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慧颖
摘 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起到主导的作用,因此迫切要求政府提高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尤其是地方政府,更需要主动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地方政府 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D620 文献标识码:A
一、和谐社会建设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角度出发而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质要求。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着一个调节员的角色,是最主要的行为主体。这种行为主体的作用突出表现在对和谐社会环境的营造、维护、监管等职能上,与之相适应,必须对政府职能进行转变。
所谓地方政府职能是指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 有关政府职能的主流观点认为,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该交给市场去解决,主张限制政府作用的范围,推崇竞争机制。但这种观点忽略了这样的职能配置模式是与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应的。中国是处在市场化初期的社会主义国家,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双重转型期,因此政府始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和国家政策的策划与实施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依靠政府的主导作用。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直接影响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效。
二、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职能转变面临的阻碍
(一)政府偏重经济管理职能。
在我国经济管理职能过多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地方政府体系中只有省级以及国家规定的少数较大的市级政府拥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权,而且中层政府不拥有这项权力,这就导致地方政府无法通过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行使所拥有的经济管理职能。这样就导致了,各级地方政府都花费大部分精力用于具体的经济事务中,政府职能转变也必然无暇顾及。
(二)政府职能重新定位困难。
现阶段政府职能转变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压力,与此同时还面临着社会各方面对政府职能提出的要求,而且不同方面的要求又非常不同,政府职能定位很难达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程度。和谐社会是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发展是关键,要发展就得消除阻碍和谐社会发展的体制因素,这就要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自身等多重关系,还要处理好政府机构设置与人员安置等问题。政府职能很难达到既符合民主政治发展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既不超前也不滞后恰到好处等许多需要的平衡点。
(三)政府机构过于庞大。
政府机构是政府职能的载体,政府机构庞大,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政府职能借助政府机构得到执行,由于政府职能的动态性和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性,中国的政府机构至今依然不能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机构臃肿、冗员浮事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机构庞大,部门之间、部门各机构之间相互内耗,办公效率低下的情况存在。权力机构越大,权钱交易的机会就相应增多,包括专门从事反腐败的机构中也会出现腐败现象。而且越是扩大权力机构,反腐败的成本越高。同时,权力机构越大,滥用权力和歪曲权力的事情也会相应的增多。对政府的要求是廉洁奉公和提高效率,这些是同政府“有所为”的事情太多,机构过分庞大有密切关联的。
三、政府职能转变的路径
(一)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转变政府职能首先要实现对市场的有限干预,政府要确定自己的职能范围,减少政府的“缺位”“越位”“错位”现象的发生,做到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那些必须由政府去做而且政府也能够做的事情,政府要做而且要做好,那些不需要政府去做而且政府也做不好的事情, 这类事情政府就不应该插手。
政府要考虑资源优化配置的“两只手”,从“无形之手”充分专研市场失灵,从“有形之手”出发仔细研究政府失灵,实现合理定位;从培育市场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和强化政府主导三个方面,加快经济市场培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多样化和多元性;同时对于经济市场监管,要完善市场监管规则、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协调性与稳定性。
(二)正确定位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和职责,地方政府要确保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群众的服务与管理,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的安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合理发挥和引导地方正的积极性,在保证重要的有效宏观调控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地方政府行为的合理化来保证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三)建设效能型的有为政府 。
转变政府职能既包括建设“有限政府”的要求,也包括“有为政府”的要求。正因为这样,应该适时地转变政府自身的职能,建立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政府职能模式,使政府成为高效政府。构建扁平化的政府规模,这是政府职能转变在量上的要求。落实业绩导向型评估体系,以及推行电子政务。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韩兆柱,司林波.论转型期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重新定位[J]. 学习论坛.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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