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之理论依据研究

2013-04-29 02:18:32王媛媛赵颍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理论依据

王媛媛 赵颍

[摘 要]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内部建构起一项新工作模式。目前我国多地均已开始推进建设。文章试以北京市检察系统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为例,探究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为该机制更好地运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捕、诉、监、防一体化;少年司法;理论依据

一、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检察工作的发展现状

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检察工作机制是指:涉及未成年人的检察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的同一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构履行多项相关检察职能。我国最早的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探索始于1998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开展的“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①其后北京、河北等地相继开展相关探索实践。这一工作模式的出现打破了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各项检察职能在系统内部的分工,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建构起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新工作模式,是职能重新整合,权能配置得当的创新突破。这一突破理所应当成为我国少年司法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漫长之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目前上海、北京、河北、云南等地均开始推进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设,各地的一体化机制范畴略有不同,但大致趋同。本文试以北京市检察系统的“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为例,探究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石。

2012年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提出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构应依法履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四项职能,并清晰界定了各项职能:捕即审查逮捕、诉即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监即诉讼监督、防即犯罪预防。至此,北京市未成年人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检察工作机制,经正式文件予以确认,并开始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在此之际,深入分析这一机制的理论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究根溯源理清来龙去脉,才能真正领会这一工作机制的精髓与意义,才能持续推进将这一工作机制发展并创新。

二、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依据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以下三方面:

(一)践行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司法精神

在司法程序中,因其身心特点,而对未成年犯给予特殊保护与特别待遇,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在北京以第40/33号决议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为其成员国确立了所有“被指控犯有违法行为或被判定犯有违法行为的儿童或少年人”②在司法程序中的各项最低标准。作为成员国之一的我国,在经过近三十年的不懈努力后取得了一系列成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设的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便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与国际少年司法的接轨。而北京市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出台,正是作为联合国重要成员国,遵守并履行相关国际公约而进行区域性创新实践的成果之一。

《北京规则》开宗明义地指出:“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③“少年司法应视为旨在尽可能促进少年的幸福,从而尽量减少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干预的必要。这样做也可减少任何干预可能带来的害处。”④从以上的原则性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北京规则》的总指导精神为:尽最大努力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论是程序上的特殊保障,亦或者实体上的非监禁处罚。⑤“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内涵,与《北京规则》所确立的司法精神,是完全一致的。简要归纳起来,体现为以下重要的三点:

1.该机制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大程度的有利于实施帮教工作,以帮助未成年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2.该机制有助于加快案件办理的效率,避免了因不必要的拖延可能会对未成年犯带来的消极影响,从保障程序快速高效办理等方面,有效维护了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3.该机制的运行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将“适格”的涉罪未成年人剥离其走向最严酷的刑事处罚之路的过程,最大程度减轻或减少刑罚可能会对未成年犯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二)暗合了现代少年司法转处的基本理念

理查德.S.塔特希尔(Richard S. Tuhill)在1904年有这样一段经典描述:“国家将这些小家伙投入看守所和监狱,与那些在城镇最邪恶角落所能找到的最坏的男人和女人为伍……他们于是顺理成章地受到犯罪的培养,并在其获释之际适格于成为犯罪专家和亡命之徒,接着充斥于我们监狱和拘留所。国家对涉世未深的孩子进行了犯罪的教育,且收获颇丰。”⑥从这段经典描述我们看到少年刑罚的危害性,而少年司法转处主义,便是为避免此危害而形成的。转处理论(diversionary),是现代英美法系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根据转处理论的狭义说,⑦司法机关有必要在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犯在审判阶段前,采取替代措施,用以避免刑事法院之危害。

此前,我国法律虽就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规定,在涉及未所年人案件办理方面有特殊程序要求,在量刑方面也有相关从轻或减轻规定,但这样的限制入罪、特别程序、⑧适度轻刑是否能够给未成年犯切实带来所期望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或者说是否能够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大多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未成年犯最终还是接受审判,承担“罚当其罪”的后果。

