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媒体失范与规范

2013-04-29 13:29刘艳
新闻世界 2013年7期

刘艳

【摘 要】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市场化运作的逐渐成熟,一些媒体越来越热衷于犯罪新闻报道,以获取更多的眼球效应。犯罪新闻中性犯罪的新闻报道以大篇幅新闻和大幅照片提升了公众的关注度,但却极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本文从媒体性犯罪报道形式与报道内容中存在的“伦理失范”出发,探究媒体如何在恰当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并对今后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具体操作提出修正建议。

【关键词】性犯罪报道 伦理失范 新闻责任

自大众报刊盛行以来在新闻采编上极尽煽情之风,在采访技术上采用窃听、跟拍等手段,在新闻内容上惯用“明星、血腥、性”填充的“黄色新闻”,虽然饱受争议并在一段时期内陷于低迷,但在当前市场化运作的利益驱动之下,却大有复苏之势。在媒体高度商业化和市场化的今天,吸引读者、观众注意力,提高阅读率、收视率是大众传播媒介坚定不移的追求目标,媒体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牺牲新闻内容标准以置换更高的被关注程度。这是一种饱受争议的做法,在赢得“眼球效应”的同时却往往使媒体陷入新闻伦理和法律的困境。

纵观国外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结构,犯罪报道以其暴力、血腥及给读者带来的刺激性、新奇性体验而占据众多版面和频道资源。纽约塞拉克斯大学曾对美国100家电视台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大约30%的新闻是犯罪报道。无独有偶,我国媒体也越来越热衷于对犯罪新闻的报道,特别是涉及性犯罪的报道。由于缺乏新闻伦理准则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新闻法规的惩戒机制,媒体往往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失守”,做出有悖于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性犯罪新闻报道的特殊性

客观、准确、全面的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原本是新闻媒体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可媒体往往会为追求新闻事件中的刺激性和新奇性,而丧失最基本的理性原则,将新闻价值和职业准则抛之脑后。性犯罪新闻就是就这种极易导致新闻操作失范的报道题材。因此,如何规范当前性犯罪的新闻报道,也成为媒体必须正视的问题。

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性犯罪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和个性化特征,新闻媒体在选择此类事件和题材进行报道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其内容的敏感性和特殊性,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具体而言,性犯罪新闻报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受害者的“双重伤害”与终身伤害

性犯罪行为不仅会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重大伤害,也会对受害者的精神与人格造成严重而持久的破坏,对某些受害者而言甚至是终身伤害。性犯罪很容易造成受害者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即性犯罪行为导致受害者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和情绪化的易激惹和回避行为。北美医生桑德拉·休特兰和多纳尔德·舍尔(1977)调查显示,性侵害对受害人的婚姻和正常社会交往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害。在受害的女性中,83%在事后无法摆脱内心恐惧,58%自尊感降低,28%产生心理孤独感、回避社交活动,55%在生活态度上滋生敌意,养成好攻击的性格。①因此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新闻采访行为与新闻作品中内容的隐私侵犯和价值判断等,很容易让受害者再次受到伤害,进而引发难以预料的后果。

2、新闻受众对性犯罪反应的特殊性

在一般刑事案件报道中,公众一般会对施暴者予以指责,而对受害者予以同情或提供帮助。但在性犯罪报道中,受害者却往往会成为公众、家人责备和唾弃的对象,甚至还被当成性犯罪的始作俑者。日本某项实证调查显示:在强奸和猥亵性伤害中,被害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占70%,因强奸被迫迁居的超过20%,因猥亵被迫迁居的占13%,因强奸不能正常工作就学的占18%。②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后的性犯罪新闻报道,极易引发受众价值判断对于受害者造成的“二次伤害”。

3、信息传播的敏感性

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的新闻报道和其他题材的新闻报道,性犯罪信息因为涉及到性与暴力的双重属性,在内容上更具敏感性。性犯罪过程的细节信息描述对于青少年群体而言是不合适的。而对性受害者而言,信息的不正当获取与传播往往会涉及受害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此,性犯罪新闻报道中,信息传播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信息的不当获取与传播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伤害,更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性犯罪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失范

近年来,性犯罪新闻越来越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夸张的标题以及煽情的写作手法在媒体报道中层出不穷,这些新闻报道往往单纯的追求媒体的轰动效应而不惜放弃新闻操作标准和记者职业规范,使新闻陷入伦理失范的境地。

