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某医院合同制护士,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2300元(含值夜班补助)。今年4月初,我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与我商量,宁可少挣点钱也要保重身体和孩子的安全健康,提出让我要么向单位请长假,要么提出不值夜班。我向医院提出了不值夜班的要求,医院同意了,但从当月开始,我每月工资减少为2000元。请问:医院的做法有法律根据吗?
答:
医院的做法有不当之处。《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依据上述规定,你怀孕期间的第七个月之前,其本人提出不值夜班,工资可以相應减少,也就是说可以不含值夜班补助,但到你本人怀孕7个月以上,直到享受90天产假期间,你的工资应是全额的,这是法律对妇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你理所当然可以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