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校企深度合作运行机制法律体系的思考

2013-04-29 00:44刘红磊
教育界·下旬 2013年8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校企法律

刘红磊

一、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现状

目前,指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三份“决定”。一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二是《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三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这些政策意见对校企合作的机制架构提供了一些指导性思路,对校企合作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但具体操作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如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但这一规定是倡导性而非强制性,对拒绝接受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企业没有任何惩罚措施,更未规定由哪一个职能部门来行使惩罚的权力。

二、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

(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工业经济时代,维系国民经济运行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所必须具备的四种基本因素是劳动力、土地、资本和企业家。企业盈利主要依赖于自然资源、交通、廉价劳动力与土地以及优惠的财税政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技术、信息也作为相对独立的要素投入生产,知识经济时代成功的关键在于能提供良好的教育和高生产力的人力。对于转型为知识经济的企业来说,如果教育不能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的基础将会荡然无存。因此,只有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职业教育的质量才可能显著的提高,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企业缺位带来的严重后果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其中企业缺位给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带来了严重影响。

首先,没有企业界的参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难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结构的改变而随时做出适应性调整;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难以紧密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难以制定。其次,在职业教育教学活动中,实训课比例较高,由于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较少,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难以构建,学生的顶岗实习难以落实。最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与企业需求脱位,结果是企业招聘不到合适的员工,而大量的毕业生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

从国外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历程来看,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得以迅速发展的最大保障。以德国为例,职业教育领域重要的法律有《职业教育法》(1969年颁布,1981年修订为《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1965)、《青年劳动保护法》(1960)、《企业基本法》(1972)、《实训教师资格条例》(1972)。除此之外,德国各州还有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德国企业来说,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承担实践教学任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典型的职业教育立法史。各行业部门负责给学生提供延伸学习的机会,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职位等。

三、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实习相关法律体系

当校企合作已逐渐成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时,我们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尤其是学生在顶岗实习、半工半读中权益维护问题上仍存在法律空白,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校企合作相关的法规,这严重阻碍了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进展。所以,应尽快出台《学生实习法》或《校企合作法规》,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已经有其存在客观必然性的无名合同——校企合作合同或者实习合同加以规范,使之成为有法律明确规范和名称、有法可依的典型合同。这是教育实践的要求,也是一个社会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实习是提高学生劳动技能的必要途径。但是学生都是短期实习,其身份并不是企业职工而是在校学生,企业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安全生产技术指标。因此,国家可以考虑出台强制性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所有开设生产实习教学安排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这种保险。投保费用可以考虑由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也要强制企业预留部分款项,而这部分可以利用企业因接收实习学生支付报酬而返还的税收来冲抵,如果顶岗实习学生无伤亡事故发生,则这部分资金可以返还给企业。这样,一方面学生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就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不管企业和学校有无主观过错;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企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意识。工伤保险救济只是事后救济,安全生产、无人身伤害事故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校企合作激励机制

企业是职业教育的消费者,企业的发展依赖于职业院校为其源源不断地输送劳动力大军,因此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及人才素质,将直接影响企业所生产产品(或服务产品)的质量,所以参与职业教育应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是由于学生实习的目的是为了熟练掌握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岗位技能,所以需要企业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很显然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具备这样的条件,也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参与校企合作,而所有的企业却都是职业教育的受益者,所以我国应当通过税收手段给予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而对于没能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开征相应的税种,使其间接的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黃胜利.企业缺位:中国教育制度创新之困[N].中国经济时报,2008-07-09(5).

[2]梁艳清.高职校企结合法律完善之研究[J].职教论坛,2006(1).

[3]郑治伟,崔春芳.基于校企合作的法律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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