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法国调整出版法律

2013-04-29 19:10:32徐晓玲
出版参考 2013年6期
关键词:电子书法案法国

徐晓玲

数字出版浪潮席卷全球,接踵而

至的是数字版权、网络创作传输以及

电子书价格等问题。本文主要论述的

是一贯重视出版行业发展的法国政府

连同立法、司法机构和行业协会在多

角度考虑出版商、零售商、网络服务提

供商和读者利益的前提下,对出版业

相关的一些法律做出的调整,进而探讨

对我国出版发展的启示。

数字环境下法国出版法律的

调整

法国网络化加速和数字图书的盛

行对原有的出版法造成了挑战,部分

有关著作权和图书价格方面的法律条

款已经无法为出现的新情况提供法律

依据。由此,法国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调

整。尤其表现在2006年8月11日出台

的《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与相邻权法》

取代了原著作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

典》(以下称《法典》)的修订和《数字

图书单一价格法》的制定出台。具体表

现在以下三方面: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

《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与相邻权

法》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确立了技术保护措施和电子信息权利

管理制度,其中规定,作品如果刊登在

互联网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商业化,权

利所有人可以制定相关细则和措施,

控制他人对该作品的接触、使用和传

播。《法典》第L.331-5条第一款规定,

有效的技术措施是用于阻止或限制那

些未经著作权所有人允许而使用除软

件以外的著作、表演、录音、录像或节

目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措施。一旦侵

犯该项权利,即被定为侵害有效技术

措施罪,《法典》L.335-3-1条和第L.

