌晨,在广西北海市前进路与北部湾路交叉路口,两伙年轻人发生了冲突,最终酿造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杀人抛尸刑事大案。

如今,该案已进入第四个年头。2013年2月6日,该案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一审宣判。北海“抛尸案”的5名被告,除1人被判无罪外,其余4名被告犯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5名被告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名被告人被判寻衅滋事罪

据了解,除裴日红外,该案的其余4名被告人羁押时间均已超过3年,临近春节,4人将回家过年,与家人团聚。另一方面,4名被定罪的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4日凌晨,裴金德、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5名被告与死者黄焕海发生纠纷后,将其挟持至北海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后抛尸入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据记者了解,北海“抛尸案”自始至终,公诉机关指控的都是故意伤害罪。

2013年2月6日,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案言词证据内容前后矛盾或相互之间矛盾众多,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体系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关客观证据未能起到确实的证明效力,公诉机关指控5名被告人在北海水产码头殴打致死被害人黄焕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裴金德参与或指使他人在交叉路口拦截、殴打被害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黄焕海系被5名被告人殴打致死,5名被告人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5名被告人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棋、裴金德没有杀人抛尸,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而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有期徒刑3年,杨炳棋2年,曾经被列为第一被告人的裴金德无罪。

轰动的“律师伪证案”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市渔轮厂附近海域发现一具男性浮尸。警方于同年11月19日将与死者黄焕海发生纠纷的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嫌疑人抓捕归案。

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嫌疑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柄棋的辩护律师杨在新,因涉嫌教唆、诱导宋某等3名证人作伪证和被告人杨炳棋翻供,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律师杨忠汉被取保候审。至此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发酵成全国关注的法治事件。此事在中国律师界引发强烈震动,国内数十名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律师团”,赴北海展开法律援助。全国各地的多名律师介入该案辩护,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合某杀害了黄焕海。

然而,前往北海办案的律师团成员陆续遭遇解开腰带安检、不明身份人员围殴、“哑巴会见”等诸多事件。

2011年7月22日,全国律协就律师团成员在北海依法执业期间遭遇不法侵害发表措辞强硬的声明,表示对该事件“严重关注”,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在各方的努力下,2013年2月6日法院一审判定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涉案者获释。自此,这个曾经引发证人伪证案、妨害作证案、窝藏案等系列案的普通刑事案件暂时告了一段落。

唯一认罪的裴金德被判无罪

“抛尸案”争论不休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法院一审判决判定在法庭上唯一认罪的被告人裴金德无罪则极具戏剧性。

据了解,在该案审理期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曾分别于2011年7月、9月两次变更起诉。在前两份起诉书被北海中院决定并案审理之后,辩护律师发现两份起诉书在相关事实方面的指控相互矛盾,北海检察院不得不撤回修改。在北海检察院最终的起诉书中,第一被告人已经变更为裴日红,原来的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成为第二被告人。

在2011年9月20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裴金德表示认罪,并当庭解除其家属委托的陈光武、朱明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此次变故曾令众辩护律师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背后有人干扰审判。

在此后的审理中,裴金德认罪,并愿意对原告人进行赔偿。而在此次一审判决中,法庭认为,裴金德无须为寻衅滋事承担责任,因而宣判其无罪。5名被告人均不需承担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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