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2013-04-29 02:18:32王广卉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3年8期

[摘 要]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存在局限的,因此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需要对不断涌现的社会现象进行高度概括总结,以补充立法、完善法制,顺应复杂的社会关系变化。2012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充分反映了这一点。然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与醉驾类似的“毒驾”却并没有在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毒驾”;危险驾驶罪;“毒驾”入刑

2012年6月27日,云南玉溪“毒驾”第一案宣判。被告人周永权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早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讨论之初,就有呼声希望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纳入危险驾驶罪调整范围,然而最终未能成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是目前国内有关部门针对“毒驾”发布的相对权威的法律文件。①但是自2010年后,吸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犯罪时有发生,另外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以法律的高度对待“毒驾”,将“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一、“毒驾”概念明晰

目前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毒驾”并未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公安部下发的《通知》中也未作定义。因此我们可以先分析“毒驾”里面可能涉及到的基本概念。“毒驾”之所以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说明具有高危险性,同时比照危险驾驶罪,可以将“毒驾”理解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行为。②这里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概念如下:

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从社会现状看,“毒驾”引起社会关注基本是从2006年之后,2002年至2005年间,因吸毒导致的交通肇事罪全年不足十件,自2006年后,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但基本趋势缓慢,2009年后,吸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尤为严重,全年超过350件,这个数据是非常惊人的,比之醉酒驾驶没有丝毫逊色。③从这些数据可见,吸毒达到一定量后驾驶员的精神状态和控制能力均不再适合驾驶机动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几率也成倍提高。另外,由于“毒驾”肇事是近年来激增的,人们的关注点还没有被吸引过来,成为了媒体报道和执法过程中的盲点和死角。不可否认的是,“毒驾”与醉驾同样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从法律层面看,目前能够使用“毒驾”处罚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可见,立法只是停留在了行政法、民法层面上,不仅造成了公安交通部门缺乏有力的执法依据,也降低了对“毒驾”行为人处罚的严厉程度。相比美国等对“毒驾”、“零容忍”的态度,我国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公安方面的人员表示,如果行为人没有肇事则只能以治安管理手段对其进行处罚,只有出了事故,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定罪。由此可见,现有的处罚手段对于“毒驾”行为人并未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刑法作为国家最具强制性手段的法律,对于公民行为具有极强的导向性,自醉驾入刑后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来看,这一违法行为发生率已明显降低,在刑法中对“毒驾”行为加以规定,可以有效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和谐的生活氛围。

从法益角度看,“毒驾”比之醉驾侵害的法益更甚。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是公共安全,是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言。而“毒驾”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了危险驾驶罪侵害的法益,还涉及到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因为驾驶者吸食的毒品,严重侵害了我国有关毒品管制的法规,对社会秩序、人民利益以及法律法规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打击吸毒后驾驶行为必须与打击相关的毒品犯罪活动结合起来,才能标本兼治,有力控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毒驾”比醉驾的危险程度和危害性都要更为严重,“毒驾”更加应该被刑法所吸纳调整。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成为我国交通安全乃至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由于侵害了更复杂的社会关系,牵涉了禁毒部门、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逐渐引起的社会关注都将促进立法部门加快制定具体法规的脚步,相关部门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才能协调各个部门共同打击“毒驾”,有效制止这一新型犯罪,确保维护国家良好法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注释]

①孙建国.《“毒驾”入刑,势在必行》,吉林人大。

②葛力.《我国吸毒后驾驶行为的法律控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③《“毒驾入刑”势在必行——本刊独家专访公安部禁毒局副处长张道明》,人民公安,2012年第20期。

[作者简介]王广卉,大连海事大学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