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琳
摘 要 对于证人证言是否采信,如何采信,采信程度等具体的标准尚待商榷,这也是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双方证据均不足,审判人员应当更多的参与案件调查,查清案件事实,不能单单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证言
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理念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最初的外在表现形式首先就体现在司法程序的公正,这是当事人和公众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是能够通过诉讼活动直接体验和感受到的。本文就从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视角来探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平正义。
一、证人证言是一种必要的证据形式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落后或偏远地区法制观念得不到建立和提高,人们维权意识薄弱,并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当双方矛盾不可调和走向诉讼的时候,当事人并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甚至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权利。对于证人证言,如果都认为没有证据效力或证明效力低,无疑大大阻碍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对案件真实的发现,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不管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的合理性出发,证人证言都应当是一种必要的证据形式。我国正在积极建设公平正义型社会,司法作为社会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标准起着关键性作用。以证人证言效力为视角论证公平正义原则,归纳较为统一的证人证言采信标准,更能贴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客观问题。
二、证人证言的法律地位
举证质证是开庭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的程序,是审判人员客观公正的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重要途径。证人证言即是证人对外传达的该种信息,这种信息因承载着与案件真实情况相关联的内容,因而对判明待证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其法律地位非但不能被片面的低估,反而应该被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及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刑事案件要求证据证据确凿无疑才能定罪,民事案件不是要求证据确凿无疑,而是根据其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裁决。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具有偶然性,多与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没有任何身份上的关系,也仅需要对犯罪行为的某个阶段进行证明,但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多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且对于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及涉案事件并不是全程参与,所以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进行甄别,要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及作为证据适用的局限性
首先,证人证言这种信息在诉讼中对待证案件事实发挥的证明作用具有间接性。其次,证人证言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或者说其与生俱来就掺杂着人的主观因素。第三,证人证言只能是对过去发生的案件情况客观、如实地陈述,缺乏稳定性。相比较其他的证据形式,证人具有主观意识,有主观能动性,可以自由意志左右自己的言行,证人证言固定性较差,且系受当事人之托来为其作证,目的性明显,可信度差,客观公正性有待商榷。
三、如何保障证人证言的证明作用
法官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实践中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证基本上是法官自由心证。由于现阶段公民信仰的缺失,诚信原则的缺失,造成证人证言真实度低,采信率低,更有明确规定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既然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存在,也被立法所认可。故我们应当避其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社会现实公民的法律素质方面全面考虑公平正义,适当的确立证人证言的效力和采信程度。
(一)统一标准采集证人证言
第一,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第二,排除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证人;第三,明确证人责任,要求证人对其知道的事实全面如实陈述,且应配备相应机制来实现证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第四,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利,最大限度地从程序上减少伪证所带来的后果。
(二)端正态度对待证人证言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慎重地对待证人证言,不能盲目轻信证人证言,也不要盲目排斥证人证言,应该从多种因素考虑证人证言,排除证人的虚假证言,采信证人的可靠证言,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1)在审查证据时,除对证人可信性、证人的品性、证人偏见等悉数证人自身问题的审查以外,围绕证人的其他所有审查工作的重心都是放在有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层面上的。所以,审查证据,既是对证人的审查,同时更是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2)在认定证据时,法官只有在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无任何疑问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对证人的证据能力予以认定。认定证人证言中的案件事实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给法官将证人作为可采证据提供支撑;对证人的认定无一例外地都落脚到对证言可信性的认定上来。
我国立法已经明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确立其在诉讼参与中的地位。民事案件本身与诉讼双方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是经济方面亦涉及人身性质。对于证人证言是否采信,如何采信,采信程度等具体的标准尚待商榷,这也是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双方证据均不足,审判人员应当更多的参与案件调查,查清案件事实,不能单单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有在每个案件都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法制才能深入人心,法治秩序才能稳定有效,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