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立面尺度比例关系

2013-04-29 00:44裴琳娟林源
中外建筑 2013年8期
关键词:陕西

裴琳娟 林源

摘 要:由于陕西元代木构建筑在全国元代建筑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通过对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的实地测绘和文献研究,通过对比材分模数制度和斗口模数制度分析其立面尺度的比例关系,以促进对陕西元代木构建筑尺度的相关研究。

关键词:陕西;元代木构建筑;模数制度;材分模数制度;斗口模数制度

Abstract:Because the wooden architectures in Yuan Dynasty in Shaanxi are very important, so this paper research on the architectures and the literatures about them. Though the researching of the proportion of the architectures we could analyze the Cai-Fen module system, Dou-Kou module system, while promoted the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portion of Wood Architecture in Yuan Dynasty in Shaanxi.

Keywords:Shaanxi;wooden architecture in Yuan Dynasty;module system;cai-Fen module system;dou-kou module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8-0037-04

1 前言

中国传统建筑是以木材为主要结构的建筑体系,木结构的发展经历唐宋时期表现出成熟完善的结构形态,元代时期的建筑营造活动产生了新的结构和形式。从全国元代木构建筑的现存数量和规模来看,陕西元代建筑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为例,分析其立面尺度控制方法能够了解中国古代木构建筑模数制度的演进规律,同时明确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尺度控制的发展特点。由于尺度控制主要包括对建筑构件尺寸和整体比例的相关规定,而立面尺度控制分析需要对建筑尺度进行定量对比分析,涉及立面柱高尺度、斗拱尺度和整体比例三方面的内容。

2 柱高尺度比例

材分模数制度和斗口模数制度中对立面柱高的尺度都有相应的规定。材分模数制度中柱高的尺度不使用基本模数单位“份”表示,只与当心间开间尺度相关①。斗口模数制度中则明确规定檐柱高度为60斗口。柱高的尺度规定的模数化、标准化发展显示出中国古代木构建筑模数制度发展的标准化趋势。比较不同时期木构建筑实例中柱高尺度和当心间开间比例关系。材分模数制度时期木构建筑实例中柱高和当心间比例在0.75至1的范围内,与材分模数制度中灵活的柱高规定相符。斗口模数制度时期的木构建筑实例中,柱高尺度的斗口数量在40至85斗口的范围内,而柱高尺度和当心间比例则在0.55至0.9的范围内,柱高与当心间的比例关系明显减小。

分析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实例(见表1),柱高和当心间比例在0.5至1.2的范围内,除个别建筑柱高尺度超过当心间的开间尺度外,84.2%的建筑都符合材分模数制度中对柱高尺度的上限规定。按照斗口模数制度比较柱高和斗口的关系,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的柱高尺度的斗口数基本在20至30斗口的范围内,与斗口模数制度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较大差别。

在中国古代木构建筑中,檐柱柱高的尺度根据所处位置不同,采用侧脚和生起的做法。“生起”的尺寸要求符合结构力学的规定,不仅在视觉上形成了殿堂屋檐的优美曲线,同时使得整个屋架部分处在上凹的支承面上,纵向连接较疏松的檩条沿纵轴向挤紧聚拢,增强结构整体的稳定性。相当于在檐柱和阑额的榫卯节点设定初始预转角,保证榫与卯口逐渐挤紧,具有节点抗转角初始弹性刚度②。在材分模数制度中,对侧脚和生起尺度有具体的规定③,在此阶段的木构建筑实例中有明显的侧脚和生起做法特征。至斗口模数制度时期,由于整体构架中使用大量联系构件来增强结构的稳定性,不再依赖侧脚和生起所产生的向心力作用,所以侧脚和生起的做法逐渐消失,斗口模数制度中也没有相应的数量规定。

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的檐柱部分,有明显的侧脚和生起的构造做法,由于年代久远,结构产生相当的变化,根据测绘数据对檐柱侧脚和生起的尺度进行归纳:檐柱侧脚尺寸为3cm至8cm,每间生起2cm至5cm。

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的柱高尺度,基本符合材分模数制度中对柱高尺度的上限规定,保证檐柱中平柱的高度小于当心间开间的尺度。在檐柱的具体构造做法上沿袭材分模数制度时期侧脚和生起的特征,虽然尺度小于材分模数制度中的数值规定,但是仍显示出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的柱高尺度控制中,对材分模数制度相关构造做法的继承和延续。

3 斗拱尺度比例

斗栱作为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重要构件,是建筑等级最基本的度量参照物。通过对等级制度的分析,可知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斗栱用材标准接近材分模数制度中的六等材,相当与斗口模数制度中的五斗口。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的斗栱尺度标准比材分模数制度有所降低,符合中国古代木构建筑在斗栱用材标准上逐渐降低的基本趋势。

以材分模数制度和斗口模数制度的基本单位,分析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中的斗栱尺度(见表2)。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出跳数较少,最多为两跳,沿用材分模数制度时期的定名方式确定基本的斗栱形式。以材分模数制度中份数作为标准,则斗栱出跳的平均份数在6至20份的范围内,其中60﹪的实例中平均出跳份数与实例均值14份的差距仅为10﹪。以斗口模数制度中斗口作为标准,则斗栱出跳的平均斗口数在1.5至3.5斗口的范围内,其中73﹪的实例中平均出跳斗口数与实例均值3斗口的差距仅为10﹪。

