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锡忠
近年来,金融消费越来越被广大消费者所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越来越引起各方面关注。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要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根本标准在于它是否有效适应和满足了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切实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这些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居民信用卡业务、个人信贷、出国金融、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等金融活动日趋活跃。庞大的居民财富和金融消费、投资需求为银行业金融创新提供了巨大动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适应上述需要,金融机构自身也要通过创新实现经营模式、组织体系、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要以有效的风险控制为前提
银行是一部典型的“经营风险的机器”,在对冲、分散、驾驭风险中获取利润,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不仅自身会遭受巨大损失,也会给金融消费者造成巨大冲击。目前,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亟待加强:一是要进一步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到信用、市场、操作和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管理,抵御风险的交叉感染;二是要进一步从一般定性的风险管理发展到综合运用风险计量技术的定量管理,精确资本计量;三是要进一步从分散的风险量化控制发展到以经济资本为纽带的总量风险管理,总体把握风险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要以审慎的风险监管为保障
金融创新一方面能够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满足各类金融消费者的多元化和个性化需求,但同时不断地冲击着原有的金融秩序,因此必须不断强化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审慎风险监管的精髓在于尽可能在金融机构资本金损失之前采取行动,避免让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从银行实践来看,建议监管当局加强以下工作:一是为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这是解决一系列经济问题的前提;二是要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差异性;三是要对不同种类、评级、地区的银行业机构以及不同的金融产品实行差异化监管;四是强化防火墙和交易账户管理机制,弥补这方面的重大监管缺失;五是在监管体制、技术上要不断改进。
对于综合化经营过程中推出的跨市场金融创新产品,要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在金融消费者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间传播。我们提出有效促进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要培育风险防范能力
在纷繁复杂的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必须以有效风险控制为前提:一是要强化金融创新的风险意识,必须坚持与业务经营范围、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必须坚持结构简单、交易透明、风险可控的产品选择的原则;二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区别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要建立完善防火墙制度;三是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从客户角度看,参与金融消费必须以有效风险控制为前提,以企业客户为例,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金融风险意识;二是建立有效风控机制;三是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四是企业作为金融创新的参与者和需求的提出者,在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过程时,要考虑适用度的问题,盈亏承受能力只有在严格的授权和审批管理下,适用度才能提升。
二、政府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制体系建设
面对金融消费领域的大量问题,目前从法律层面无法得到回应和解决,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权益、保护方式、保护措施等进行明确的规范,使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现代金融业的持续发展,是立足于金融消费者的支持之上的,不论是对现行滞后的法律法规做出修改,还是借鉴国外经验专门制定类似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范,都应在条文上向金融消费者倾斜,突出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调整,细化对金融机构的诸如诚信、告知、保密、赔偿等义务。
三、机构设置上,应设立金融消费者专职保护机构
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深刻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不足,在美联储下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鉴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格局,可由立法授权或国务院明确建立类似于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独立专职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对金融交易的规则设置、行为合规性审查、侵权性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保护。
四、监管当局要发挥创新引导和监督作用
首先,深化审慎监管理念。要在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的前提下,加强风险监管,审慎监测和评估金融创新风险,强化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事前监管。
其次,推进差异化监管。就银行而言,应综合考虑各银行在监管和市场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公司治理完善程度、风控内控水平、区域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衍生产品要强化分类监管,加强风险管理和资本覆盖监管。
最后,加强监管协调配合。目前体制下,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社会影响较大的金融产品,应强化联合监管、审批制度;同时,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需要,适时探索分业监管体制改革;对于一般性创新产品,也应当明确牵头监管部门的责任。
五、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的相关建设
金融机构需要一个服务行业的统一标准来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评定各机构金融服务等级,建议在完善一行三会管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业自律机制建设,合理规避同业恶性竞争、无视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此外,要强化金融行业协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责,为解决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和调节机制。金融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为消费者投诉会员机构提供一个平台,以避免和减少金融消费者诉诸司法途径致使矛盾激化现象或损害金融机构声誉风险。
(作者单位:江阴工商局长泾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