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貴刊6月號的“讀者來函”中,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四川災區的援助款項的批復過程,比較港澳兩個特區之別。該讀者認為,同為中央“一國兩制”政策下的特別行政區,就同一件事雖結果一樣,但過程卻大相徑庭,引發了該讀者的其他猜想。姑且不論其猜想是否正確,但是確確實實代表了坊間一部分居民的聲音。該讀者也就此提出一個非常值得現今澳門社會討論的一個話題,即“澳門立法會該怎樣更好監督澳門政府施政”。
澳門特區自回歸以來,以行政為主導的政制架構,發揮了其行政的效率。在此之餘,也給澳門社會帶來一些詬病。“行政主導是否過頭”這樣的論題也不時被提出。按照特區基本法,特區政府架構確實應以行政為主導。但需注意,基本法絕不是說“行政一家獨大”,行政權力的集中不利於澳門發展與穩定。立法的制衡也是必要發揮作用的。行政與司法是應該相互制衡,也就是說要求特區政府與特區立法會相互制衡,各自履行其法定職能。
如何來保證政府的行為不“出位”?如何把立法會的職能“上位”?這些都是值得去深究的問題。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做到自覺接受來自立法會與社會的監督,接受監督後更應把反饋的意見或者建議去落實,去改良,絕不能流於形式化的監督。而立法會的議員們,一邊應該認認真真地去問政、去監督政府施政;另一邊,更應深入坊間瞭解百姓的實際訴求向政府、社會所傳達。其中關鍵仍然是“依基本法”,只有政府和立法會嚴格依照基本法來履行其職責,才能達到一個有效且高效的制衡作用。
澳門目前眾多官員在市民心中不被信任,其原因均是行政當局存在違紀違規,甚至是有法不依,集體不作為,下級為上級擋箭牌,充當“替罪羊”等等不良的官場風氣所致。說到底,就是要加強立法會的監督機制。(澳大·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