由此可见,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中,对斗栱尺度的控制方法与斗口模数制度中的规定相似。斗栱用材等级的变化使得斗栱尺度比材分模数制度时期小,斗栱的构造形式也比材分模数制度时期简化,出跳的份数呈现明显减小的趋势,比材分模数制度时期出跳份数缩小约1/3的尺寸。正是这种尺度和构造关系的变化促使在木构建筑斗栱出跳尺寸的度量中使用3倍斗口作为新的度量标准。

4 立面尺度比例

中国古代木构建筑模数制度中的尺度控制制度对立面的比例关系产生影响,使得木构建筑立面的檐柱、斗栱和举高尺度之间存在相应的比例关系。材分模数制度时期檐柱、斗栱和举高的比例关系大致为40:20:40。斗口模数制度时期由于木构建筑技术的发展,在柱列之间增加纵横随梁枋、大小额枋等联系构件,以改善柱框层的联系。另外,斗栱层在尺度和构造方式上均有改变,举高尺度也增加,所以此阶段檐柱、斗栱和举高的比例关系大致为45:10:45。

根据测绘数据对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的檐柱、斗栱和柱高尺度进行比较(见表3),其比例关系平均值为45:15:40。由于用材等级和构造的变化,斗栱层的比例较材分模数制度时期有所减小,但仍比斗口模数制度时期的比例略大。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立面比例关系显示出材分模数制度与斗口模数制度应用时期之间,木构建筑在立面尺度的比例关系上逐渐变化的发展趋势。

中国古代木构建筑在立面比例上呈现出的逐渐变化的趋势,除了受到结构关系的影响之外,模数制度中各部分的尺度控制制度对立面比例关系也产生相当的影响作用。此外,通过对材分模数制度时期木构建筑实例立面尺度的分析,认为在立面比例关系设计中应用扩大模数的控制方法,即以扩大模数为基本单位做出方格网,并在方格网的基础上绘制立面的控制简图,然后再进行具体的设计和比例推敲,通过标准化的辅助估算,对已有的建筑立面轮廓进行小幅度的调整。在材分模数制度时期,柱高作为建筑立面的重要尺度标准,在建筑立面的比例控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对辽宁义县奉国寺大殿的立面比例关系分析中 ,发现柱高作为建筑立面比例控制的基数与材分相关,即存在标准柱高为22材的基本比例(见图1)。进一步分析奉国寺大殿的平、立、剖面具体尺度,发现标准柱高的一半及其与之相关的整数比,是控制与调整奉国寺大殿的设计与构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数值。不仅面阔、进深及总高度为标准柱高一半的倍数,甚至斗栱层七铺作双杪双下昂的尺度也基本为11材,充分显示出柱高作为立面比例模数的设计原则。

在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的立面比例中,同样存在以标准柱高的一半为基本模数单位的比例关系(见图2)。在陕西洋县良马寺觉黄殿的立面尺度设计中,建筑的通面阔、屋檐宽和总高度均是标准柱高一半的整数倍。在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中,与材分模数制度相似,标准柱高对建筑立面尺度有重要控制作用,是立面比例关系中的重要尺度控制单位。

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不仅在立面基本尺度上符合标准柱高的模数规律,柱高和檐部的比例关系也基本与材分模数制度时期的比例相符。材分模数制度时期,檐高④是除柱高之外对立面比例中起到控制作用的高度,确定檐高和前后撩檐方距离就能够明确屋架的举折曲线和脊槫上皮的标高。材分模数制度时期,标准柱高和檐高之间存在1:√2的比例关系⑤,这种比例关系在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中也有所体现(见图3)。在陕西洋县醴泉寺大殿、户县化羊庙献殿的立面尺度设计中,除了建筑的通面阔、屋檐宽度和总高度均为标准柱高一半的整数倍之外,标准柱高和檐部高度之间同样有1:√2的比例关系。

由此可知,在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在立面比例关系中,不仅表现出由材分模数制度向斗口模数制度逐渐发展的趋势,也充分反映出与材分模数制度立面重要尺度的相似性和继承性。通过立面柱高、斗栱和举高的比例关系的逐渐变化,能够发现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立面比例关系的过渡性发展。另外,在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中应用标准柱高的为基本模数单位的设计方法,以及标准柱高和檐柱高度的比例关系中,充分体现出此时立面比例关系的模数控制规则与材分模数制度时期木构建筑实例中立面尺度控制规则的相似性,说明陕西元代官式木构建筑的立面比例关系,是由材分模数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并逐渐向斗口模数制度变化和发展的。

参考文献:

[1]梁思成.清式营造则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81.12.

[2]陈明达.营造法式大木作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8.

[3]张驭寰.山西元代殿堂的大木结构[J].科技史论文集(第2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9.

[4] 刘瑞.陕西元代建筑大木作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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