1、直接判断取代客观陈述,新闻客观性和真实性丧失

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是新闻的基本属性,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和稿件写作时,必须一切从事实出发,以“旁观者”身份进入事件现场,进行冷静的观察、客观的叙述、细致的采访,以求明辨是非,做出全面、公正、客观的报道。但在当前的性犯罪新闻报道中,为了能够凸显新闻中的“猛料”,新闻记者不惜放弃客观观察与真实记录而对新闻事实进行干涉,将主观判断强加客观事实之上,甚至有目的地设计矛盾冲突,对新闻素材进行主观编辑。如2013年2月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新闻报道,许多媒体在案件尚未定性时便在头条标题标明“李天一轮奸案”“丑闻”等字样,并在报道中过度集中于李天一的出身,将“银枪小霸王”、“李衙内”的标签加之其身,甚至还将其父李双江的风流韵事与之联系在一起,报道中充斥着极为明确的价值判断和情感取向。显然,这是违背基本的道德伦理的。

2、新闻采访中对受害者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侵害

在一个成熟完善的新闻行业中,对于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是最基本的准则之一。但是近年来,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好奇心,提高媒体自身的发行量、收视率,我国新闻媒体却“知其不可而为之”,这导致新闻隐私侵权和名誉受损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我国法律中“隐私权”定义模糊性和弱势群体对“隐私权”认识的不充分,更助长了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在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新闻报道中,媒体质疑李天一的年龄问题,并挖掘大量信息试图予以证明其已经成年。作为对公众人物和其社会影响的关注,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案件尚未裁决之前,媒体就过度披露李天一和其家庭的信息,大张旗鼓的报道案件细节,甚至还在网上贴出了其小学毕业照片。后经证实,照片中的学生并非是涉嫌轮奸的李天一,而只是其他同名学生,《南华早报》随即公开发表致歉声明,称由于采访对象提供的错误信息,导致报道严重失误。无论这起性犯罪案件如何判决,新闻媒体的失范行为已经对相关牵连者造成了不当的隐私损害。

3、新闻内容上低俗取代深度

信息碎片化的时代,受众的注意力十分有限,而对于性犯罪新闻的报道则能够较为集中的挑起受众敏感的神经,获得较大程度上的目光集聚效应,因此性犯罪是媒体偏爱的题材,使用诸多刺激性的词汇也是媒体屡试不爽的伎俩。哗众取宠和过度煽情的新闻报道在短时间内的确能够吸引读者注意力,但这导致使媒体的报道流于表面,肤浅、低俗的内容不仅不利于新闻深度的挖掘,同时还会对接触到新闻的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诱使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失衡。

4、媒介的道德审判

在犯罪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往往会站在道德和正义的角度,以人性、情感或者道义为出发点,进行感情煽动和单行报道,进而影响了某些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在性犯罪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往往忽略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用“强奸犯”、“变态”、“色魔”等词汇给被告定罪。新闻媒体的数种伦理失范行为,形成了叠加作用的“媒介暴力”,这种无形的媒介暴力会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二次伤害。

三、性犯罪新闻报道的修正建议

1、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在性犯罪新闻报道中,新闻记者应充分认识到“把关人”的身份,保证信息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在具体的性犯罪案件中,新闻记者应坚持客观立场,以观察者和叙述者的身份进行报道,而不是以审判者和断案者的身份进行主观评断。此外,新闻记者应加强法律素养,只用熟悉宪法、刑法、民法中相关法条与法理,才能更加客观的运用规范化法律用语和法理逻辑进行报道。

2、把握性犯罪新闻报道的“度”

对性犯罪新闻报道的“度”,是指新闻媒体应该在具体的报道内容、报道形式、篇幅大小、报道数量等方面有合理程度的把握。性犯罪新闻报道是犯罪报道中最为敏感和特殊的报道,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体现新闻价值,新闻媒体进行适当的新闻报道和信息披露是可以,但这种披露不能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新闻媒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当披露,如披露施害者的体貌特征,对公众提出预警,并呼吁公众举报,这样不仅能协助办案,还能够合理的减少公众恐慌心理。

3、报道方式的“组合拳”策略

性犯罪报道有很强的策略性,媒体要学会打“组合拳”。在报道策略上,媒体可将重点放在对案件侦破结果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上,而减少对犯罪过程和细节的描述;在消息发布策略上,新闻媒体可以更具受众需要为基础,分层次、分阶段地进行相关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而不是仅仅止步于对性犯罪事件的描述性报道上。在报道内容上,媒体可以采取组合型策略,以新闻配发评论的方式,对性犯罪事件的内在诱发机制和引起的社会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引导公众思考并形成舆论热点,促进问题的理性、合理解决。

4、以“问题意识”向深度报道转型

媒体应当树立“问题意识”,重视新闻事件与社会、新闻事件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搜集报道事件的相关资料和实地调查,对事件深层次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其社会意义进行探讨,引导公众深入案例,辨析探讨,最终起到鞭挞犯罪的社会效果,为社会传达更多理性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①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 著,吴鑫涛、马君玉 译:《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31-631

②张鸿巍:《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168-168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1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