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型小案多有发生,既影响了刑事犯罪的总量,更影响了社会治安大局。在面对小案破案整体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下,公安部适时提出了“既要破大案又要管小案”的刑侦工作理念。在该理念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以信息化建设为主导,加强小案的跨区域协作等全面提升小案侦破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小案;破窗理论;打击犯罪新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结构、利益格局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自改革开放后,大量不同文化涌入我国,人们的生活、思想也在日益发生变化。社会及经济生活条件的进步,使得社会矛盾凸显,犯罪随之呈现出新的动态,旧的机制显露出弊端,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迫在眉睫。在“命案必破”和大案、要案的严打政策之下,恶劣案件、大的案件的破案率在直线上升,但由于小案费时、费力,又未必会取得好的打击效果,致使小案处于一种尴尬境地。
一、“破窗理论”与管小案
(一)管小案的理论基础——破窗理论
破窗理论由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詹巴斗的实验①所提出的。这一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未得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犯罪就会滋生蔓延。因此必须修补好“第一扇被打碎的窗户”,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防微杜渐。纽约市交通警察局长布拉顿受到“破窗理论”的启发,以“破窗理论”为师,在地铁站的重大刑案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他首先全力打击逃票。结果发现,每七名逃票嫌疑犯中,就有一名是通缉犯;每二十名逃票嫌疑犯中,就有一名携带武器。而后,因抓逃票的开始,地铁站的犯罪率竟然开始下降,治安大幅好转。布拉顿开始把这一理论推广到纽约的每一条街道、每一个角落。他指出,这些小奸小恶正是暴力犯罪的引爆点,因此针对这些看来微小却有象征意义的犯罪行动进行大力整顿,经常会带来很大的效果。
从哲学的角度看小案与大案的关系是一种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如果对小案不进行有效侦破就可能会引起重大刑事案件的上升,在达到一定程度后社会治安局势就可能会恶化。“破窗理论”告诉我们某一社会失序的蔓延必然会导致犯罪的滋生和猖獗,严肃处理小偷小摸等轻微犯罪行为能够预防更多的严重犯罪。如果对小案能够早发现、早预防、早侦破可以有效地避免许多大案、要案的发生,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全力提升小案侦破能力进而实现以小遏大、以小控大,取得小案侦破和整体防控的双赢。
(二)管小案的必要性
1.小案数量大,流动性强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的攻坚阶段,经济体制深刻改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转变,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许多新课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压力加大,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刑事犯罪发案率仍将高发。
侵财类案件占年发案总数的比例非常大,在当前的侵财类案件中,以盗窃、抢劫、诈骗为最多。根据湖北省恩施市2012年4月第一周犯罪情况统计,侵财类案件101起占据全部案件的83.47%,盗窃类共发案77起占据全部案件的63.63%,诈骗案则有10起 。由此可见,侵财类案件是刑事案件的晴雨表,其涨跌代表了刑事案件总量的涨跌。小额侵财犯罪因数额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成为刑事案件增长的主要因素。但由于技术侦查人员专业知识的缺陷,使侦破侵财类案件成为公安工作的薄弱环节,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软肋。
2.小案结伙性突出,影响恶劣。
科技的发展、交通的便捷使人口的流动性加强,犯罪也随着这一现象呈现出新的特点。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社会面控制间隙增大,诱发犯罪的因素增多,给流窜犯罪活动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隙,流窜犯罪分子也增多起来。流窜作案多以三到五人结伙作案或者十几到二十多人的犯罪集团为主要形式,在犯罪集团中,多有一套自己的管理体制,每个人有明确的分工且 “各司其职”,在不同地域连续作案,团伙作案也成为流传作案的主要形式。
面对恶劣的系列案件、团伙案件,往往以公安部督办、几地联合办案为主要模式。但是对于那些侵财数额不大的流窜或团伙作案如扒窃、盗窃,涉案人员多、地区跨度大、取证难度大,侦破此类案件的侦查成本远远大于侦查价值,故此类性质的小案往往受到忽视。
3.小案侦破率低不利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小案不小,小案连民心。”每一起案件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都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对公安机关来说微不足道的一起小案很可能就是普通群众大事、难事,很有可能对普通群众造成严重的伤害,从而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安全感。另外,如果公安机关累积大量小案不予侦破,其公众形象和地位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关心的,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所侦破的案件的大小,也包括公安机关所侦破的案件的数量,尤其是人民群众身边发生的一些小案。通过侦破小案,公安机关可以累积群众的信任,增进与群众的感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所以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侦破小案构建大和谐的理念,提升侦破能力,以最大程度减少群众的损失,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二、管小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缺乏
