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企合作要在深度上下工夫

2013-04-29 00:44郑鸿飞
农家参谋·种业大观 2013年7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种业知识产权

郑鸿飞

要进一步深化科企合作,现阶段首先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利益分配上要尽量做到平衡

眼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随着中国种业市场的开放和规模的迅速增长,世界各大跨国种业集团快速抢占我国市场,已经对我国民族种业形成严峻挑战。

虽然目前国内种业界已达成共识:民族种业要想做强做大,必须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繁推一体化”育种体系。然而,人们也意识到,就我国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现状而言,这个体系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还需要一个过程。

从当前我国种子企业来看,虽然具备市场推广优势,在组织生产、推广营销、构建渠道等方面得心应手,但其自主育种研发实力还很薄弱,同时缺少可供开发的新品种。大部分企业不具备建立育种研发机构的条件和能力,部分企业即使建立了研发机构也很难招聘到高水平育种人才。再从科研单位来看,虽然具有育种技术、人才和资源优势,但在品种的市场推广手段和经验上却明显欠缺。这些单位由于缺乏足够的科研经费和明晰的市场定位,科研单位品种选育工作得不到有效地开展,沉淀了大量科技资源。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迅速提高种业整体竞争力,最现实、最有效的捷径就是推进科企合作,以科研为基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把科研优势与企业优势结合起来,取长补短。近几年国内已有不少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尝试,创新地发展出一些合作模式,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导致合作难以深化。要把科企合作的合作模式推向深入,必须要正视并且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

目前科企合作主要是合约式和购买式,很难形成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一些企业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一旦达不到预期,就可能中断合作。而有的科研单位同时和几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处理关系上出现矛盾,也会导致合作不欢而散,也有科研单位内部不和,致使合作中断的。

合作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也是个大难题。企业出钱,科研单位研发,有了成果应该共享,但企业希望独家享有知识产权,由于要报奖、要评职称,科研单位和人员也希望独自享有知识产权。

另外,科研单位和人员对进入企业有顾虑,他们不愿放弃事业编制和稳定的待遇向企业流动。科企合作中,科研单位人员调整,企业的研发人员跳槽,这些都会对科企合作造成很大影响。

由此可见,要进一步深化科企合作,现阶段首先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利益分配上要尽量做到平衡。合作双方则要在相互信任和谅解的基础上,制定公平、合理、高效的合作规则并严格遵守,最终实现科研成果合理共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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