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限制出口之记忆

2013-04-29 21:17穆文斌
艺术品鉴 2013年7期
关键词:象牙制品亚洲

穆文斌

因象牙材质上的独特优点,牙雕历来在中国市场上备受关注。1989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一起通过了象牙禁令,全面禁止了象牙贸易。中国在1981年就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从1991年开始遵守象牙禁令的规定,禁止进口象牙。2011年年底开始,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文紧急通知,犀角、虎骨和象牙属于国家禁止贸易,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国内拍卖行随即纷纷把犀角象牙撤拍。北京华辰拍卖董事长兼总经理甘学军日前表示,禁止象牙拍卖等行业政策的强化实施,是对2012年艺术品市场的信心造成消极影响之一。

那么当初我国如何制定象牙及其制品出口规定的?象牙当时到底允不允许出口?本文一一解读。

1986年5月25日,中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务院直属、1981年成立、设在林业部内)以濒办(1986)26号文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格管理亚洲象牙及其制品出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海关总署;中国文物商店总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文化(文物)厅、局;各文物出口鉴定组。

《通知》自发布至今近30年,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上对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亚洲象牙及其制品多属旧象牙,因此,《通知》发出前,濒危办与国家文物局沟通协调,会签后才发出的。当时笔者在国家文物局流散文物处任职,适逢其会,对于文件出台前后的经过了如指掌,实录如下。

紧急电话引发的两部门联合行动

上世纪80年代初,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逐渐深入人心,对外贸易不断增长。为增加外汇收入,那一时期外贸部门大量收购和出口旧象牙制品,有的部门甚至不经办理有关手续就出口国外。亚洲象是我国和《公约》规定保护的种类,国内仅存百只,面临绝种,而亚洲象牙及其制品更是出口一件少一件,面临绝迹。濒危办在掌握了一些情况后,不得不考虑与文物部门协调以限制其出口。

1986年3月26日上午10时10分,我在办公室接到一个紧急电话,是濒危办的徐军打来的,当时的记录如下:“经了解,有些部门申请出口象牙制品较多,属于文物的象牙制品,由文物部门鉴定出口放行,并有我办发证准予贸易。有90多个国家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亚洲象属绝对保护之列,国内现存仅百只,因而亚洲象牙原料愈加紧张稀缺。旧象牙制品系亚洲象牙原料制成,经多年出口,现已不多,需严格限制,请你局与我办取得联系,共同制订办法,限制象牙制品的出口是十分必要的,请速研究解决。”我很快将以上通话内容整理出来,同日,时任流散文物处处长的刘巨成即在电话记录上签报主管副局长庄敏。有关领导认为,濒危办提供的情况和建议非常重要,值得重视,并嘱咐我近日内与濒危办同志研究拟出具体办法。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外贸部门就从事文物和旧工艺品经营,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后,经国务院批准才停止批发经营,改由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象牙的贸易出口主要是外贸部门的批量出口和文物部门所属的文物商店零售。而后者经营零售的象牙制品多数为小件制品,如印章、烟嘴、筷子、笔筒、小挂件,还有镶嵌的屏风、刀柄等。大件牙雕多数是作为门市陈列,一般不再出售。为了做到心中有数,我从北京文物商店保管科的刘增益处了解到库存旧象牙仅千件,除此还有200多件陈展在二十几间门市部,我还从天津文物公司了解到他们的库存只有680件。

1986年4月1日,我与濒危办的陈克林商定,此事由濒危办拟稿,文物局会签。由此,《通知》正式发出。

严格申报管理,但手续繁复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两条,第一条有两层含义,一是要“禁止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出口或向外国人零售出口亚洲象牙及其制品”,这一层的意思是要严格禁止,但国内流通是否还是可以呢?二是原文中的“如有特殊需要出口(含零售出口)时,须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文物出口鉴定组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进口和政府合法的《允许进口证明书》,经我办核准并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这一层的意思,意味着如果特殊需要的话,还是可以出口的。 关于这点在商议时,我坚持经鉴定并钤盖火漆印的,就应该允许放行,但需遵守《公约》办证方可出口。事实上文物部门坚持的是,只要经过鉴定和审查同意,这个口子始终是没有关上的。只是后来办证过程繁琐复杂,在业内引起不小的反响。

《通知》中的第二条内容,主要是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对亚洲象牙及其制品的市场管理,严格出口查验查扣工作。对无证或证物不符者不予放行,并严肃处理。

上海有关部门主动要求被“一刀切”

《通知》下发后,收到的各地反映不一,但比较集中的意见是如果为一件小小的象牙,专程到北京办理出口手续,未免成本过高;有的直接表示可以把象牙一类从门市柜台撤下来,不再经营了。

有单位来函咨询,如何判断亚洲象牙和非洲象牙?为此,文物局专门为海关举办了鉴定培训班,增设象牙的基本鉴定方法。专家称:亚洲象牙完整品较制成品易于区别,完整品断截面年轮清晰可见、色泽偏黄、表面呈油性、较润、硬度也高;非洲象牙色泽偏白、干涩,雕刻起来稍感吃力。《通知》还称:“国内现存的旧象牙制品多属亚洲象牙制成。”我们认为,可按此意大致区别。

还有单位来函请示,要求“暂时将《文物出口鉴定标准》中象牙一类全部禁止出口,同时,把在各销售单位所有一经鉴定可出口并盖有火漆印章的旧象牙全部扣留”([86]沪保字第40号)。国家文物局认为,如果经销单位认为手续繁杂,并主动提出不再经销此类商品的,鉴定组可以不铃盖火漆印,但鉴定中不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我去上海出差调研时,时任上海文管会常务副主任、上海博物馆馆长马承源先生就说:象牙制品在文物类别中比例不大,应该保护,上海停止象牙出口不会对文物商店经营造成影响。此事由于各地反映比较强烈,我们就试图再与濒危办商议,细化一些方便可行的办法。

首先,我们提出将批准权交予文物部门,由其负责代行濒危办的出境手续。因为当时在全国十三省市均设有文物出口鉴定组,尤其是京、津、沪、穗四口岸,便于办理手续;第二,如果文物部门不能代办,则要求濒危办在设有文物商店的地区建立分支机构,就地办理;最后,建议由中国文物商店总店提出意见。

关于代行处境手续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想法,报局领导最终未能通过;文物总店提出将其纳入国务院批准的特许文物出口范围,统一掌管、统一办理。据此,国家文物局函复上海市文管会《关于亚洲象牙及其制品出口意见的函》([88]文物字第78号),同意将《文物出口鉴定标准》中规定的象牙类文物全部禁止出口;各销售单位已经鉴定可以出口并盖有火漆印章的旧象牙制品全部剥掉火漆标识;今后旧象牙制品的出口可转入文物特许出口的范围,由中国文物商店总店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办理。

至此,亚洲象牙及其制品从贸易批发到零售出口全部被禁止,虽留有特许的口子,但据我所知,几乎无办理案例。

两年前,我在一本艺术杂志上看到上海崇源拍卖公司总经理季崇建谈及限制象牙出口一事,印象中他认为并未完全禁止出口。去年我在海口出席中拍协会议,会上就有人质疑象牙限制出口的规定。由此,我觉得应该把有关文件制订的经历回顾一下,让拍卖业界有所了解。至于象牙限制出口的余后政策以及限制犀牛角出口的规定我就不甚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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