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帆
一、股东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亦称为出资人、投资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股东平等原则,任何股东均享有股东权,非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
但是,股东地位平等并非其权限大小完全相同。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股东的权限范围,通常与其责任形式相适应;股东的权利大小,一般同其出资份额相一致。股东权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公司法理论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则是公司事务参与权,一般为非财产性权利,如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等。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2)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3)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二、股东权的内容
股东的权利构成了股东权的内容。《公司法》除在总则部分明确股东享有资产收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外,还对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了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 定,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公司股利的分配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根本目的,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根本要求。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股利分配应当以股东出资、持股份额为标准,按照股份平等原则进行。持有同等数额的同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获得同等数额的股利,且在分配日期和分配方式上享受同等待遇。法律可以允许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另行作出规定;允许股东对股利分配作出特别约定。
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指股东在公司清算时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获取自己应得份额的公司剩余财产。剩余财产的分配也应当以股东出资(持股)份额为标准,按照股份平等的原则进行。持有同等数额的同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享受同等待遇,获取同等数额的剩余财产。公司章程对剩余财产分配有特别规定时,如有优先股股东的规定时,则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先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3.股权的转让权
股权的转让权,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公司设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以保持公司的资本;但股东却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权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内部转让,即向其他股东转让;另一种是外部转让,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因此,各国公司法都对外部转让规定了较严的限制。从强化公司、股东自治的理念出发,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作出规定,且该规定优先适用。
4.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所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于非股东而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独有的权利。
5.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于非 股东认购的权利。从保护原有股东的比例性利益考虑,应当承认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新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6.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 场所。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股东行使共益权,参加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一股一权(即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原则是表决权享有和行使的基本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规定一股一权原则的例外。
7.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请求权
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请求权是指股东所享有的请求么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利。赋予股东这一权利对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股东的这一权利及其行使作了规定。
8.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通常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在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该职权的情况下,为保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作出,股东利益的维护和公司的运转,应当赋予股东以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9.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提案权是指向股东大会提出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供股东大会讨论表决的权利。赋予股东提案权,可以使与股东利益、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问题充分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使股东的表决权更完整地行使。
10.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查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是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11.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既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股东权有效行使的保证和股东权受到损害的救济措施。股东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享有诉权,可以对有瑕疵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股东享有直接诉讼权,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股东还享有派生诉讼权,在公司权利受到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行使诉权时?有权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