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华
摘要:目前,余额宝被指“违规代销”的报道,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本文首先从论述余额宝与储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试图将其归类。接着从论述余额宝模式的角度,而了解其本质。最后,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论证余额宝的运行具有法理基础。
关键词:余额宝;基金;信托合同
一、 问题的提出
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与天弘货币基金联合推出的一项投资理财产品——余额宝。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于2013年6月13日正式上线的存款业务。截止11月底,余额宝的规模已接近2000亿元,达1800亿元!但是,对于余额宝的定性问题上,目前仍在讨论的过程中。出于对这个问题的疑虑,笔者做出了自己的思考。
二、 什么是余额宝
(一)余额宝的概念
余额宝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推出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 支持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储蓄卡快捷支付(含卡通)的资金转入余额宝中,可获得一定的收益。通过余额宝,用户存留在支付宝的资金不仅能拿到利息,而且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相比收益更高。余额宝具有以下特征:1.操作流程简单。余额宝服务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相应资金均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余额宝的收益也不是“利息”,而是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用户如选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购物支付,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2.收益高,使用灵活。跟一般“钱生钱”的理财服务相比,余额宝更大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提供高收益,还全面支持网购消费、支付宝转账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同时,转入支付宝余额宝中的资金可随时转出至支付宝余额,实时到帐无手续费,也可直接提现到银行卡。
(二) 储蓄的概念
储蓄,是城乡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活动,又称储蓄存款。储蓄具有以下特征:1.储蓄行为的自主性。储蓄行为的自主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储蓄对象是私有的,就是储蓄者所要储蓄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储户所有,储户自己有权支配,这是储蓄具有自主性的根本保证;二是储户进行储蓄是自我需要的结果。2.储蓄价值的保值性和收益性。储蓄是一种信用行为,信用具有还本付息的特征。储蓄的还本付息特征使它具有明显的保值性和收益性。储储蓄的保值性是储户进行储蓄的最低要求,也是储蓄的基本特征;此外,储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等储蓄机构,经过一段时间,不但要取回本金,还要带来利息,这是信用行为的基本要求。
(三) 基金的概念
根据募集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公墓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在我国,私募基金还未得到国家金融行业监管有关法规的认可。公墓基金,是指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允许这项合伙投资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的投资活动。[1]这也就是大家常见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基金具有以下特点:1.集合投资。基金是这样一种投资方式:他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2.分散风险 。基金可以实现资产组合多样化,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通过多元化经营,一方面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优势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资对象之间的互补性,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综上,可以发现:余额宝兼具了储蓄和基金的部分特征,那么其到底是以上任一种类别,还是独立的、第三种类别呢?笔者认为,在讨论这个问题前,首先需要了解所谓的“余额宝”模式。
三、余额宝模式
按基金销售渠道的不同,基金销售可分为两类:基金直销和基金代销。[2]基金直销,是通过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买卖基金的一种方式,申购和赎回直接在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不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点,没有代理费,所以费率优惠。
基金代销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投资业务,称为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该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理基金管理人销售开放式基金,受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申请,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虽然支付宝官方宣传声称,天弘基金是通过支付宝直销基金,但是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只取得基金支付牌照,而没有取得基金销售牌照。那么支付宝的基金销售行为,难道不是违规销售吗?然而,有人认为:对比目前取得基金第三方代销牌照的机构,支付宝没有建立自己的基金清算、风控等后台系统,也没有起到基金产品投资顾问的推介角色,盈利模式也并非佣金分成。因此,谈不上基金代销,在基金产品的品种上也仅限于低风险类别。但是也打了个擦边球,在没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情况下,支付宝利用余额宝绕了个弯,实现了向用户销售基金。对此,笔者以为这里仅是一种基金销售模式——基金网上直销。理由如下:1.基金网上直销在此前的惯例中,均由基金公司与银行之间搭建起桥梁。因此,基于商事自由原则,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间搭起平台,让支付宝用户按意愿选择将自己支付宝账户中剩余的资金继续留在支付宝账户或转到余额宝,进行投资。2.余额宝作为理财工具,针对的只是用户支付宝账户中的闲置资金,而且对从支付宝账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有限制。体现了网络金融的中立原则。[3]3.支付宝在余额宝的操作流程中,扮演的是支付转账的角色。因为用户购买与否,都是用户的意思自治的表现,而且对比目前取得基金第三方代销牌照的机构,支付宝没有建立自己的基金清算、风控等后台系统,也没有起到基金产品投资顾问的推介角色,盈利模式也并非佣金分成,甚至其涉及的基金产品品种仅限于低风险类别。因此,要说支付宝在在余额宝的操作流程中,存在基金代销的行为,是否于法无据呢?
四、 理论分析
综上,我们形成了余额宝的模式实则为基金投资[4]。接着,笔者将阐述有关投资基金的法理基础,为进一步论述这一模式的合法合理性。
首先,从基金合同入手,以“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为例,该说明书对持有人规定:“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可见,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只是将契约内容先于拟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时自然加入基金合同,成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另外,该说明书还约定:“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5]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契约型基金中存在一个信托合同。
五、结语
根据合同自愿订立的原则,笔者以为余额宝的基金网上直销是有法理基础的。因为这其中是,支付宝用户与余额宝平台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信托合同。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在网上直销其货币基金的网上平台,而支付宝在其中也仅仅是扮演支付转账的角色。不过,交易中巨额资金流的安全保障、如何应对重大时点的流动性冲击以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则仍存在问题。(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赵庆国主编,《证券投资基金》[M],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齐爱民等著,《网络金融法原理与国际规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汪灏,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研究[D],武汉大学,2009
[5]吴晓灵主编,《投资基金法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与完善》[M],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