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规问答

2013-04-29 00:44杨敬东
棋艺 2013年6期
关键词:裁判长分者低分

提问:杨敬东老师您好,现有两个问题向您请教。1.积分编排制比赛,一般是4分对4分、5分对5分、6分对6分,现在居然最后一轮最高9分却与4分相遇,这样编排合理吗?2.如图,这是我参加地方象棋比赛的实战对局,我执黑方,形势占优,时间上我也比对方占优,因此我产生了逼对方超时的想法,求快不求杀,不料,当对方走出马三进二将军时,我却因抢时间走出了炮2平6反将,对方立即自认为他获胜,裁判也判我输棋,我说应该判记我一次犯规比较合理,不能判负,最后裁判组还是判我输棋,以致影响了我的名次。请问杨老师,这样裁决合适吗?请您给予解答。谢谢!

(苏州 张长雄)

回答:1.积分编排制比赛的编排原则之一是由最高分按积分段逐段向下编排。即首先同分者编对,次之近分者编对(尽可能避免跨越积分段)。造成大幅度跨越积分段编排的几率,一是因参赛人(队)数较少而比赛轮数较多,容易出现受卡号,不得不跨越积分段下调配对;二是采用手工编排时,因疏忽漏掉了某一个高分段的抽编卡,错与低分段配对,应给予调整。

2.一方行棋后形成帅、将直接对面,或主动送吃帅(将),或在被“将军”时误走它子而没有“应将”,这些听任对方吃帅(将)的行为均属“自杀”。走棋后(已离手)形成“自杀”,为输棋(负),对方取胜。在基层象棋比赛,特别是老年人和少儿象棋比赛,有的裁判长在制定补充规定时,对此类案例的处理给予放宽尺度,在同一局棋中第一次出现“自杀”不判负,记一次犯规,继续比赛,第二次出现判负。怎样处理,应以裁判长在赛前制定的补充规定为裁决的依据。

编辑/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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