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判与民众监督的辩证统一关系

2013-04-29 00:44焦杰
中国集体经济·下 2013年6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

焦杰

摘要:审判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最重要的机构职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最核心的问题在于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义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审判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则直接决定了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要想真正做到公正行使审判权,一方面需要确保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抑制其他权力的非正常干涉,另一方面也要让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因为,从权力的来源看,法院所拥有的审判权也是由广大人民群众赋予的,审判权作为司法权力的一种不可能凌驾于民众之上,成为脱离民众的存在。其实,推动司法审判独立和民众监督司法审判活动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能够在两者之间做好协调工作,同时加以制度上的保障和规范,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就一定能够获得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独立审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从本质意义上说是作为我国司法机关之一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进行审判,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司法独立是民主化社会的重要标志,也代表着社会在制度化层面上进行运行,它表明“司法机关只遵循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不被其他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司法独立”是现代西方社会普遍采用的一项分权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传统社会就没有“司法独立”的观念。虽然中国古代的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行政权力,但是司法独立的思想一直不间断地出现于一些社会学家、思想家的言论和著作中。建国以后,宪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但很遗憾的是由于受到具体国情的限制,司法机关的工作,特别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受到案件以外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公正审判。舆论的监督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开放,以及群众维权意识的加强,也正在显现出其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力。关于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影响力的强化到底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目前在专家学者中还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在处理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时要掌握好一个平衡点,把两者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合力。

首先我们应该使媒体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保持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不能肆意地以舆论监督的自由性来干涉司法审判工作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但是我们也不能以确保司法独立为借口来随意地对新闻舆论的自由横加干涉,甚至是完全将新闻舆论监督排除于司法审判活动。我们还要看到舆论监督的主体不是媒体,更重要的是民众。“新闻媒体不只是报道有关审判的信息,而且还要使审判过程被广泛的公众监督和批评,使法官严守职责,使个人和社会获益,使公众相信正义由此获得。”司法的独立其首要意义是在于保证司法的公正,也可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维护司法独立性、保证司法公正不能只顾着排除外在势力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而使得司法活动只成为一个封闭的系统。这种情况极易造成司法活动由于处在一种无监督的环境下而滋生腐败和审判权利的滥用,最终反过来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其实本质上并不矛盾,恰恰相反,通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活动我们可以发现,对司法活动进行合理的监督、积极扩展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途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的独立。前面我们提到,目前的司法审判活动免不了会受到行政方面权力的干涉,民众积极地参与司法活动可以让原来只有少数群体获知的信息向广大民众公开,使民众对于司法活动的了解增多。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民意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加自律,并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大众传媒的曝光、民众予以的关注,可以保持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同时由于民众加强了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了解,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加强司法公信力。由于获取了民众的支持,司法审判工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行政权力的干涉。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水平还不高,对于一些社会媒体的报道和评论还不能完全站在理性的角度上去甄别,由此所形成的民意并不一定就具有正确的导向性。“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 “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当然,在这里我们应该理解为是部分民众由于错误的认知而形成的错误并不是具有社会普遍性的“民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部分民众却往往会受到错误信息的欺骗,这种情况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司法审判活动受到非理性的干预,会给法官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导致难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随着网络的普及,信息的传播相较于以往更加方便和快捷,且信息量的激增往往会使公众在甄别和筛选网络信息时存在难度,再加上一些社会媒体及各别民众不负责任的言论,往往会误导公众,从而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既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又要正确地对司法活动展开监督,当我们无法合理地将两者有机统一起来的时候,矛盾和冲突往往就会生成。另外,我们还要看到的一点是,尽管新闻媒体强调新闻报道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但“用事实说话”的报道方式又使得新闻媒体的倾向性不可避免,新闻媒体的报道出于对民众接受程度的考虑,往往会以人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旨归,而民众的思想道德观点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慢慢形成的并且逐渐内化为人民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和评判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新闻媒体以公众当下道德观念为判断标准的倾向与司法判断以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基础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正因为新闻媒体引发舆论,而舆论的导向往往又会对司法审判中的定罪量刑造成影响,这种影响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在某种情况下也会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特别是当舆论的走向与以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基础的司法判断产生冲突时。

由此,想要确保司法独立,就必须使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这种规范不是简单地限制,而是要让新闻媒体正确评估舆论可能会对司法审判活动所造成的影响,一方面要真实地将信息传达给公众,另一方面要有一种理性而又审慎的态度去引导公众,从而避免出现给正常的司法活动带来干扰的情况。

综上所述,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路径有很多种,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我们不能片地就理解为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干涉,而是要看到司法权还是由广大民众赋予的,司法公正离不开司法独立,但司法活动本身不应该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并且在当前法制尚有待健全的环境下,借助媒体的民众意愿表达为保护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的救助手段。当然,如果民众意愿太过强大,反过来也会侵蚀司法的独立。由于民众具有情绪性、从众性和不确定性,所以“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在日常生活中,为达某种目的,雇上几百或几千人每人 10 块钱加一顿饭,去法院门口坐上一天以示 “民愤极大”,这样的事情并非传说。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民众参与监督司法,一方面需要不断地提高民众自身的法律素养,促使民众以一种更加理性和审慎的态度去看待司法工作;另一方面还需要司法机关本身不断健全制度管理,为民众监督司法不断地创新方式和途径,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事实也证明,只有“人民的权力越实在,权力的行使才越健康,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就越快”。因此,笔者认为,推动司法审判独立和民众监督司法审判活动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能够在两者之间做好协调工作,同时加以制度上的保障和规范,我国的司法工作就一定能够获得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 刘本燕.司法公正与公开审判制度改革[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4(03).

[3] 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0(01).

[4] 宋冰.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 申海良,罗建兴法.道德对法治社会的作用及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9(02).

[6] 汪明亮.新闻媒体对定罪量刑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作用机制[J].现代法学,2006(06).

[7]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 冀祥德,黄敏.民愤与司法公正[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 (04).

[9] 司伟.让人民来监督司法[J].上海人大月刊,2000(05).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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