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
读者来信
我和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并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予女儿。离婚半年后,前夫突然来找我,要求撤销离婚时对女儿的赠予。见我不同意,他说,我们还没有给女儿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所以赠予行为尚未发生效力,可以撤销。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予的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但这一条并不适用于你的情况。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而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予的条款,自然也就不能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判定是否生效。因此,你和前夫离婚时赠予女儿的房产,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不能简单认定赠予行为没有生效。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予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予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予,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予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予行为不能随意撤销。而且,夫妻将共有财产赠予子女的行为,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予,它表面上体现了赠予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紧密相连。综上可以认为,即便房子尚未过户到你女儿名下,但这项赠予行为已经生效,不能撤销。
我国法律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前夫如果执意要更改房产的分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只要你们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赠予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销,你前夫应当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