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同时将刑事审判带来的危害性控至最低,由检察机关综合全案具体情况后,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做出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的决定,据此阻断之后的刑事审判程序,这一做法与现代少年司法转处理论所秉持宽免处置未成年犯,避免刑事审判对其造成伤害的基本理念,是完全一致的。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设立,将有利于帮助承办人员适用依法、合理的适用替代措施。

以承办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为例:在决定作出或者决定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检察人员已通过批捕阶段的接触,帮教预防中的互动,以及社会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对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悔罪态度、再犯可能等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由此做出对未成年犯施以不同于刑事处罚的其他替代措施,将未成年犯放置在社会中进行考察帮教,并据此最后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与普通刑事程序中的法定及相对不起诉制度,具有根本意义上的不同。而这些对个案处理的经验积累,将有助于检察人员在今后的其他预防工作,持续推动一体化工作机制不断发展完善。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所表述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运行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将“适格”的未成年犯剥离其走向最严酷的刑事处罚之路的过程,该机制不仅仅与我国少年司法所确立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相吻合,更加重要的是,其暗合少年司法转处主义这一“耐心而节制的法学理论基础,一种制度的承诺。”⑨

(三)彰显了我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思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重要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和必要之需。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对未成年犯的实体处理及适用的诉讼程序上,实行区别对待,注重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际运作中具体体现在下面五方面:

1.综合考量下的少捕。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涉未批捕案件中需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尽量减少逮捕适用。即,应首先综合考量是否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主观是否等情况,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在完全符合了“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使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则应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将逮捕率控制在最小。

2.充分考虑后的慎诉。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是重要的检察职能,其正式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并对刑事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的办理,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犯自批捕阶段以来的涉案综合情况以及案外其他因素,检察人员应当做到“能不诉的不诉”;对于确实需要提起公诉的,可以将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随案提交人民法院,在庭审时据此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意见。

3.贯穿着始终的监督。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成年案件检察机构可以借助一体化的机制优势,将诉讼监督工作贯穿于刑事案件的诉讼全程。对相关司法机关在对涉未案件中处理“当严不严,当宽不宽”的情况,可以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例如对未成年人犯人民法院量刑畸重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等。

4.持续帮教中的预防。“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下,最为明显的工作之一,就是可由同一名检察人员持续对未成年犯进行持续帮助、教育:在批准逮捕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法庭审理阶段,甚至在不起诉决定宣告之后,都仍需落实对未成年犯的帮助教育措施,以减少其再犯可能性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步伐——这是对未成年人个体的在特定时段内持续的特殊预防,是为了尽可能“教育、挽救、感化”而采取的工作方式。

三、结语

综上,未成年人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理性、务实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犯保护的理念。有利于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的核心思想。通过一体化工作机制,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独立于成人司法体系之外的少年司法体系中,更加灵活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活动。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将一体化工作机制与新刑事诉讼法顺利对接,需要从事未检工作的干警在理论上的提升,在实践中的探索,由此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不断向前,推动我国少年司法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注释]

①1996年上海市各基层检察院就已实现全面铺开的涉未案件“捕、诉”一体工作模式,但笔者认为,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原因有二:1.不能简单地将两项检察职能简单的相加视为“一体化”的形成,“一体化”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机制;2.通过案件办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是涉未案件办理中的一项必不可缺的检察职能,因而在没有将犯罪预防纳入之前,“一体化”难当其名。

②《北京规则》2.2 来源于网络:http://221.179.130.213/1Q2W3E4

R5T6Y7U8I9O0P1Z2X3C4V5B/www.un.org/chinese/hr/issue/docs/47.PDF点击时间:2012年10月15日。

③《北京规则》 1.3。

④《北京规则》 1.4。

⑤《北京规则》 19.1。

⑥《美国少年司法》【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著 高维俭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0年10月第1版 第36页。

⑦“转处理论的狭义说和广义说的分歧在于形式司法程序中断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广义说包括了审判阶段,而狭义说则把司法转处的时间点限制在审判前。”引自《刑事司法裁判权利的独立与受制》李卫红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217页。

⑧笔者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前,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程序规定称为“特别程序”,以此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设置的系统的“特殊程序”作区分。

⑨《美国少年司法》【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著 高维俭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0年10月第1版 第63页。

[作者简介]王媛媛,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赵颍,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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