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3年“五一”期间,国家公安部出台了一条新规“一辆车最多只能接受三个驾驶本处理违法行为,一个驾驶本最多为三辆车处理违法行为”(本文简称“一车三证、一证三车”),此条新规引起了社会上的热议,笔者从新规出台的背景、新规出台的影响以及如何正确解读新规三个方面对此条新规做了认真的解读,从而明确了新规的真正意图是制止市场上存在的“驾照代扣分”的现象,从而规范道路交通行为。
[关键词]新规;一车三证;一证三车
2013年“五一”过后,有部分司机去交警大队处理车辆的违法记录,在司机出示驾照等待扣分处理时被告知“本车本年度内已经有超过三本驾照的违法行为处理记录,您不能再使用新的驾照进行违法行为处理”或者有人被告知“您的驾照已经有超过三辆车的违法处理记录,您不能再为新的车辆进行违法处理”,这样的回答让很多前来办理车辆违法行为处理的群众一时之间竟不知如何是好。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意外”的回答主要是因为国家公安部在“五一”期间出台了一项新的规定“一辆车最多只能接受三个驾驶本处理违法行为,一个驾驶本最多为三辆车处理违法行为”(本文简称“一车三证、一证三车”),这条新规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笔者也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条新规进行解读:
一、解读新规出台背景
一般来讲,一项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主要出于两个目的:制止现有的不合理现象和防患将来可能发生的不合理现象,笔者认为此条新规重在前者目的,具体来说,公安部之所以会在“五一”期间出台此条新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补充修正新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近年来,由于以酒驾事故频发为代表的道路安全事故数据不断攀升,国家公安部联合相关部门,在经过不断的努力之后,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项新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新交规”,之所以称它为“最严”就在于关于违章记分的规定,因为这部分是改动最大的,而且对很多违章行为都进行了更严厉的记分,这些规定使得很多司机同志们叫苦不迭,但是根据网络的民意调查,对于此项新规,在主流态度上大家还是对这部新交规表示支持和赞成的。但是,毕竟每一项大变动的法律法规背后都有可能引起新的不合理现象的产生,因此会有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出现,而笔者所探讨的“一车三证,一证三车”的新规定,也正是对新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补充与修正,使其更加完善,更加便于执行。
(二)制止目前市场上的“驾照代扣分”现象
深圳李女士于2007年取得驾驶执照,须于2013更换新证,3月初到深圳车管所更换驾驶证,发现自己曾有在外省交通违法的扣分记录,更匪夷所思的是,这条记录虽未清除,却有人主动替她缴清了罚款,这让李女士非常吃惊。因为事发当天自己正在深圳上班,而且从未去过该省。这个事件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目前“驾照代扣分”现象的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交警部门的摄像头只拍车不拍人的漏洞,滋生了相当大规模的“驾照代扣分”现象,甚至有偷窃别人驾照进行代扣分交易的违法行为出现,一部分人竟然沦为职业买卖驾照分的经营者。笔者试着在淘宝网上搜索“驾照代扣分”,竟然有多达几十页的推荐店铺,笔者试图跟店家联系,竟然有很多店家回应到“根据您所需要购买的分值不同,价格有所不同,我们可以按照您的要求为您提供需要的分值”,这种公然叫卖驾照分的行为势必会对新交规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反作用,使一部分承担得起“买分”代价的司机更加无视法律的惩处,这样的交易行为更是使一部分本该收到法律惩处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很显然,这种“驾照代扣分”的现象的存在是不合理的,但是由于其证据的难以寻得,交易时很难看出破绽而使得相关部门无法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制止,因此,在这种大环境下,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成为一种必然,这也就有了后来的“一车三证,一证三车”的新规定。
二、解读新规出台后的影响
(一)对“驾照代扣分”市场的冲击
笔者了解到,在新规出台后,有记者曾经暗访过“驾照代扣分”的经营者,他们中的一部分就表示新规出台后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随意使用手中的闲置驾照,因为“一车三证、一证三车”的新规使他们不得不暂停手中的业务来重新规划该如何更合理地利用这些驾照资源。当新规出台后笔者再试图在淘宝上联系驾照代扣分的经营者时,也有部分卖家如是回答“我们短期只提供6分以上的购买交易,小额交易暂不进行”,当问及原因时,很多卖家都回复说因为新规的出台使得他们手中的驾照资源变得有限,在选择交易对象时更倾向于“大宗客户”,由此看来,这条新规的出台对当下的“驾照代扣分”现象的制约还是有一定的效果的。
(二)对司机同志们的再次警示
新规的出台除了对“驾照代扣分”市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外,更是对广大的司机同志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安全驾驶、谨慎驾驶才是唯一免于法律处罚的途径。在新交规出台后有记者在网上做了一项调查,有76.73%的网友表示新交规的处罚严厉,以后在驾驶过程中一定会更加小心,同时也有12.33%的网友表示以后会在有摄像头的路段多加小心,尽量不被扣分,如果真有扣分多的情况出现,也会考虑借亲朋好友的驾照帮帮忙,或者干脆有部分网友表示会购买驾照分。此条新规出台后,又有记者做了一项同样的调查,结果显示96.43%的司机同志们明确表示以后会更加小心驾驶,确保安全,绝不寄希望于依赖他人帮忙或者买卖驾照分来逃避责任。由此可见,这项新规的出台对司机同志们起到了应有的警示作用。
