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其的保护进行了若干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我们应该从完善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对知情权进行不断完善,不断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学会为权利而斗争。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维权意识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国家、社会、经营者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处在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依然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①
一、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虽然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系上还是比较完整的,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现实生活中仍有经营者为利润隐瞒商品缺陷或通过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原料的以次充好、过期商品的在销售、商品成分不明等情况时常发生。
(一)虚假广告的误导
电视、网络上形形色色的广告令人目不暇接,广告种类充斥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广告应当是“信息+艺术+传播”,但不幸的是,不少商品、服务广告却是炒作“概念”,玩弄“卖点”,而真正有关于商品、服务的有效信息量极小。其中大到楼盘汽车,小到化妆品、药品甚至“全国牙防组鉴证”的牙膏,无所不在;艺人影星、“专家权威”,赤膊上阵;“我见证”、“我用了以后如何”等等,公然充当蒙蔽消费者知情、误导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帮凶。虽然也有不少规范广告管理的规定,但摆设性强,执行性差,限制经营者虚假、夸大及所谓“艺术性”的广告已经成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他消费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媒体监督不力
对于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确实功不可没。但是,通过“有偿新闻”花钱对商品、服务及经营者本身进行吹捧、从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以及其他强势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不敢、不愿进行有效新闻监督,甚至被迫充当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吹鼓手等等严重妨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使与实现的舆论失范现象还存在。当然造成这种现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真正解决起来需要立法、行政、司法和消费者的共同作用。
(三)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存在的不足
首先,我国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相对滞后,例如对于消费者的询问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而对经营者不履行答复义务却没有对应的责任,导致此义务难以落实。很多经营者就是依着这种心态,有恃无恐地刻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其次,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界定不清,以致于存在管理重叠或空白,而让不法经营者有可乘之机。一些行政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对违法者追查也不够彻底,经常出现互相推诿和扯皮的现象,使得消费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最后,缺乏方便、快捷的司法诉讼程序。由于消费者诉讼的标的金额小、标的分散,且诉讼程序繁杂又漫长,即便是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诉讼期限也显过长。这对于本身经济实力就不雄厚,没有足够闲暇时间来应付诉讼,而且缺乏完备的专业知识的广大消费者而言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再加上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感到陌生和畏惧,对于司法制度缺乏足够的信赖,因而不知道或不愿意起诉来请求损害赔偿,自甘受损。
(四)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我国对于公民的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对于一些高学历知识分子,他们的维权意识比较高,权利受到侵害时能积极主动的寻求有关部门的救济。但是对于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来说,那些消费者都不知道自己在享受服务或购买商品时享有哪些权利,甚至权利被侵害时察觉不到,而且就算在自己受到侵害时也没有维权意识。笔者认为这是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最主要的原因,无论外因如何,内因才是决定性因素。
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一)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
消费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虽然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是其中涉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法规还是显得相对较少。②只有区别不同的具体情况,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信息的义务和违背义务应付的责任立法中加以明确,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才能使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和救济得到落实。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的立法在此方面的经验。③
(二)加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纰漏力度和执法力度
政府与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运用一些渠道或者法律赋予的权力去获取一些消费者很难发现的被经营者和商品制造厂家所掩盖的有关商品缺陷的真实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布有关消费公共信息时应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时效性和适当性。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界定不清,各个部门经常是“各自为政”,导致执法空白或是执法重叠的现象。故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立一个独立的具有综合行政管理能力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明确规定该机构的职权和活动范围,使其能够具有保护消费者必要的行政措施能力。
(三)完善对消费者侵权的司法救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申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法院起诉。虽然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往往由于受害者的劣势地位,人数众多,诉讼费用昂贵及其他诸多因素,许多损害消费者权利的纠纷不容易迅速解决。
很多情况下,同一项行为会侵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不特定的人在不同时期基于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这样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浪费消费者的时间、精力、金钱。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的公益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④
(四)增强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进行维权的行为并不多,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就是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消费者应当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常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政府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上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使人们树立起维权意识。
三、结语
消费者知情权是一切消费权益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唤醒其他消费权利的号角与贯穿其他消费权利始终的精髓。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虽然在某些方面仍有一些漏洞与不足,只要我国继续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人民的法律意识会逐渐提高,法律制度会逐渐完善,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也会日趋完善。
[注释]
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M].工商出版社,2000:25.
②鲁晓明. 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消费经济,2004,(3):42-44.
③胡悦,孙儒婕.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J].行政与法,2006,(10):100.
④王雅琴,高萍.消费者知情权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8):107.
[参考文献]
[1]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M].工商出版社,2000:25.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范振国.我国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原因浅析[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58.
[4]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J]法律科学,1994,(5).
[5]鲁晓明.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消费经济,2004,(3):42-44.
[6]胡悦,孙儒婕.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J].行政与法,2006,(10):100.
[7]王雅琴,高萍.消费者知情权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8):107.
[作者简介]胡玲玲,女,四川广安人,新疆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民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