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副省部级(或“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例多达103个;其中,受贿罪89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1例,最高涉案金额达19573万……上述数据来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编审田国良近日公布的《省部级干部腐败案例研究》课题。
官员信息应暴露在阳光下
第一,要坚持“以德为先”选拔领导干部。
“德”可以归纳为“品性”“品行”“品格”“品性”,是指抵抗外来诱惑,克制不良欲望的坚强意志;“品行”,是指忠于国家和人民的献身精神;“品格”,是指冷静、理智的果敢品质。品德的形成有环境因素,也有主观因素,靠培训、教育和周围风气的影响,也靠个人的“内省”“定力”和多年“功力”积累。一个领导干部,德才兼备,当然最理想:如果,或者有德缺才,或者有才缺德,二者必取其,则宁愿取前者,因为,有德缺才,至多办不成事,有才缺德,则办坏事。
第二,不宜“火箭式”提拔领导干部。
所选案例中,开始任副省部级职务时年龄最小的39岁,开始任职时不到50岁的约占37%。可见,有相当部分的腐败高官,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年轻得势,或者平步青云,容易失去自我,为所欲为,滑向犯罪。因此,田国良建议,要尽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干部,应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使干部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稳步前进。
第三,严防“带病”提拔领导干部。
所选案例中,约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约有48%的案主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因此,为了杜绝这种“带病”提拔现象,应该严格实行任前任后审查、审计制度。首先报告要全面。不仅报告本人情况,而且要报告全家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包括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不仅报告全部收入,而且报告全部开支:不仅报告所有货币和银行账户收支,而且报告家庭及相关人员的住房、投资、就学、从业及所有财产财物。其次情况要核实。在建立健全严密的信息统计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有关专门机构特殊权力,使其有条件、有职责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严格核实。再次信息要公示。领导干部是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有关信息应暴露在阳光下。对于领导干部申报的信息,要及时在单位内部或社会媒体公示,争取和鼓励公众监督。最后处理要及时。如果发现个人申报与事实有差异,甚至瞒报,应及时追问、追查、处理。对于即将离任或新任的领导干部,其个人报告事项的核实和信息的公示应作为重中之重,更加严格。这样,作为“终极反腐”手段,尽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第四,重点监督“一把手”。
所选案例中,多数案主作案时,或主要作案时段都担任着地方或部门党政“一把手”。目前的体制设计使“一把手”,特别是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容易形成“独立王国”,同时对“一把手”的监督相对较弱,往往是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没法监督,或者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
为此,学者建议在党内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给不同部门行使,党代会决策,党委执行,纪委监督,这不失为一条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目前,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书记的领导和牵制过多,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因此,田国良认为,应赋予纪委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权力,让纪委直接对上级和同级党代会负责,而不是对同级党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