335-4-1条两个条文明确规定了侵害有

效技术措施的犯罪。第一项规定为,对

出于研究之外的目的,通过译码、破译

或其他个人手段,故意损坏有效技术

措施,特别是由L.331-5条规定的措

施,侵害对表演、录音片、录像片、制

作节目或其他作品的保护,以便规避、

阻碍、删除其保护或控制系统的行为,

处3750欧元罚金;第二项规定为,对

“有意地、直接或间接使他人获得、或

建议他人使用专门设计的方法或特殊

手段侵害有效技术措施”,即第L.33l-

5条中定义的措施的行为,“处六个月

有期徒刑和3万欧元的罚金”。侵害有

效技术罪的设定大大增加了破坏版权

保护措施的犯罪成本,有效地保护了

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同样,新设的权力

电子信息管理,即指著作权人可在其

作品中注上相关的电子数码信息以传

达使用其作品的各种细则及条件信息

的规定,也成为了版权所有人有效控

制自己作品使用情况的重要方式。

技术是把双刃剑,既可保护作者

和出版商的权益,也有可能破坏著作

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技术保

护措施一旦过度,就会损害竞争性厂

商和公众的利益。为避免造成负面效

果,“新法”未雨绸缪确立了“交互操

作”原则,并创设了技术措施管制委员

会,该委员会享有准司法权,负责解决

著作权人、竞争性厂商和公众三方因

技术措施滥用或违反自由竞争原则造

成的冲突。对于不遵守委员会决定的,

委员会可以进行罚金处罚。

新增对电子信息和数据库建立者

权利的保护条款

知识产品在向公众传播时包含的

信息除了作品本身也包括了与作品相

关的作者和辨别该作品的信息,如图

书的版权页,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所

涉及的电子信息容易受到网络环境破

坏。因此,为了保护权利人利益,《法

典》第L.331-22条规定“除计算机软

件外,所有与作品、表演、录音片、录

像片或节目等有关的电子信息,在本

编规定的条件下都受到保护,条件是

当这类信息的某一内容,如数据或代

码与复制相关,或看起来与该作品、表

演、录音片、录像片或相关节目向公众

传播有关时”。且条文规定了一旦侵害

电子信息,将按该条文处以3750欧元

到处以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和3万欧元的

罚金不等的刑罚。

数据库对于信息环境的运行必不

可缺。为了保护数据库建立者的权利,

《法典》第四编都是关于“数据库建立

者的权利”的规定。数据库的创始人和

投资人为数据库的建立承担了大量的

资金风险,当数据库的建立、调试和运

行由金融、设备和人力投资得到证明

时,这些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这并

不仅是数据库本身的特点使得保护具

有合理性,而是由投资人承担的投资

规模和风险决定的。(《法典》规定如果

犯罪行为是由犯罪集团实施,可以判

处五年有期徒刑和5O万欧元罚金。可

见,对于侵犯数据库建立者权利所受

的刑罚是比较重的,但同时这种保护

的实施不能对著作权本身造成损害。

关于数字媒体领域中的反盗版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为盗版

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尤其是通过互联

网进行非法数据交流的P2P技术,给出

版商、影视业和唱片业带来了巨大的

经济损失。法国对肆无忌惮的数字文

件盗版行为进行了法律管制。

P2P交流的违法性

对于处于风口浪尖处,非议颇多

的P2P信息交流行为,法国宪法委员会

在权衡各方利益后,明确表明“P2P网

络信息交流的特性并不能使其成为有

别于受争议之条款所确立之处理方式

的理由”。这意味着,法国将P2P正式

定性为盗版行为。《法典》第L.335-2-

1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下行为将处

3年的监禁刑及30万欧元的罚金:(1)故

意编辑明显以诱导公众使用未授权之

作品或受保护之对象的软件或将该软

件告知或交给公众使用的行为,(2)以广

告的形式有意唆使公众使用前款所规

定之软件的行为。”《法典》以期用这样

的规定在源头上将该违法行为遏止。

打击网络非法下载的法案

在P2P行为被定性为盗版行为之

后,法国国民议会与参院于2009年4月,

通过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严厉的”

