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跃进
当下市场上理财产品花样繁多,使人眼花缭乱,有的产品宣扬高额回报,令人顿生欲望,“穷追猛打”。其实,任何理财产品都蕴含风险,包括银行存款。只是银行这类机构监管比较严密,信誉相对较好,存户挤兑的机会较小。在理财过程中首先要树立风险意识,并在风险意识指导下了解理财产品、判断理财产品的风险度、设定风险控制措施、设立风险限度。现实中,由于理财产品的“高超”销售手段,促使投资者对理财产品产生浓厚兴趣,在追逐利益的驱使下常常忘却理财的客观风险。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理财市场一方面是大量被誉为“高额”、“超值”回报的理财产品纷纷出笼,另一方面是无数惨遭失败的投资者不断涌现,有的甚至输掉了多年的积蓄和养老金。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极为“奇特而壮观”的“惨剧”……
应当通过市场的合理机制,保障和维护理财产品是健康的,具有生命力的,并且蕴含成长空间的。同时,这些产品应当是如实、公开、有效的让投资者了解和选择。使投资者赢利的追求具有真实的可能性。这是我们最急需,但又是最缺乏的。
目前我国在投资领域并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运作机制,所以投资领域“乱象丛生”,这是现实的难题。
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标准主要是看它是否具备“优质资产”和“良好的经营”两大基本要素。
一、选择“优质资产”。对于优质资产的判断除了法律要素之外,需要投资者对“优质资产”有常识性认识,而更重要的是选择一个具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理财机构;
二、选择“良好的经营”。理财产品本身不会滋生利益,而必须依赖具有优秀素养的机构予以良好的经营,因此,对于理财机构应当要有严格的甄别、选择。其基本方法有两个方面,其一,了解理财团队的专业素养。其二,理财机构的业绩和口碑;
三、熟读并理解理财产品介绍和投资协议,了解并确认投资风险。投资理财产品必须认真的了解该产品的基本要素,并以协议的方式保障投资利益,同时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之范围。
总之,在追求投资利益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和控制投资风险,不要因为盲目追求回报倾囊而出,理性把握每一次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寻合理回报。我们更深知法治的不可或缺性,社会的每一份子都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包括政府官员和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