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2013-04-29 09:15李海红
西江月·上旬 2013年7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民意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的建设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意开始日益关注司法活动并逐渐影响司法,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来看,尽管民意对监督司法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本文通过联系实际来分析民意对司法所造成哪些影响,并从问题的症结出发,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提出司法机关应对民意的一些可行性建议。努力构建起民意与司法相互支持的局面,建立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关系。

【关键词】民意;司法独立;影响;司法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出现多元化,由此引发的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出来。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中应该怎样应对民意?这个问题已经摆在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者的面前。

一、民意概述

民意,又称民心,其基本解释为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通的思想或意愿。有人认为,“所谓的民意,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民意是一切社会机制运行的基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意在社会生活和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不同。他的个人利益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综上,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民意是指民众对于某一个具体案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态度,一种对善恶正义、是非曲直的最朴素的情感意向。

二、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一)民意对司法的正面影响

1、民意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监督作用。民意尽管有非理性的特点,但是民意表达的基础却是道德观和价值观。因此不能完全忽视民意。民意对某个案件所表达的看法或意见可能与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或是冲突的,但其判断一般也会符合道德的要求。因此,在民意的监督下,司法机关也会有所顾忌,可以促使其依法办案,否则是不能被公众所信服的。

2、民意介入司法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效率。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也普遍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促进了司法机关能够公正裁判,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提高审结案件的效率。

3、民意可以促进和推动司法的改革。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经过了漫长的时间,但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当堵塞民意,而是要充分发挥民意的影响力,借民意的力量推动法治建设的步伐。

(二)民意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1、降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外界干扰。但是,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来看,常常有案件因民意的介入而改判。暂且不论改判的结果是否公正,我们知道,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审判经常处于一种在民意影响下而不知如何判决或是判决结果朝令夕改,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必然降低。

2、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影响。司法独立与权利保障是密不可分的。司法是手段,权利保障才是目的。民意介入司法,有时会导致公民权利滥用。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三、如何应对刑事司法中的民意

(一)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增强司法权威

要强化司法的独立地位,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改革。下面我以法院为例来说明如何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增强司法权威。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司法体制,这是强化法院地位的前提和基础。中国的司法改革现在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尽管近年来法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但改革的重点是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解决一些执行难的问题,强化司法审判的程序意识。这些改革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一些体制方面问题并没有触动,司法改革还没有深层次的开展。

2、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保障。我们除了关注司法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外,还要更加注重司法人员是否忠于法律,是否具信仰法律。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抵制权势、人情和金钱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此外,加大对司法人员人身和生活方面的保障,使司法工作人员有信心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待遇,有助于抵制司法腐败,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

(二)建立民意表达与司法审判的途经。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态度,及时发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就必须广开言路,必须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司法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要努力建立民意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措施。现阶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流于形式,“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人民陪审员不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案件当中,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因此要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职能。

2、各级司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民意收集电子邮箱。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电子邮箱,收集民意。我认为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有限,对全国的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也不可能做到全面。因此在各级审判机关也同样要设立专门的电子邮箱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职能。人大对于法院的监督行使限于人民法院应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官有人大选举和任免。而对于人大对法院进行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没有统一的认识。人大代表的职能之一就是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社情民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因此,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来搭建起民意与司法的桥梁。这就要求强化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识,将收集的民意及时汇总到所在人大机关,在所在机关进行调查分析后可以对相应的司法机关或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指导司法机关办案。比如说对于检察院来讲,本来某个案件应该提起公诉或抗诉,而检察院没有这样做。那么除了有上级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外,人大也要发挥其监督职能。

(四)建立规范媒体舆论监督的体制。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主要形式,在人民的社会生活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不仅是传达时事政治、社会动态,而且成为了监督国家机关的一种有效途径。近年来,有不少贪污腐败的案件都是率先由媒体揭露的。因此在这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现阶段,新闻媒体为吸引公众眼球,常常夸大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有违新闻职业道德。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舆论更是对司法审判造成很大影响。如何来规范新闻媒体,减少对司法的干扰同时又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法治,正确引导公众的机制是一个重要问题。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方式,应充分发挥其应有职能。司法机关要借助媒体来宣传法律,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国家也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新闻媒体,以减少不实报道。

【参考文献】

[1] 李唯.浅析民意与死刑存废的命运[J].法学研究,2007,32(1):49-50.

[2] 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9.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9.

[4 ] 文尧水.卢梭精神与三权分立[EB/OL].共识网,2010-12-20.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pl/sx/article_2010122026671.html

作者简介:李海红(1986—),男,甘肃武威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司法改革司法独立民意
建议究竟代表多少民意
如何让司法公正落到实处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与制度功能
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制度构建抑或价值培育: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的逻辑定位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职业化还是民主化
决定日本司法独立的刺杀案
直接民意、间接民意及司法应对——分类学视角下对司法与民意关系的再审视
汇聚民情 畅达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