(三)对交通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在新规出台前,交通执法部门大多是依据原有的《道路交通法》和新交规进行道路执法,据笔者了解,之前已有部分执法者对某些行为提出质疑,尤其是对“一车多证,一证多车”的现象尤为质疑,但他们表示因为法律禁止执法人员限制公民合法权利,哪怕明知这种权利行为只是表面的合法。因此,很多执法者表示对眼睁睁地看着有一些违法人员光明正大地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很无奈。除此之外,还有部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出于关系利益甚至钱权交易,为部分违法行为人秘密挪用他人驾照分值,使一部分长期不使用驾照的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分”,武汉某女士长期留学在外,却在近期回国之后查询自己驾照之时被告知其驾照被扣了569分,这样的事件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道路安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之处,而这条新规的出台也将给执法者的执法行为起到进一步的规范作用,相信日后的交通执法行为会更加规范化,类似的秘密“被扣分”的现象也会得到一定的遏制。
(四)对汽车租赁业带来不小的困惑
在新规出台前,汽车租赁业一直有序的开展着,“谁违规谁负责”也一直是这个行业的经营模式,很多消费者也渐渐习惯了这种自由、方便的汽车租赁业务。由于司机的流动性过大,加之“谁违规谁负责”的经营原则,使得一辆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超过三个以上的驾驶员违规成为一种常态,而一辆车有超过三个以上的驾驶本违规处理记录也很司空见惯。因此在新规出台前,整个行业都是一直坚持“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者们也只是负责告知违规人员前去处理事故,并不负责代其承担责任,当然,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利。但是这条新规的出台使得这种无限制的“谁违规谁负责”原则出现了一定的困惑,规定在制止一些违法行为的同时并没有特意为汽车租赁业这个特殊行业开一盏绿灯,所以这些经营者陷入暂时的困惑,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打破这个僵局。
三、如何正确解读新规
新规一出,就有很多网络媒体在网上大呼“公安部允许‘1个驾驶本为3辆车处理违法行为,一辆车可以用三个本来处理违法行为”,直白的理解,就是公安部允许“一证管三车、一车用三证”,听起来,似乎是公安部允许三次以下的代处理行为,只是不允许更多次的代处理行为,事实上,公安部出台此新规是此意思吗?笔者不这样认为。
首先,“代扣驾照分”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谁有过错谁负责”一直都是法律坚守的基本原则,运用在道路事故上,也自然是“谁违规谁负责”。衡量一种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这种行为的模式是否符合法律具体规定的行为模式,当一种行为表面上看起来并不违背法律条文规定的时候我们还要考虑该行为的存在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很显然,代替他人进行道路违法事故处理本身就是违反了最基本的处罚原则“谁又过错谁负责”,所以法律是不会支持也不能支持“代扣分”行为的。
其次,本条新规所允许的不是“代扣分”,而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己违规自己负责”。很多网友对此条新规有这样的误解:公安部允许一个驾照为三辆车辆进行违法事故处理,也允许三个驾本借给同一辆车辆进行道路违法事故处理。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此条新规所包含的意思不是“可以代为消分”,而是当某人驾驶他人车辆出现违规行为时,就应该是自己去处理,而不能单纯看谁是车主。这条新规也从另一个方面为车主朋友们提了个善意的醒,不要随意将车辆借给不谨慎驾车的人驾驶,以免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再者,本条新规出台的真正目的是制止无合理依据的“代扣分”现象。根据以上两条分析不难看出,当一种行为的存在是不合理的时候,任何一条对应的法律条文的出现都不可能是从强制性意义上来确认这种行为存在的合理性,而只可能是从强制性上明确这种行为的不合理性以及禁止性,所以,“一车三证,一证三车”的实质目的不是认可这种行为,而是否定这种乱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大家应该正确地认识公安部此次出台的“一车三证,一证三车”的新规定,应该正确看待这条新规出台背后的意义,应该严格遵守,禁止代为他人处理道路违法事故,也禁止请他人代为处理道路违法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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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忠印,方守恩.道路安全工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4]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5]http://www.s1979.com/news/society/201211/2764030527.shtml.
[作者简介]朱艳(1987—),女,河南信阳人,信阳农林学院财经系教师,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