信息缺乏主要来自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上说,部分侦查人员对信息化的认识不够,重视侦查手段而忽略在信息化建设上投资人力、物力、财力的必要性。从客观上说,信息化建设滞后,各种信息资源整合不足,信息在搜集、上传、整理、研判等工作中管理不规范,同时对于信息的有效性利用还有待深化。信息缺乏影响着公安机关对小案的破解,主观上有些侦查人员怠于对小案的侦查管理,客观上对小案的信息的收集效率亟待提高。因此,改善信息缺乏的现状,加强对信息化基础建设是必要的。
(二)侦查协作效率低
在协作制度方面,各地公安机关往往通过鉴定协议的方式,按照互惠原则建立侦查协作关系。但是这种协作在我国并不具有普遍性,这种形式的侦查协作只是局部性的,多数还是要通过上级公安机关的协调。就这种局部性的侦查协作模式而言,带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往往会随着侦查人员的变动而改变;同时,很多地方区域壁垒坚固,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公安机关协作效率低下;再者是协作资源有限,警力严重不足,物质保障也不够完善。小案由于涉案金额小,危害性相对不高,侦查协作在鉴定协议的方式和互惠原则下,办理手续繁琐且耗时较长,对破获跨区域性、流动性、即时性小案存在着影响,不利于区域间的侦查工作的展开,减少了小案破案率。
(三)命案必破与警力不足
早前公安机关提出了“命案必破”的口号,在该口号的精神指导下,对整个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和公安机关的资源配置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公安内部各职能部门有明确的分工,命案主要由刑警队负责,但在侦办一些大案要案时,由于警力不足,在实践中会从经侦大队、治安大队乃至派出所抽调部分警力。由于小案的受理部门大多集中在其他三个部门,导致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小案的警务人员减少,小案的受理率降低。小案由于侵害群体大,影响范围广,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产、生活,降低人民的安全感,不利于社会和谐。同时根据“破窗理论”中所说小奸小恶是暴力犯罪的引爆点,管小案是对预防大案要案的必由之路。
三、打击犯罪新机制:破解管小案问题
(一)何为打击犯罪新机制
实行“打击犯罪新机制”就是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法,将人、情报和制度“三位一体”,形成具有时代特色又符合实际的大侦查格局,这是一个长远的任务目标。
1.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打击犯罪新机制”的依托
公安信息化建设是目前公安建设的重点,“金盾工程”一期建设完成,使公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全国,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各基层公安机关作为此网络上的一个支点,提供本辖区内的犯罪信息,实现犯罪信息的最大汇总,同时提高犯罪信息的利用率。在目前信息导侦的思想指导之下,网上追逃、DNA检测、指纹会战、网上串并等新的打击犯罪方法应运而生,进一步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在实践中的作用,促使公安机关信息的搜集与利用能力的增强,打击犯罪实战能力的增强。但是由于当前犯罪形势的不断变化,目前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和对敌斗争的复杂期,犯罪资源共享度低、打击流窜团伙犯罪水平低、对社会的控制与管理能力低使大量案件无法破获,尤其是侵财类案件。“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作为“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切入点,依托于“金盾工程”二期建设,强调“点对点联系”,大力整合各地区信息资源,促进“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案件侦破能力。
2.“打击犯罪新机制”促进公安执法规范化
目前,我国处于刑事案件的高发期,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促使公安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同时在公安执法过程中部分民警消极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滥用职权,都是阻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一直是公安工作的重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少必要的审核监督机制,致使民警对于执法规范化认识不深,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制观念,造成民众对公安工作的不信任。“打击犯罪新机制”强调信息化、规范化,力图形成一个人、情报、制度“三位一体”的打击犯罪新模式,制度观念的引进使“打击犯罪新机制”在成立之初就存在着对于侦查人员行为的规制。同时“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强调网上办案协作、用制度引导激励、全程实时监控等,将公安执法规范化理念落实到公安工作的每一个点,加强公安执法的规范,提高公安公信力。
