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方 刘洋洋 万潋
摘 要 当前全国都在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推进现有乡村秩序的全面改造和重新构建的角色。因此出现了“送法下乡”这一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形式。关于送法下乡的原因学界讨论颇多,笔者读了苏力先生《送法下乡》,深有感触,借本文简要谈一下自己对送法下乡的原因的思考。
关键词 送法下乡 社会转型 法治
一、送法下乡概述
从“国家构建”角度分析,“送法下乡”是现代国家权力向乡土社会渗透、构建统一国家、扩大统治合法性的的一种方式。
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工商和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种原因,现代各国法律及相关的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而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因此很有必要使现代法律及相关的制度进入农业社会并进行有效的运作,即所谓的“送法下乡”。
二、苏力教授认为送法下乡的原因
首先,由于制度与社会经济和国家的组织结构有很密切的关系,送法下乡是为了适应我国乡土社会的经济生产方式以及乡土力量的结构组织。
目前,农村的经济生产模式仍旧未达到现在商品经济的要求,致使乡土观念仍旧保持着与农村那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群体主义模式,而法律有效运作的前提是个体主义社会。这种前提在中国广大的乡土社会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这也就产生了法律规则运作的巨大障碍,即法律不能再以其产生时所预设的那种运作模式。它必须以另一种方式即一种与其所处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结构相协调的方式运作,并在运作中逐步影响和取代先前在这种环境下产生的观念和规则,进而取得它们对这种新制度的认可。
其次,重视和深入农村是为了保证共产党获得强有力的社会基础,而下乡是一种权力运作策略。
黄仁宇先生在《中国大历史》一书中说到:“中国共产党在建立现代国家上的最大成就在于在中国农村成功建立起了基层组织。”
其实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原因。因为中国农村几千年来至少目前仍旧是中国社会最重要的力量,它的稳定就决定着整个国家的稳定,而取得农民的认可与支持也是执政党稳固的重要因素。今天由城市深入农村是为了改造和征服农村,权力的运作战略是自上而下。目前以迅猛之势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无疑是这方面的一个表现。而送法下乡本身就是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一种权力的运作战略。
再次,倡导送法下乡与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孱弱有关。
或许我们认为国家的权力有强大的国家暴力作后盾,在任何地方都是很强大的,事实上并非如此。正如福柯所说:“对于任何权力的考察都应从微观方面,应当在权力的末梢,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只有在这里我们才真正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
由于自然、历史、人文等原因,我国的国家权力对某些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是十分孱弱的,送法下乡也正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的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进而使国家权力所欲求的秩序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
三、笔者关于送法下乡的原因的思考
(一)维护农民权益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进城务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农民工——这个世界上最庞大的流动群体,他们从乡村进入繁华的城市,才发现乡土社会形成的准则在这里是显得那么另类,他们曾经奉若圭臬的道德在这里似乎很少发挥作用,而对于普世的规则——法律,他们又是那样的陌生。在这个知识就是力量的年代,他们却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送法下乡就是要帮助农民解决这些问题,向他们传输最基本最实用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本领。
(二)推动社会转型的需要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正处于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转型期。维持社会转型期的秩序,最主要是靠法律和道德,但它们运作的前提是不同的。法律运作的前提是陌生人社会和个体主义,道德运作的前提是熟人社会和群体主义。因而面对急剧的社会转型,道德的显得力不从心,而法律却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处理新的社会问题。因此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法律必将逐步取代道德将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发挥主导作用。反观农村,传统的乡土社会主要是依靠长老政治和村规民约来治理,村庄的内生性权威可以有效地整合生活秩序。因此,为了弥补农村内生性权威的社会控制不足的,适应中国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送法下乡就显得是尤为必要。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
法治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法治就难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当前,中国依然是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所以法治建设的重点就应当在农村。要想更好地推进中国化法治建设,就必定要送法下乡,建设好基层法制。具体来说,通过送法下乡,将中国法治中的现代化模式和本土化模式相融合,将政府推进性法治与民间主导性法治相结合。这样,既能在形式上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又能维护乡土社会的既有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单媛.诠释送法下乡的权威论著—拜读苏力先生《送法下乡》几点体会 [J].农村 农业 农民,2010 ,(3).
[2]郭星华.从送法下乡到理性选择—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 ,(1).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