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泉
摘要:本文通过对湖南省怀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对金融支持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表明,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抵押担保能力、合作社自身条件、扶持政策措施、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五大不足”。本文提出加强政府引导,创新金融服务,建立健全担保机制,加强合作社规范化管理,促进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金融支持 金融服务
一、怀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怀化地处湖南西部,区域环境差异较大,适应丰富多样的农产品生长。怀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大力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2年底,全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23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10.06万人,带动非成员农户9.84万户。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211家,从事种植业684家,畜牧业326家。2012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面积19.56万亩,完成销售产值10.96亿元,实现纯收入4.71万元,上缴税金138.5万元,为促进怀化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怀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
1.从发起方式来看,形成了以大户牵头为主、多种创办主体共同发展的局面。据调查,怀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是由大户(能手)发起成立的,农业生产大户拥有较为丰富的生产经验,在市场销售、生产资料采购、信息获取都占有优势,能够引导农民生产营销农产品,活跃市场,增加收入。此外,创办发起主体有中小企业、农技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村干部等,如芷江田丰薯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渲丰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发起成的,麻阳兰里农民综合服务社由原兰里供销社改制后组建。
2.从覆盖行业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多集中在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的行业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技术资本要求高的行业。怀化市各县农产品行业发展不均衡,地域特色明显,如麻阳县和洪江市盛产柑橘,种植业商品率较高,因此该两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以经营柑橘为代表的种植业,新晃牛肉、芷江及辰溪的鸭肉较为有名,商品化程度较高,则当地的专业合作社以养殖业较为多见。
3.从地域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市各县市区发展不够平衡。由于地区经济结构的不同,市场化、产业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对发展合作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同,县(市)区间发展不平衡。
4.从经营的领域看,呈范围梯次化发展。怀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领域已从过去单纯的技术推广服务,逐步向技术、信息、加工、销售、储运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转变,产业范围从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逐步拓展到畜牧、水产和粮食作物等。
5.从发展趋势看,产业纵深发展逐步加快。随着农业产业化程度逐年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不断深化,合作领域逐年扩大,由原有以组、村为单位,发展到目前的跨乡镇甚至跨县合作,如芷江洪元优质桃专业合作社带动发展农户1250户,成员分布全县12个乡镇。
二、怀化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一)怀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
1.合作社资金需求量差别较大
由于怀化市不同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对资金需求的额度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对于那些仍处于初创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其为社员提供的服务内容较为单一,规模不大,对资金的需求额度也相对较小;而那些已经初具规模的合作社正处于扩张期,需要扩大生产,增加和改进机器设备,因此对资金的需求额度相对较大。如会同县昌盛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拟投资建设一种先进的水果保鲜贮藏设备,预计项目投资500万元,需贷款250万元。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对资金需求强烈,单个合作社资金需求额度不大,多数都在100万元以下。
2.对资金需求的期限具有多样性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其对资金的需求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投入,而是遍布了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服务和经营活动,不同环节所需要的资金周转期限存在的差异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需求的期限具有多样性。
如用于集中采购销售的资金周转最快;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和农药的资金往往要等农产品收获后才能收回;如果是建造大棚、厂房、添置农业生产机械,则资金的周转时期就更长。另外,不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入资金的回收期限也不相同,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类丰富多样,遍及了养殖业、种植业、运输、农业服务等行业,从事农产品运销服务的合作社资金周转相对最快,而从事果树种植及经济林作物的种植行业资金周转较慢,一般需要3年以上,再如进行农产品加工和农机服务的合作社由于对设备和厂房的投入相对较多,因此行业不同直接影响资金回收的速度。
3.对获得资金的时效性要求很高
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特点,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资金的需求往往也具有季节性的变化规律,尤其在收获季节对产品进行统一收购、统一出售时,对资金的需求常常来势较快,以便规避自然风险,及时把握市场信息出售产品,因此要求有一个方便、快捷的资金获取渠道。
(二)怀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不足,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程度不相适应。目前,怀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获得的信贷支持微乎其微,与其资金需求严重脱节。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能力弱,积累少,加之农业经营风险较高,合作社的风险承受能力普遍偏低,金融机构对合作社是“怕贷”、“惜贷”。据调查。2012年,怀化市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投入资金约7.81亿元,其中从金融机构贷款0.86亿元,仅占投入资金总额的11.01%。合作社业务发展所需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起人内部融资和自有资金,其余大部分来自民间借贷等高成本资金,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负担。
