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环保政策

2013-04-29 05:21曹晓昂
汽车纵横 2013年7期
关键词:防治法主管部门油品

曹晓昂

近日,关于“政府正在酝酿对汽车征收排污费”的消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汽车与环保的话题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对于汽车企业来说,如何适应我国越来越严格的环保政策,了解我国环保政策的走向和趋势,显得尤其重要。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并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然而自2000年以来,我国的大气污染特征开始由典型的煤烟型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变。因此目前出现了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呼声,这其中涉及到汽车行业的修改意见有: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实施比国家机动车、船、建筑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标准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

相关人士建议,国家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特大城市为保护大气环境提前实施更加严格标准的需要。地方提前实施国家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此外,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意见还包括,加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油品质量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管理。环保人士认为,国家应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检部门、石化企业、机动车、船、内燃机等行业技术机构研究制定燃油标准,并会同发改、质检、工商等部门加强清洁油品供应和油品质量的监管。

对于汽车企业而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最大的改变将在:建立机动车环保性能监督检查和不达标召回机制。

在采访中,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环保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表示,机动车产品质量、油品质量、使用维护保养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车辆实际道路排放,因此他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质检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状况的监管,定期开展新车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因产品质量导致排放不达标的应按照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实施召回;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保障相关监管工作的开展;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保护大气环境需要,加强机动车、船等移动源排放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及经费保障。

尽管严格的环保措施对于公众健康、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大有裨益,但是环保政策对于汽车企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不小,因此汽车行业相关人士认为,任何政策、法规的出台均需全面考虑,综合判断,要按“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工作。

针对近来日嚣尘上的“汽车排污费”传言,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就明确表示反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认为,现有的税收里已经有了减少石油消耗、减少排放的部分。董扬表示,“我们不赞成再加重汽车的税赋。根据统计,中国汽车产业交的税和外国汽车产业特别是成熟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相比,已经偏高,而且国务院有过部署要结构性减税,但很多地方不执行中央指示,反而进行的是结构性征税。”

与此同时,近期在环保领域还有一项举措即将出台,这就是重型柴油车国四标准的实施。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多方联系,综合协调,“不但考虑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准备和零部件供应问题,还考虑相应的燃油和脱硝剂有没有;不仅要考虑生产问题,而且要考虑供应问题;不仅要考虑让自觉实施者有充足的条件,还要考虑对不自觉实施者的监管问题。其难度着实不小!”董扬认为,这就是在按照“解决问题”的思路在工作,值得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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