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针对南方基金公司在南方沪深300ETF投资过程中内控制度薄弱、合规及风控制度未能覆盖ETF基金投资环节、永泰能源投资的相关决策过程未能留痕等问题,证监会进行了处罚。具体包括:责成南方基金运用自有资金4799万余元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对基金经理潘海宁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对ETF投资总监刘治平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等。证监会处罚程度堪称破天荒严厉,且非常及时,在为之叫好的同时,此案还有很多值得反思和总结的地方。
及时查处是个进步
之前,有关部门对市场操纵打击还不够及时严厉。像2012年底,有领导视察深交所,刚好交易所监控大屏幕显示正在监控“联创节能”,该股20天内最大涨跌幅偏离值达81.26%,且由一个营业部集中买入。如此典型的具有市场操纵嫌疑的交易行为,后来却不见稽查部门跟进调查,最后该股只是停牌一段时间了事。
A股市场之所以还不大健康,其中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一些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及时维护,正义得不到及时伸张。如此,违法违规行为前赴后继,最后甚至造成“法不责众”;即使后来通过法院等漫长司法程序裁决,其中有些违法行为受到惩处,但“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对市场主体的警示效应以及对投资者心灵创伤的弥补效应都比较微弱。
此次南方基金公司涉嫌利益输送,不少南方沪深300ETF 基金的持有人通过各种方式向证监会进行投诉,证监会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对市场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有利于震慑市场违法行为、有利于为市场及时伸张正义。除对南方基金进行处罚外,证监会近来对万福生科保荐机构进行处罚,对勤上光电是否涉嫌虚增收入、造假上市继续核查,及时回应市场呼声,雷厉风行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跟进查处,如此作为股市必将有望。
督察长成“漏网之鱼”
按《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等规定,基金公司需要对投资决策依据完整留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得少于20年。此次南方沪深300ETF允许永泰能源的“小非”股东用大笔永泰能源股票换购竟然没有留痕,显示其不仅内部治理、内部控制制度虚弱,且更可能是“做贼心虚”。
尽管有关方面进行了处罚,但按规定,基金公司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履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履职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既然南方基金公司发生这么多问题,那么证监会理应按《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调查。
当然,目前由于督察长需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督察长要做到公正独立非常艰难、甚至得罪人,但既然接受这个职位、拿到高薪,就要为此承担责任,不能尸位素餐。
行政裁决正本清源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此次证监会责成南方基金公司赔偿基金份额投资者,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却破天荒做出了民事赔偿裁决,意义极为重大。无论是2012年底发布的《新基金法》还是之前的《老基金法》,都规定基金管理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般有关当事方想要获得民事赔偿需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此次证监会采取“责令(责成)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等于行政主体处理了本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民事争议,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并不是简单的行政处罚。
有专家认为,“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属于“行政裁决”,即以中间人的身份对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民事纠纷,具有行政性,但也是居间裁判当事人纠纷的行为,因此具有司法性。
目前,我国法律规章中有大量的条文规定由行政主体责令一方民事主体向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比如《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现实中,行政主体责令有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而行政机关也往往将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一并纳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此次证监会责令南方基金公司赔偿,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并不算“创举”,已有众多先例,且执法依据是《基金法》,完全合理合法。
证监会通过行政裁决直接责令违法违规主体进行赔偿,疗程短、见效快,有利于及时震慑违法犯罪,有利于为市场及时伸张正义。实际上,对于市场操纵等行为,当前的查处打击还很不及时,由此市场投机跟风心理泛滥,陷入过度投机泥潭;由于中小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处弱势地位,屡遭操纵者洗劫,也动摇了市场发展的基础。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前不久表示,将建设稽查执法综合管理平台,包括线索发现、案件管理、调查分析、复核审理四个信息系统。但光有先进系统还不够,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市场操纵危害性的认识,及时对一些爆炒题材概念股操纵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一旦查实,及时利用行政裁决制度责令操纵者对受害投资者进行赔偿,这样市场才能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