2.抵押担保能力不足。首先,抵押物缺乏。多数合作社的固定办公场所简陋,有的甚至租借办公地点,无法提供可抵押的房地产、设备和可抵(质)押的权证,即使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拥有农村土地或农房,但也无法作为抵押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民自建房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具备抵押担保资格。此外,农民拥有的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可抵押物捉襟见肘。其次,无有效的担保人。金融机构对农民发放贷款的担保人有严格限制,一般需要至少两名公务员做担保人,多数农民无法找到合适有效的担保人。再次,由于合作社与农户的关系相对松散,与农业龙头企业结合不够紧密,寻求愿意提供担保的机构较难,因而很难迈入银行授信门槛。
3.合作社自身条件不足。一是信贷主体资格不实。据调查,目前除农村信用社对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合作社通过财政担保方式发放贷款外,大多数合作社必须以理事长“个人名义”、并以个人财产作抵押才能获得贷款,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受到制约;二是财务运作不规范。据调查,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设立会计人员、更没有建立会计制度,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过于粗放。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运作模式。
4.扶持政策措施不足。一是缺乏信贷支持政策。据调查,目前涉农金融机构没有1家出台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方面的政策。二是缺乏配套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五十和五十二条提出了对合作社在项目、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但由于缺乏相关细则和指导意见,具体的扶持政策目前仍难以落实。三是缺乏农业风险保护政策。农业保险的薄弱现状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并存,合作社无法从外界获得帮助来规避风险,也间接阻碍了信贷资金投入。四是激励机制欠缺。在目前优惠政策没有全部出台情况下,有的合作社带头人和主要股东观望心理较浓,不愿加大投入。
5.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服务能力不足。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的特点,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抓住生产和销售的时机往往要在短时间内就筹集到所需的流动资金。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目前普遍加强了风险管理,对贷款持谨慎态度,申请贷款手续繁琐,程序环节较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交繁杂的申请材料,贷款所需时间很长。如洪江市某金银花合作社为购买种子,向当地农业银行贷款,但由于手续繁琐,时间较长,错过了播种季节。
三、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引导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必要的财政扶持。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带动农户数量、对农户收入的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资金并将其用作贷款贴息或贷款周转金、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加强与信贷支持的配套;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给予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优惠政策,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现代企业发展。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松散的民间组织成长为规范的现代市场经济主体。三是建立双向奖励制度。地方政府应对实际运作好的专业合作社和支持其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实行双向奖励。四是加强信用乡(镇)、信用村等信用细胞建设,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五是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公益宣传,丰富广大农民,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金融知识。
(二)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一是要根据合作社运作的规范性决定信贷投向。对经营规范的合作社,直接向合作社发放贷款,对运行尚未规范的合作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对“龙头企业+合作社”模式中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则向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二是要针对不同贷款主体采取差别贷款方式。对合作社内的信用户成员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对非信用户成员采取先评级后授信的办法提供贷款,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大的成员实行农户联保贷款,对专业合作社法人则采取担保贷款,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同状况实行差别利率管理。三是要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抵押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实施林权、果业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拓展农村资产担保范围,解决担保抵押难的问题,创新信贷支持模式。同时,根据农民合作社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制度。四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保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优化信贷流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且在授信额度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贷款建立“贷款绿色通道”。
(三)加强担保机制建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一是建立涉农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商业性金融参与项目融资提供贷款担保,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倡导扶持作用。二是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公司,地方政府适当注资,依托经济组织或市场主体入股,严格按市场化要求运作。三是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模式。在合作社内部,可采用会员共建风险保证金的方式为社员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在合作社外部,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员联合建立担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
(四)加强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一是完善农民合作社内部制度建设,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运用现代市场营销理念扩大市场,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二是着力提高农产品质量,进一步夯实发展品牌农业的基础。三是积极培育品牌农业发展主体,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法律保护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农业中介组织和专业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为品牌农业发展培育强大的主体力量。四是引导大型连锁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农超对接”。据统计,开展“农超对接”能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流通成本降低20-30%,销售价格提高10-20%,超市采购成本降低10%,消费者能以更优廉的价格购买更新鲜优质的农产品。五是建立合作社联合会,提高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整个农业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