打击网络非法下载行为的法案,为了

有效打击非法下载,维护网络秩序,还

依据此法成立了网络著作传播与权利

保护高级公署。

这一法案的颁布标志着法国在打

击网络非法下载行为的道路上迈出了

卓有成效的一大步。法案核心内容突

出,法律程序简明易操作,反应机制灵

活。对于上传和下载盗版共享文件的

行为,一旦发现,授权的法官便可及时

裁定,为有效控制网络盗版行为提供

了良方。对于非法下载文件的行为,执

法部门会以电子邮件对其进行警告,

如果没有改正,还会以挂号信进行第

二次警告,再拒不悔改者就要面临一

年的断网惩罚和1500欧元以上的罚金。

应对数字化和信息环境新制

定的法律

法国当局为了对互联网进行有效

调控和监管,于2006年通过了《信息社

会法案》。在保障人权和网络自由的同

时,充分保护著作权、互联网用户的隐

私权以及国家安全。随着数字化的进

一步扩展,为了改变法国数字产业发

展缓慢,受到国外数字产品威胁颇深

的现状,2009年6月13日,法国通过了

《促进发行与保护网络创作法案》,立法

保护的对象涵盖音乐、影视、电子书等

在网络传播作品。此法案力求在保护

创作者的权利、用户隐私和网络作品

创作上达到利益平衡。依照新法颁布,

伴随行政或执法机构变动的惯例,由

九名成员组成的互联网作品传播权利

保护高级管理局依该法正式取代技术

措施监管局,进行技术保护措施的调

节。该法案不仅保护网络创作与发行,

还鼓励网络创作行为,并规定相关的

国家机构为合法作品的创作提供支持

和保护。

数字出版领域除著作权保护问题

之外,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数字图书的

定价问题。电子书作为计算机产品,增

值税高达19.6%,而纸质书仅为5.5%。

高昂的增值税长久以来都是影响法国

数字出版业发展的障碍。2010年11月,

法国政府决定对电子书执行与纸质书

相同的增值税,并于2012年1月1日开

始正式实行。

在增值税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

由于1982年开始施行的特定价格法即

雅克·朗法已经无法适用目前的电子

书价格,电子书定价也掀起立法的强

烈呼声。自2005年起,法国出版业联合

会、法国书商协会、法国文化分校联合

会以及各家出版商和分销商就开始纷

纷提出各自的电子书定价倡议。

在各方的博弈之下,数字图书特

定价格法终于于2011年5月17日正式

通过实行,与其说这是一部新法,倒不

如说这是雅克·朗法适用范围的一次

扩大。自此,所有以商业目的在法国发

行的图书都要确定一个唯一的价格,

新电子书不得超过5%的销售折扣。

这一法案的通过无疑将电子书定

价的权利放在了出版商手中,在法国

营业的外国书店也需遵守该法律,亚

马逊等不能以半价销售电子书,竞争

力被削弱,本土的出版商和零售商受

到了保护,不致受亚马逊、苹果、谷歌

等巨头的冲击无法维持生存,也维护

了电子书市场的多样性。

但这一法案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例如,一本电子书刚推出时不能由图

书馆提供借阅服务以保护版权及避免

销售额降低,但这却减慢了电子图书

馆图书的更新速度。此外,由于很多读

者选择电子书正是因为电子书的低价

和获得便利,法案使得电子书的低价

优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打击了

读者对电子书的热情,在一定时期内

不利于电子书市场的发展。

对我国的启示

为应对数字化给整个出版业带来

的机遇和危机,法国采取了诸多的手

段,在不断地化解矛盾中谨慎论证,大

胆验证,催生了许多颇有成效的新条

款和新法案。这些调整大多集中在信

息环境下的著作权、网络监管和图书

价格三个方面。这也正是我国现今出

版业面临的三大问题,从中我们可以

得到如下启示:

力度

在法律的具体实行中,法国的法

律更有效力,也更能应对具体的案件

情况。尤其是排除众议将P2P行为定性

为非法行为,受到了版权人、文化艺术

业及出版产业的拥护,极大地推进了

文化市场的繁荣。高达30万欧元的罚金

使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个人都不

得不考虑犯罪的过高成本代价。从这

个方面比较,我国对于网络非法文件

传输还没有强力度的法律规定,对于

其他侵害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也缺乏刑

法手段的严惩。我国也应加大对著作

权的刑罚保护,使犯罪分子惮于犯罪

成本,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行为。

在电子书价格问题上,法国虽然

遭受了颇多责难和障碍,数字图书特

定价格法依旧通过实行了。电子书的

增值税也相应下降,为电子书产业的

发展解决了一大阻碍。可见,这些措施

部反映了法国对本国出版行业的大力

扶持,显示了保护本国文化艺术的强

大决心。相比较,前几年我国出台了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打头的一项就

是对于图书价格的控制,但由于消费

者的不满很快就取消了。所谓众口难

调,一部法律的制定只可能尽量平衡

各方利益,但难以让人都满意,这就要

看决策者站在什么样的角度,对什么

利益最关心。法国当局在文化艺术保

护问题上坚持了一贯的原则,当年的

雅克·朗法一样引起了各方的争论,造

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但坚持下来培育

出了法国较为完善的出版市场。在受

国际网络行业巨头垄断影响颇大的今

天,法国政府坚持保护本土出版商和

网络运营商的利益,也有利于本土出

版业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气魄也值得

我国政府和立法者学习借鉴。

平衡度

法律规制是解决数字出版问题的

重要手段,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

有核心的出版法,对网络信息的规制

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

些甚至是针对一些具体的网络问题做

出的临时性规制。法规制定者为维护

自身的利益,在网络管制和网络主体

权利保护的平衡度方面有失偏颇。因

此,我国出版法制必须充分考虑各方

利益,广泛听取社会与专家意见,结合

我国国情和网络技术的实际发展制定

出促进我国出版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我国出版法制要努力

与国际接轨。巨大的信息量通过网络

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自由流通,版权等

出版问题的地域性弱化了,这就要依

赖于国际公约,这就要求我国出版法

制不能闭门造车,要吸收借鉴国外的

优秀经验,争取达到与世界的平衡。

(作者单位系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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