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德亿
目前,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均成立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制订了审理办法和案件标准。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实际工作中存在审理质量难以保证的现象,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分析主要原因主要有: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存在的风险分析
1.案件来源设定不合理,不能保证审理具有针对性。实践中,各地普遍将涉案税款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列为重案,较难保证案件来源的可靠性。有时涉案金额大,案情并不一定复杂;有时涉案金额较小,案情却较为复杂。有的案件表面上达不到的重案标准,但实际上却又必须要审理。具体表现为:
(1)检查人员因不愿意配合审委会对重案的事实认定、证据取得、逻辑关系进行严谨细致地审查,人为地将达到重案标准的案件压案不报。
(2)在查办案件时,少数检查者极力规避重案税款标准,授意企业自行申报一部分税款,致使检查出的税款总额低于重案标淮。同时,由于客观上存在检查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的不同,以及查账的思路、方法、手段、技巧存在差异,直接影响税款查补的数额。少数检查人员对本可以发现的、较为隐蔽的、难以定性的、容易发生纳税争端的税款视而不见,回避矛盾,不在检查报告中反映。
上述现象,容易导致税收检查粗枝大叶、事实不清楚、数字不准确,草率而成的税收检查报告必然隐藏较大的税收风险,一旦被责令提交审委会审理将会漏洞百出。
2.案件审理方式造成重案审理依据难有法律保障。对重案,一般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存在因书面审理带来的税收风险。
(1)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较好地实现了征、管、查三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执法权力和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如果检查人员不及时与管理单位沟通配合,将难以较好地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不知情,也就只能就账而查账,问题自然查不深查不透,税收检查报告内容也就存在不完整、不全面,甚至与事实不符的可能性。
(2)在证据的获取上,税务机关相对纳税人而言,始终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如果纳税人不积极配合,或不提供,或销毁、变更相关证据资料,税务机关往往无从查证,在税务诉讼中必然处于劣势。对此,虽然《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税款权力,但由于对企业的产、供、销、库存、能耗等不能精准把握,该权力的有效行使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旦纳税人提请税务诉讼,负有举证义务的税务机关,败诉机率较大。
(3)审理案件时,审委会人员不直接从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只能就检查人提交的检查报告了解案情,根据其整理上报的各种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案件发生的背景、办案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取证的方法、纳税人的真实状况及对该案的配人的心理变化和下一步的想法等并不了解。对报告中某些未提及的、疏忽的或刻意回避的细节问题,却是能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关健依据,审理者若未与不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沟通,以卷审卷,那么,审理只会流于形式,酿成风险。
3.检查案件的手段和定性依据存在的执法风险。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常常以账论账,忽视盘验库存;常常注重账面数字核对,忽视实物确认;常常注重对报表逻辑关系分析,忽视原始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分析判别;注重获取证人证言,忽视纳税人自述的权利;在定性时,习惯引用从总局到县局和各种解释文件,以为不如此,不能让人心服口服。特别是对某一行业有税收管理办法的,有按耗电、水等能耗标准的,便不考虑每个企业的账簿是否分健全,不考虑企业的成本费用等实际情况,对检查出的纳税人实行统一标准纳税,看似公平公正,实则违背了同行不同利的市场规则,违背了据实征收的税收原则。以这些证据、推算、判定为据形成的报告,看似有理有据,实则存在风险。
存在的风险主要有:(1)会计科目已调整、账务已更改,表报已修正;(2)税务机关负责举证,由于缺乏对当事人具体能耗等成本细致调查,未能不收集到当事人的原始凭证等资料,以及对其业务真实性的调查核实,难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在诉讼中往往被为无效证据。(3)税务机关的各种办法和解释、规章,在税务诉讼中,有时被与其冲突的高层阶的法律法规所替代。
4.重案审理体制带来的执法风险。对重案的审理,审理人员往往仅以书面材料进行讨论,审委会做出的决定是建立在他人取证的基础上,依据的是他人调查的事实,所以,无论是维持还是变更原税收检查报告,都难以有可靠的资料做保障。对税款核算定性这个关健问题,纳税人有时存有不同意见,也没有机会及时申诉。通常只有收到了审委会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后,纳税人才有机会申诉,按程序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由此,易引发税务争端,法律风险较高。同时,由于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审委会往往会将案件退回,由税收检查人员重新进行调查。此时,纳税人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合程度、纳税检查人员行进行再取证的工作,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
二、避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风险的措施建议
1.优化审理人员队伍。将精通税收、财务、法律的专业人才吸纳进来,并对加强其提高培训,丰富办案经验,掌握办案技巧。必要时可聘请律师、税务师等,征询其对案件的意见。
2.优化审理程序制度。实现当事人和审委会的有效沟通,在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与相关纳税人见面,充分听取意见,给其解释陈述机会,检查人员作为证据获取者,为双方的论点提供证据支撑,有效避免税务处理决定带来的税收风险。
3.优化案件来源。以查处税额的大小和案情复杂的程度为标准,将必须审理的案件纳入审理。对那些涉嫌因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案值较大的,按规定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均应作为审委会审理的案源。
4.加强案件的即时介入和指导。对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嫌疑的案件,审委会应指派人员提前介入案情,确保对案件案情的全面准确了解。指导相关税收检查人员依法合理获取关健证据,确保程序合法、文书合法、引用法律依据准确。对即将作出的处罚,必须考虑其情节和后果,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处罚,最大限度避免败诉发生。
5.优化审理层次,提高效率。重案的一审在稽查审理部门进行,二审在县以上税务机关审委会进行,层层把关有利于案件的准确把握,但有时存在效率不高的现象。对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嫌疑的案件,可直接报送审委会审理,以提高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