3.“打击犯罪新机制”促进和谐警民关系
普通民众认为公安机关的职能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保护国家的安定和团结。而在这些职能中最重要和最被民众所看重的就是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既要破大案,也要管小案,不能单纯地将重心放在暴力型犯罪上,对于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多发性侵财类案件也应该受到重视。“打击犯罪新机制”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法,对资源进行整合与分析,加强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打击多发性侵财类案件,尤其是流窜犯罪案件,提高公安实战能力,破获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案,提升人民对公安的信任度,这也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
四、打击犯罪新机制应重视的几个方面
(一)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
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是公安部推进“打击犯罪新机制”建设,所选择的一个切入点,是从根本上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整体水平的一个重大改革举措。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1)“网上办案协作”高效率,低成本;(2)“点对点联系”突破常规,快速便捷,在各分县设新机制联络员;(3)“用制度引导激励”提高办理小案的主动性;(4)“全程实时监控”公开透明,规范操作;(5)“动态掌控刑事犯罪”为制定打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了各地区、各警种之间的联系,打破旧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侦查格局。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小案侦破难度大的主要原因是小案杂而多,涉及到的问题和信息也会十分琐碎。投入大量侦查人员和侦查资金来收集小案的证据和信息,普遍看来是对侦查资源的一种浪费,但在“命案必破”这样的侦查政策之下,侦查资本必然会倾向于大案要案,这是人性趋利性的一种自然表现。所以紧靠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的信息是不够的,建立和健全侦查信息系统则是必须的。但是由于资金、设备、技术上的不足,我国警务信息化建设尤其在犯罪信息数据库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个人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这给在司法、执法体系以及特定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信息共享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样有可能涉及到立法规范的问题。因此,国家执法、立法机关都需要进行一定的工作,使犯罪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优势,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领导重视,促进专业队伍建设
大案、要案因其严重的破坏性和残暴性,往往更能够激起人们的激愤,同时会使社会中弥漫着不安和恐惧。由于“命案必破”这种侦查形势的影响,导致整个公安系统工作的重心都集中于大案、要案;同时,大案侦破之后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对于侦查机关所带来的潜在利益,也是领导更偏重于大案、要案的主要原因。因此,领导的重视会针对基层侦查工作的重心进行调整,小案的侦破率从而得以提升。
侦查专业队伍的建设在此处可以被视为是刑侦工作的专业化,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建立责任区刑警队是关键,它也是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最基层单位。侦查专业队伍的建设要以深入推进“三基”建设工程为契机,加强县级公安机构内部改革,不断促进责任区民警的专业化、正规化。②侦查专业队伍的建设能够使侦查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对于小案的侦破,刑侦工作的专业化可以提升信息收集的速度,减少办案时间,保证小案侦破的效率。
[注释]
①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詹巴斗曾做过这样一项试验: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一辆停在比较杂乱的街区,一辆停在中产阶级社区。他把停在杂乱街区的那一辆的车牌摘掉,顶棚打开,结果一天之内就被人偷走了。而摆在中产阶级社区的那一辆过了一个星期也安然无恙。后来,詹巴斗用锤子把这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不见了。
②白少康:《创建打击犯罪新机制》.中国刑事警察,2009-1。
[参考文献]
[1]曹凤.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
[2]杨宗辉.侦查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3]杜永清.从统计分析浅析目前流窜犯罪的特点和治理对策[N].正义网.
[4]史历.关于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的思考[J].公安研究.
[5] 白少康.创建打击犯罪新机制[J].中国刑事警察.
[作者简介]段喆斐,女,陕西渭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