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芬芬
摘 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父母;教育;继承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分阶段的发展过程。早期为了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普遍采取歧视的态度,不仅在法律上没有给他们应有的权利,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虐待。二十世纪初,人们开始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是基于其父母的过错和责任,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因此,法国率先取消了“禁止搜索生父”的规定。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同时为了防止遗弃私生子导致的社会混乱,英国、德国、波兰以及北美等国家均加大了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力度,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处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非婚生子女在我国以前被俗称为“私生子”,具有一定歧视的含义。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婚姻法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婚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第三方结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会随父亲或母亲来到新的家庭。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等若干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员的歧视和虐待。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虽然近些年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但仍然有一些人还是将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为的异议和鄙视,发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其所在的幼儿园、学校、工作单位及住所地对其成长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各方面不仅不得歧视和迫害非婚生子女,还应当认识到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他们的身份不是自己所选择的,社会各界应当对于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总之,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应当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只要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不论是生父还是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该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使非婚生子女不会因为其出生问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继承财产时不分或者少分。同样,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继承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时,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一些国家都规定了准正和认领制度,以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所谓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形式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这项制度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区别,德国、秘鲁等国家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条件;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则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求。第二种形式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即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以依照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德国等国家采取的是这种方式。非婚生子女通过准正的方式取得了婚生子女的资格,但发生效力的时间有所不同。法国等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起算;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家则规定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所谓认领制度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认领通常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认领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任意认领,即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另一种是强制认领,即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主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强制认领有一定的诉讼时效,瑞士等国的法律规定為从子女出生时起算为一年,法国的规定为二年。我国此次修改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都没有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一般该子女均视为是婚生子女。至于强制认领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一些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诉请人民法院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来确认其子女的生父,以要求其生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亲子鉴定的准确率也越来越高,通过鉴定证据确凿的,法院可以强制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按照法律的规定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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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力. 婚姻法最新解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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