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制度现状研究及对策建议

2013-04-29 06:49李楠楠
商·财会 2013年9期
关键词:财政补贴

李楠楠

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制度的演变、新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特征,对新农保筹资问题的现状分析,并对其所处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财政补贴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农村老龄人口养老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农村家庭传统养老模式局限及其功能日益削弱,使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日益迫切。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问题也成为我国新农保制度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结构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筹资机制、自愿与激励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筹资制度,弹性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为农民提供了选择空间,因此新农保在保障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制度设计仍存在对地区性差异考虑不够全面、政府补贴利用不够合理等问题。三方筹资结构虽然是巨大进步,但纯粹按照政策模式划分政府补贴标准,不能反应出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水平和生活条件,无法完全彰显新农保的优势。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难以提升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情况下,会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在发达、欠发达地区之间形成不均衡发展,其社会保障水平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平衡。但是由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需求量较大,原正常的财政收入不能够支付农村行政、社保等公共产品的支出,财政缺口突出将不同程度影响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

(三)农村财权和管事权划分不清,加重了地方政府负担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分税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将税收按照税种类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进行统一管理。但在实际运行中,中央和地方、上级和基层政府之间对农村事务中的财权和管事权始终不明晰。在新农保中,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不仅要承担基础教育,还要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支付、保值增值等事权,有限的财权无法负担过多的事权,也就是造成地方政府在推进新农保过程中资金不足、参保人不多的困境。

(四)农村地区缺乏自愿上缴保费意识

社会保险最基本属性是按时并强制性上交保费,在新农保制度中,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中央和地方共同缴费,都是遵从自愿原则。但是,在保险运行过程中,一般高收入、高风险者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收入、低风险者倾向于放弃购买保险。由于个人缴费遵循自愿原则,经济困难农民因为缴纳不了个人部分而“自愿”地被农保制度排斥在外,而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收缴收入也因缴纳人员的减少而减少,因此,对可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也会减少。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政策建议

(一)重新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我国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占总百分比高达53.3%,财政支出只有21.3%,导致省级及以下省级政府有一个收支平衡差距,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严重,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业人口占比高的省份,往往是经济发展总量与财政收入较少的省份。因此,新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要求中央政府的财政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养老保险,同时在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将难以支付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以确保贫困地区对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增加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从而影响扩大农业保险制度和推进。

(二)加大新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我国大部分农民在客观能力上都可以参加新农保,但由于新农保的农民绝大多数是自愿的,他们参加新农保与否,以主要依赖于他们是否拥有主观参保意愿。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养儿防老”观念特别严重,导致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因此,地方政府应拓宽新农保宣传渠道,深入群众,了解农民心声,使得各项新农保推行措施能深入民心,从而能让欠发达地区农民能主动接受并认可新农保,提高参保率。同时加强村级农业保险协调员的培训,以确保新的农业保险试点办法得以正确地传达给农民,让农民清楚地认识到,新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三)加大财政补贴,加强政策执行力

首先,国家财政部尽快出台中央财政新农保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地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规范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申请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工作,防止虚报冒领,为新农保制度推行提供有力保障。其次,加强新农保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力。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新农保补贴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加以保证,并及时分配,及时到位。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实现养老基金筹集渠道多元化

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设置新型农民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开拓投资渠道,缓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紧张矛盾,使农保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二是以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或转让承包土地收益作为社区补助。三是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地方财政可从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返还中按一定比例注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

由于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包括程序开发,处理和管理,基金管理)是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将承担重要的责任。有专家指出,在财政收入较高,相对富裕的县,县财政承担一些责任,省,市,县三级财政可以按照1:1:2或1:1:3的比例分担;而在财政收入较低,相对贫困县,县财政可以适当会减少一些责任,省,市,县财政可以按照1:1:1的比例分担。财政责任在省,市,县三级之间的明确划分问题,不同地方可先尝试的试点研究、探索,然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方各级财政之间责任得到合理划分后,农村养老保险筹资境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在我国开始试点实施,试点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是在所难免的,这些既与新农保本身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有关,也与农村居民传统思想认识密不可分,因此,改进完善新制度的同时,需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将惠民政策宣传到位,将这项利民政策根深蒂固,引导农村居民积极投保,促进新的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负责人.支持新农保试点国家财政出重拳.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9):11-12.

[2]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经济体制改革,2010(1):86-92.

[3]刘茜,刘艳美.普及新农保要破解资金难题.中国税务报,2009-8-14(3).

[4]Estelle James. New Systems for old Age Security theory, Practice and Empirical Evidence, EDI Conference on Pension Reform, 1996: 14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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