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追诉人人身救济模式之完善

2013-04-29 03:29贺振华
商·财会 2013年6期
关键词:权利救济

作者简介:贺振华,男,湖南衡阳人,2012级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摘要: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人们较多地关注作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或者是从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角度关注被追诉人的各项权利,当然也包括人身权利保障,相对来说,较少从人身权利救济制度来重视被追诉人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受到司法侵害的现象司空见惯,当人身权利遭受损害时,如何有效的救济受侵害者更具有实际意义。本文之意不在对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内容体系中各项具体权利进行探讨,而是通过了解被追诉人应有的人身权利以及分析这些权利特有的属性,进而能够认识人身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人身权利;遭受损害;权利救济

一、 被追诉人人身权利的主要内容

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亦是隶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范畴。公民的人身权利非经合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成为刑法保护的重要客体,《刑法》分则设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刑法学上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了基本上一致的概括,认为“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和名誉权等。”①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这一事实:一旦人身权利打上了被追诉人的标签,被追诉人的各项权利的实现较之其他群体有着明显的区别。

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内容基本上与此范围相同,这些权利可以大致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人身安全,二是人格尊严,三是人身自由。

(一)被追诉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作为人身权利,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心免予痛苦折磨威胁的权利。安全是相对于危险而言的,行为使公民本来在法律上处于安全状态的与身心直接有关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侵害的威胁,便可认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任何针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无论是非法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或非法造成了对公民健康的损害,还是对生命或健康造成了威胁,都造成了对公民人身安全的破坏。

(二)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

与其他公民不同,成为被追诉人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许可的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即使处在被羁押状态被剥夺了行动自由的被追诉人,也依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这种被施加了一定程度限制的自由,依然是受法律保障的,或者至少从人道主义或人性的角度来看也是不能彻底剥夺的。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即受到法律限制以后保留的有限的行动自由或行为自由。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基本完整的人身自由。拘禁意味着人身自由近乎完全的剥夺,因此,“依照国际准则的规定,对受到刑事指控的人进行审前的羁押应是例外而不是常规做法。”②被追诉人在没有受到监禁的情况下,其人身自由与其他公民没有太大的区别,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通常仅以保证按时接受司法调查或审判和不妨碍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为限。

(三)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

处在羁押中的被追诉人人身自由被剥夺本身已经是一种人格利益的损失,但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维护的必要,对其设定的自由采取限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羁押中的被追诉人依然享有固有的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人格尊严的待遇。”人格尊严作为一项人身权利,指的是被追诉人不因犯罪嫌疑或被羁押而丧失其作为人的尊严,体现为得到司法机关应有的人格尊重,以及司法人员对被追诉人不得实施任何有辱人格的行为的义务。在更深层次上看,被追诉人应当被作为诉讼主体看待,而非作为诉讼客体对待,可能是更重要的人格尊严的保障。被追诉人沦为诉讼的客体,刑事诉讼的保障功能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只有公民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其人格尊严才有了实现的基础。”③因此,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不仅指他作为人的一般的人格利益,而且指作为诉讼主体的特殊的人格利益。

二、我国现有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立一个完备的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自不待明,从其中折射出的核心点是,在被追诉人和救济义务主体之间找到矛盾的平衡点。表现为,司法机关应合理对待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救济。我国亦有许多相关的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被追诉人的救济方式有申诉、控告、复议、复核等规定,但却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为什么无法更有效地保护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呢,我们有必要认识到现有救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至被追诉人自救无门的后果,无法实现平衡的目标。

三、完善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的思考

借鉴各国司法实践中体现不同法系特征采用较普遍或影响力较广的非法证据排除、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人身保护令等几种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根据这些制度的特点把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方式概括地分为:刑事诉讼程序内的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外的救济。其中,刑事诉讼程序内的救济方式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宣告诉讼行为无效、司法审查等,即主要表现为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程序外的救济包括人身保护令、保释等。

四、结语

既然我们认识到了我国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针对这些问题,寻找克服这些问题的方法,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以实现完善被追诉人人身权利救济制度,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权益的目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注释:

①(著作)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74

②(论文)陈卫东,程雷.刑事诉讼全球化趋势析评[J ].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③(论文)刘少军. 论刑事程序对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参考文献:

[1](著作)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著作)[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 ]. 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著作)[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 ].(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4](论文)孟军. 国家侵权、国家责任与权利救济——以刑事侦查为视角[J]. 行政与法,2009(2)

[5](著作)徐显明. 人权研究(第 3卷) [M ].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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