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的源头防控和预警机制研究

2013-04-29 00:43杜德鱼
大观周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劳资争议纠纷

杜德鱼

摘要: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以及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的生动实践,论述了构建源头防控与预警机制,是预防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提出构建预防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劳资矛盾 预防机制

一、强化劳资矛盾源头防控机制

(一)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依据调查,劳资矛盾高发期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政策不够完善,例如:法规与政策不配套,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内容庞杂,规章、復函、乃止政策与法规冲突,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与市场经济下的劳资关系脱节,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乃止行政主管部门、法院等各方主体在处理劳动关系中出现问题,引发劳资矛盾。因此应进行系统清理和统一,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得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有法可依,有策可循,就从源头上减少了劳资矛盾。

(二)在全社会加大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宣传力度

全党全国全社会都应重视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普及,不能只当成劳动部门的事,应建立长期的宣传机制,不能运动式的宣传,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采取以案讲法、发放便民守册、组织送法进企业、进乡村、进街道、进学校(毕业生)、公开劳动审判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就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三)加强劳动行政与执法力度、预防和减少劳资矛盾

针对劳动争议、劳资矛盾高发、尖锐态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应积极应对,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能,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提前介入,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从市场准入方面预防了劳资矛盾的产生。强化劳动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可以起到有效防范矛盾纠纷产生、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四)健全和完善劳动纠纷调处机制,遏制劳资矛盾高发态势

当前主要的是:首先,要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工会、司法行政机关、劳动行政部门、法院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劳动纠纷多元调处机制,即建立多方联动机制,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实行劳动纠纷全程调解。各级行政机关、工会组织、仲裁机构应切实担负起调处劳动纠纷的职责,力争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诉讼之前。法院要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对劳动案件提前介入,实行诉前(立案阶段)、诉中、诉后(执行)全程调解,引导双方沟通,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加强与仲裁机构协调,力争在裁判标准上一致,使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有效化解,发挥仲裁过滤功能,减少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要注意与当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交流配合,使审判工作融入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综合治理之中。改革劳动诉讼制度,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实行简易速裁制度等等。通过健全和完善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可以有效化解矛盾,将其处理在萌芽阶段,起到化早、化小、化了作用,从而预防矛盾激化,减少案件数量。

(五)坚持已有的改革成果,有效防控

近几年各地在改革中涌现了许多源头防控的作法。例如,完善和规范职业介绍中介服务、工会参与、对劳动者进行职前培训纳入劳动合同法规教育,为农民工服务、在农村和企业建立工会、实行法律援助、在一些劳务输入出较大的地方政府派员带队等改革举措,无凝为预防劳动纠纷的产生、劳资矛盾的激化起到了很好作用。这些作法应逐步完善成为一种机制。

源头防控机制也是系统工程,应引起重视,政府应起到总牵头人的作用。这样才能构建有效的源头防控机制。

二、建立劳资矛盾预警机制、防控劳资矛盾

(一)相关部门完善信息的采集、反馈、处理机制

与劳动争议、劳资矛盾相关的部门应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的高度,建立和完善信息的采集、反馈和处理机制,重视信访工作。

政府信访部门应强化信访工作,及时采集、反馈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信息,总结本地历年的信息,找出规律,设计一套预警系统,比如从信息数量、信息质量、重要程度上制定一些预警指标,达到指标,及时处理,发现预防,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与此相同,工会信访系统、法院信访系统等相关部门都应建立自身的信访预警制度。另外,应着力构建法院、劳动、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各方联动、全员参与”的多元“大信访”格局,及时发出预警,使劳资矛盾稳控措施到位,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二)经济工作部门结合经济工作建立预警机制

劳动纠纷、劳资矛盾的产生与激化有一定的规律,例如经过调查研究,劳动纠纷、劳资矛盾的发生与经济发展呈正相关,经济发达的地区,往往劳资矛盾越突出,中小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纠纷突出,又有自身的特点。作为经济工作部门在领导经济发展的同时,及时总结规律,建立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劳动纠纷、劳资矛盾预警监控模式,对劳资矛盾进行预测,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保证风险可控。这不仅是减少矛盾有利而且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必要。

(三)人民法院建立案件预警机制

人民法院应结合劳动诉讼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案件预警机制:

一是以历年劳动案件的数据为样本,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发展趋势与相关因素协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以信息化为手段,通过建立与劳动争议案件增速的相关的经济增长率,中小企业景气指数等定量指标,并有效结合社会法制发展程度等定性指标,建立案件预警监控模式,对案件发展越势进行预测,做到事前充分配置审判资源,保证劳资矛盾风险的可控。

二是建立与劳动案件多发企业的点对点联系预警机制。定期调研回访,了解案件动态和趋势,加强对企业劳动者诉求了解,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动态信息研判机制,及时发出预警,避免劳资矛盾激化。结合审判对一些企业屡诉屡败一再违法的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建议将违法经营、违法用工的投资者黑名单公布于众,促使其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劳动者,也威慑其他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

三是建立案件追踪和上下左右的沟通预警机制。法院在审理劳动案件中应坚持对案件审判各阶段的跟踪控制,弄清来龙去脉还要跟踪审判后动向,尤其是重大的群体性的案件,发现上访苗头,及时向有关方面发出预警。建立和完善劳动案件审判中上下级法院、兄弟法院乃至法院外部相关部门(劳动、工会等部门)的沟通机制预防矛盾激化。

(四)建立信息共享、劳资矛盾的会商预警机制

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是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劳动、工会、法院乃止民政、经管、企业等多部门工作,因之,应建立政府牵头的多部门会商制度,包括平日定期会商和重大案件会商,做到信息共享,及时预警,有效防控。这一机制非常重要。

基金项目:西安市2013年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社会矛盾的非诉调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S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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